突然,北京严查国企“逃逸式辞职” 什么信号? - 新闻详情

突然,北京严查国企“逃逸式辞职” 什么信号?

来源:智谷趋势

分类: 💼 产经

发布时间:2025-07-14 08:06:03

作者 | 女兆

  “逃逸式辞职” 再度热了起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聚焦多地紧盯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要求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智谷趋势观察到,四川、湖南、重庆等多地已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暂缓多人离职并强化制度监管来应对腐败分子的“逃逸式辞职”。

  中央为何突然再度强调紧盯国企“逃逸式辞职”?

  背后信号,颇不寻常。

  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企图逃避党纪国法惩处,或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 “捞取”好处的行为。

  与正常离职不同,这是一种隐形变异的腐败形态。

  “逃逸式辞职” 入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十大反腐败热词,是在2022年。

  从近年查处的案例看,“逃逸式辞职” 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规避型”。部分党员干部在任时已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在国家反腐高压震慑下企图 “见好就收”,通过辞职实现 “安全着陆”。

  2021 年,从中国证监会卸任两年的曾长虹被查,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早期 “逃逸式辞职” 案例。

  1998 年,曾长虹调入中国证监会,此后 16 年间长期 “靠发审、吃发审”。

  作为 IPO 发行领域的 “实权人物”,她作风强势,惯于 “插手所有项目”,与多家中介机构、拟上市企业存在大量私下接触。

  2019 年,已到退休年龄的曾长虹从证监会调离时顺势离职,妄图逃避监督监管、继续恣意敛财。

  曾长虹妄想通过辞职“金蝉脱壳”,把旧账“一笔勾销”,是典型的“规避型逃逸式辞职”。

  二是“期权型”。即个别官员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效仿“商业期权” 交易模式,通过延期兑付、打 “时间差” 敛财,也就是 “在职不收离职收”。

  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便是典型。

  他为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往往不要求行贿人即时兑现,而是约定待其退休经商后以投资名义支付。

  2016年,面对持续保持的反腐败高压态势,急于兑现多年来积存巨额的姜廷宪提前退休,随后担任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退休后的姜廷宪以各种名义、方式联系此前受过自己“关照”的商人老板,迅速收回在任时权钱交易的“承诺”。

  但他那些看似瞒天过海的招数,实则是自欺欺人。

  姜廷宪错误地认为,只要打好时间差,在任办事、退休收钱,既能晚年敛财,又可逃避组织监督,这正是 “期权型逃逸式辞职”的典型表现。

  三是“谋利型”。在职期间提前向外部输送利益,离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或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 谋利。

  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原局长、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的案例颇具代表性。

  2012 年,邱平提前退休,随后接受多家网络公司邀请,担任安全法务顾问,负责相关公司网络风险防控,领取高额顾问费。

  表面上看,顾问费是邱平的劳动所得,似乎没有问题。

  但由于现实中,领导干部即便离职、退休,其原有职权仍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因此,邱平在其在职时管辖的信息科技领域担任顾问并赚取费用,表面看似无直接权钱交易,实则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与社会生态。

  此外,邱平担任顾问期间并未实际履职,其报酬并非源于个人技术、专业知识或劳务,而是依托原有职务影响力为企业牟利,本质是被掩饰的权钱交易。

  新时代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

  面对日益严密的监管和高压反腐态势,一些腐败分子急于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为自己 “盖棺定论”,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2022 年以来,中央层面已多次释放 “惩治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 的信号,这一要求还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

  今年1月,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及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深入整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这些领域多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之地,权力寻租空间较大,也是过往反腐败实践中问题易发多发的 “高发区”。

  其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控大量重要资产和资源,而现实中部分企业存在“一把手” 权力过度集中、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易滋生侵吞国有资产、违规决策等腐败行为,危害国有资本安全。

  近年来,中央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将国有企业列为监督重点,通过中央与地方联动巡视,精准靶向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2023 年,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聚焦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及特定部门,对 30家中管企业党组开展常规巡视;第二轮巡视在首轮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与深度,对 26 家中管企业和 5家职能部门开展常规巡视。

  各地纪委监委也积极行动: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 “前置审核 — 动态把关 — 闭环管理” 的全流程监督机制,靶向破解该问题;

  湖南省纪委监委全面起底省管企业 “逃逸式辞职”问题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同时常态长效开展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

  湖北省纪委监委不断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2024 年以来已推动查办了 23 名国企分、子公司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此次中央纪委紧盯国有企业 “逃逸式辞职”问题,彰显了其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隐形腐败和新型腐败的坚定决心。

  针对“逃逸式辞职”,中央早有明确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已退休公职人员若在退休前后存在违法行为,即便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仍可对其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 “三年两不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原职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违反规定接受原职务管辖范围内企业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按照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然而,部分腐败分子仍心存侥幸,不断翻新腐败手段,其行为更趋隐蔽、手法愈发多样。这就要求持续优化反腐败策略方法,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一是细化离职从业禁止规定。明确国企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后的从业禁入范围,尤其在金融、能源、基建等腐败高发领域,建立“行业黑名单” 制度。

  二是强化离职审批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离职需经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双重审批,离职时须申报个人及家庭资产变动、拟入职单位信息,并与企业业务数据交叉比对,精准筛查潜在利益关联。

  三是强化动态监督,构建全周期预警追踪体系。建立离职人员“电子档案”,对其就业轨迹、关联企业注册信息、资金流水实施动态监测,同步开展离职后常规回访,严防 “表面辞职、幕后操控”。

  “逃逸” 不等于 “逃脱”。在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下,“逃逸式” 辞职终究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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