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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隐名”背后:公众永恒的忧虑

来源:W的公法世界

分类: 🇨🇳 中国

发布时间:2026-01-12 18:44:20



2026年1月12日

最近,部分地区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将审判员姓名隐去,以XX代替,案号作模糊处理,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登录网站进行检索,相比于前几日的报道数据,隐去文书数量已大幅减少,可见系统内自查整改效果明显。

在网站上以“审判员:XXX”为关键词,可检索到文书113篇,以“审判员:XX”检索,有文书13篇。





以“审判员XXX”和“审判员XX”在裁判文书网上分别进行检索

虽然检索存在一定偏差,并非全部文书都进行了法官隐名,但情况基本准确。在时间上,隐名文书大多集中于2025年,尤以12月、下半年为多;在地域上,河南、浙江、四川等地法院的隐名文书数量较多。



前述检索中“法官隐名”判决的主要地域和年份

事实上,有关裁判文书的公开问题呈现出间隔性的关注热潮,以媒体报道为引,公众的讨论反映出对司法公开问题的一种永恒忧虑。2023年8月前后,网传人民法院案例库似将取代裁判文书网、文书上传数量大幅减少,同样引发热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例库与裁判文书网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非“以库代网、此开彼关”,回应了公众质疑。



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界面,目前共收录案例5000余篇

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7月1日上线开始运行,至今已十余年的时间。其累计文书超过1.6亿篇,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库,也被视为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取得的标志性成就之一。它的作用不止是法学学者、学生与实务工作者进行案例检索的工具,也是大众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甚至成为一种司法运转的日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推论的反面也隐含着这样一重表达——怕见阳光的必定已经腐烂。在此意义上,任何司法公开形式的改变与削减都可能引发海量关注,让大众萌生一种“正义打折”的幻灭感。

如果对裁判文书网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2010-2014年是裁判文书网的动议草创期。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其中指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可以算作裁判文书网的雏议先声。2013年7月,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同时集中公布第一批案例。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发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前述规则,实践开始运转。

2015-2017年是裁判文书网的快速发展期。2016年,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机制,案件类型全覆盖、法院全覆盖。同年8月,最高院对此前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解释也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主要依据。此外,民族语言裁判文书也在这一时期被纳入公开范围并设置查询专栏,网站的APP手机客户端同步上线,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相互关联跳转,这些举措都进一步便利了大众查询,也让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件量呈几何倍数增长。

2018年后至今是裁判文书网的持续调适期。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法院面临现实压力,且出于保护当事人权利、防范网站安全等的考量,最高院持续推进裁判文书网的调适。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公众对裁判文书网的态度从此前一片叫好更多转向忧虑质疑,尤其是2023年案例库的出台、近年来网站上传案件数量的波动,都反复牵动大众关于司法公开程度的敏感神经。



裁判文书网检索界面

仔细思量,裁判文书网之所以会被大众持续关注并热切讨论,恰恰反映出其背后所代表的司法公开问题。网站只是因其集合、前端的外观属性而被置于台前,幕后则需要更多的机制完善。须知,裁判文书公开远非司法公开的全部,还有许多环节有待完善。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细化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对文书公开的要求如下: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自此之后,司法公开工作持续推进,“裁判文书网”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成为公开的有力抓手。与此同时,其他环节的司法公开也借助互联网技术得以进一步落地,比如一些地方法院选择社会关注度高、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或微博直播,收获上亿次观看,极大地推进了庭审监督的公众参与。此外,最高院还陆续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大公开平台”,修改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公开渠道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对于“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作出明确要求:

(四)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公开是公正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取得显著成效,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普遍提高。同时要看到,随着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关系日益复杂,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亟待进一步规范,既要发挥司法公开的监督制约作用,又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在此之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更要连贯和慎重,并对每一份判决保持应有的严肃。如果说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自药家鑫案开始被国内大众关注,并在此后衍生出“舆论裹挟司法”亦或“不平则鸣”的争辩,那么裁判文书公开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则是这一争辩的“前提”。

对问题的讨论首先需要问题被看见,最高院的回应迅速而果决,态度值得赞扬,但出现“隐名”问题背后的机制也需要关注。这种关注不是一边倒地肯定所有文书必须公开,而是对整个公开机制进行考量,诸如法院的现实案件数量、法官的工作压力、法律的基本要求、公众的合理期待等等,否则只是单纯要求整改,无法避免之后公开中可能发生的更多问题。公众的忧虑需要回应,但也需要理性判断,否则完全回应型的司法公开机制未必奏效。只有机制本身具有操作可能性和制约性,才能有效、稳定地长期运转。

学界有部分声音表示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法》,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司法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或许也是一种值得讨论的思路。不过这种呼吁更多是在“隐名”当事人与代理人的维度进行权衡,至于审判员、书记员等则不在此列。归根结底,对审判工作人员更大程度地公开是监督司法工作的需要,此时的“隐名”处理,不止是对制度的一种整体性破坏,更容易让大众在直接观感上作出否定性评价,显然不足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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