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赴美旅游经验的中国人都很惊奇,在美国合法买卖枪支是很普通的事情,犹如中国人去菜场买白菜,至于手枪,还是步枪,或者散弹枪,那不过白菜、萝卜与红薯的区别而已。然而,在中国的媒体和舆论场域内,美国的枪击案或禁枪问题,则又呈现另一种意义,是历来中国媒体报道美国社会的一个热点和重点,也是中国国内公共舆论争议十分激烈的一个焦点。回顾这些报道和争议,虽然言辞激烈,但基本论述却比较简单,无外乎一造认为,持枪权利体现《美国宪法》保障的民权,而另一造则认为枪支泛滥乃是美国社会堕落的标志,如此而已。
要讨论社会后果严重的美国持枪权和禁枪问题,需要透过一般浮泛的议论和中国语境。中国为持枪权辩护的观念逻辑其实是出自中国的社会情绪,与美国持枪法理及历史演变并无直接关联。这是必须注意的前提性条件。就《美国宪法》而言,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二修正案》载明:“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仔细分析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有两个因素须予特别注意:其一,基于通过征召自由人民组成民兵(Militia)而赢得独立这一事实,因此后起的联邦无权禁止人民持有自卫的武器;因此,其二,这一权利的起源并非哲理的或一般学理的,而是历史的。此外没有任何形而上的理由。
然而,撇开这一历史法理的依据,人们更可以从历史本身寻找到更坚实的依据,那就是,北美殖民和移民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本身是一个武装移民的进程,殖民者乃至单独的大陆移民在殖民早期,都存在现实的自卫和行使武力需求,直接来说,北美诸殖民地人们拥有自我武装这本是一种生活的传统。而从《美国宪法》订定和实施的最初岁月而言,强大的州权主义者对于新兴的联邦国家权力是持非常狐疑,甚至敌视的态度的。这也很容易理解,因为在那时候的北美,由于对英王常备军专制形象的广泛塑造,人们对于高悬于民权和州权之上的联邦很普遍是不信任的,因此,上述法条载明的自由州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力实际上是对联邦权力的一种威慑。这一未必明言的历史背景可能比法条载明的依据更加实在,只是没有大道理那么光鲜动听而已。
从历史的背景讨论这一问题,人们很容易发现,现实美国社会中关于禁枪和拥枪的争论往往与宪法权利直接关联并不大,因为,归根结底,今天的社会和联邦宪政及执法情形与200多年前无异于天壤,枪支销售与其说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而且有现实权利意义的事情,毋宁说是一种因传统而滋生的庞大生意,以及由此衍生的传统神话而已。说白了,面对今天的公权能量,社会普遍拥有的枪支,虽足以造成治安的灾难,却根本谈不上有效的自卫。这是宪法政治正确遮蔽之下的基本现实。
更进一步说,在民选政治的社会环境之下,关于拥枪的慷慨宪政辩护,以及各级当政者对此问题的超级慎重,表面上虽然是尊重宪政权利的大道理,但更多的则是不好明说的,对美国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简称NRA)的畏惧。创办于美国内战时期的该协会被认为是全美最强大的政策游说集团,自1934年起,该协会成立了有关枪支立法的法务部门,这一部门是影响美国枪支立法的最有力社会机构。问题在于,这一协会的会员涵盖精英阶层,很多立法者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是该协会会员,他们实际的影响力和对立法的操纵性力量使得有关枪支管制的立法无法顺利通过,宪法第二修正案只是他们的游说工具而已,真正核心的动力在于传统生活的保守以及现实政治影响力和利益的保持而已。
不过历史本身是演变的,这也促使历史的现象自身具备其新的面貌。上世纪60年代以来日益泛滥的枪击犯罪也促使美国步枪协会这样的保守主义社团慢慢走出历史神话,该协会现在的首要纲领是“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促进步枪射击的发展”,他们也不必对枪击犯罪升级的现实作出回应。与此同时,各种反对枪支暴力的社团也逐步崛起,稀释了该协会过去压倒性的影响力。换言之,在美国当代社会的实际环境中,禁枪管制与保持拥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博弈,并非简单的立法理念问题,而其最终的结果也取决于全体社会对枪击犯罪危害的认知。
因此,可以展望的是,合法拥枪与更周全严格的枪支管制也许并不像看上去那么对立,随着社会对枪支暴力犯罪的感受变化,更严厉的枪支管制立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对于美国步枪协会来说也是如此,而这种立法趋势并不需要以毁坏宪法权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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