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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贿选案事发的思考

衡阳贿选案的事发,举国震惊。但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公民,我觉得此案影响甚远,本着认真归纳,小心演绎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一番思考:

一、案件特征:

1、从案发的地域来看,是位于湖南省的地级城市--衡阳.

2、从案发的所属行业来看,是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区包括12个县市区、驻衡中国人民解放军13个选举单位。

3、从案件卷入的人员数量来看,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56名当选省人大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总计642人。

4、从案件卷入的人员比率来看:省人大代表61名有56名送钱拉票,占比91.8%;市人大代表527人参加会议由518收受钱物,占比98.29%。工作人员68人,比率不详。

5、从案件的金额来看,1.1亿余元,平均到每个人:送钱的省人大代表-1,964,826元(近200万元)。收钱的市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187,713(近20万元)

6、从人员的组成情况来看:由于没有查询到官方的人员名单身份,而且即使查到了也不能说该代表有问题(毕竟也有没有送钱收钱的)。因此拒绝人肉!但根据常识,就人大代表的所属行业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包括政府、企业、学校及科研机构,所谓“官产商学研”一一囊括。

湖南省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

来源:湖南省纪委 发布时间:2013-12-28 18:45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通报了衡阳破坏选举案的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认定,衡阳破坏选举案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通过贿赂手段当选的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并公告其当选无效;对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鉴于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涉案面广,已经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决定成立衡阳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筹备组,授权筹备组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同日,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527名(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29名代表,有2名代表因故未出席会议),从93名代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76名省人大代表。会议期间,部分候选人为当选省人大代表送钱拉票,造成对代表选举工作的严重破坏。从2013年2月开始,就有群众陆续向中央有关部门、省委及相关部门举报,引起了省委的高度重视。省委随即要求省纪委调查。省纪委经过初步调查,获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会议期间收受省人大代表候选人送钱送物的情况和证据。

4月上旬,省委听取了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认为案情重大,性质严重,必须彻底查清,给社会一个交代、给人民一个交代;要求办案机关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严肃、扎实稳妥地做好案件查处工作,把此案办成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省委成立了由省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衡阳破坏选举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成立了专案组。

6月中旬,专案组赴衡阳市开展全面调查,获取了大量书证、物证,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衡阳破坏选举案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涉案金额达1.1亿余元人民币,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涉案钱物已退缴到位。

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省有关方面依法依纪作出决定:对56名送钱拉票当选的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并公告当选无效,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其代表资格终止;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在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如发现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也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委强调,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这起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省委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反思案件教训,剖析问题根源,探究治本之策,坚决防止类似案件重演。

省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省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公开表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依纪办事,扎实稳妥做好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以上文章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官网

529名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名单公示

2012年12月20日,衡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12个县市区、驻衡中国人民解放军13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529名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现将名单公告如下(按选举单位以姓氏笔画为序):

衡南县(60名)具体名单略,下同。

衡阳县(66名)

衡东县(40名)

衡山县(28名)

祁东县(55名)

常宁市(53名)

耒阳市(71名)

珠晖区(35名)

雁峰区(30名)

石鼓区(30名)

蒸湘区(33名)

南岳区(15名)

驻衡部队(13名)

以上资料来源:2012-12-21 09:10:36 中国衡阳新闻网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件的主要特征轮廓可以概括为:中国地级行政区域(衡阳)-省市级人大代表-广泛阶层代表性的---数量众多的--绝大多数人员参与的---一定规模金额数目的贪腐案件。

二、案件的初步分析:

笔者对于近期社会舆论,官方评论浏览,反映大致集中在几个方面:

1、湖南省委: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这起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省委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反思案件教训,剖析问题根源,探究治本之策,坚决防止类似案件重演。

2、人民网-人民日报:

衡阳破坏选举案中,相关领导干部严重失职,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制止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无视党纪国法,参与送钱拉票和收受钱物,致使换届选举纪律形同虚设,违纪违法行为蔓延。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中央及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必须严肃换届纪律,我国选举法对破坏选举有明确界定和制裁措施,刑法对破坏选举罪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目前,涉案的省、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被依法处理;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已进入党纪政纪调查处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给予严惩。

3、网络舆论众说纷纭,有代表性的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地域说:衡阳官场风气不好,继而有人推至湖南人的品格不好。

B:推论说:其他的地方也有类似的问题,程度不同。

C:。。。。

下面我就网络舆论的有代表性两个方面进行批判性思考。

1、地域说:“衡阳的官场风气不好”,这句话是没有很大问题的,不管原因如何,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就表象而言,其实确切的说是在衡阳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个方面“风气不好”。但由此推论到-湖南的官场,显然是占不住脚的(没有证据),继而推论到湖南人,更是荒谬。因为按照这个逻辑,由衡阳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推论到衡阳的官场-湖南的官场-湖南人,那么下一步就是全中国的人了。所以在我们下一个论断之前,一定要有严密的逻辑性,小心的演绎。

2、推论说:“其他的地方也有类似的问题,程度不同。”从目前来看,其他地方并没有暴露这样的问题,不论其结论是否真实,只能把他定义为“猜想”。那么这个猜想正确与否,就牵涉到一个局部到整体的演绎问题,如非严密的逻辑论证,是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的。

因此,下面我本着大胆猜想,小心演绎,严密求证的原则,对于本案做一些分析,以就抛砖引玉,求得真知灼见。

在我看来,本案给我最大的直观印象并非贪腐金额,而是“代表性”的特点,而此成为本案值得认真分析的最有价值的因素。

所谓代表性,从字面上解释是“代”和“表”,代替各个阶层,表达各自主张。1、成员为人大代表,代表着各个阶层。2、衡阳十四届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91.8%;市人大代表98.29%有贪腐行为。3、中央此次处理此案,“代表”了一个新的方向。以往的反腐多在“点”(个人的行为)“和“线”(中央省市县窝案),而此次是在一个局部”面“上的问题。

那么从中央的角度来看,不论其初衷如何,现在展现在面前的是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案件。从”法不责众“的常规思维来看,的确起了颠覆的冲击。我们可以以评论的角度来评论中央反腐的决心,但从”亡羊补牢“的观念来看,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是非常有必要的。

那么从人民网(人民日报)和湖南省委对于本案的总结(见正文引文)来看,是有细微区别的:

人民网强调这是”人“的问题,是由于人员失职,监督不到位,同时相关人员无视党纪国法。而湖南省委一句”探求治本之策“则可以认为:现在还没有治本之策,更强调的是制度(笔者并非指其他制度,而是局限于人大选举的监督制度,以下同)问题。

所以在”人“和”制度“都出现问题的时候,是先解决”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

1、从”人“的角度来说:这些人确实是有问题。那么人没有制度的约束,人性是”善“还是”恶“。”人之初,性本善“,这句话作为儒家的开篇语,决定了”德“的力量。不可否认,德的重要性,在老一辈革命同志中,那时候的制度远没有如今完备,但没有出过这样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靠着”慎独“”自律“对于党纪国法的深刻理解和践行的。而如今,如此这些个”代表“却无视党纪国法,说明”个人“的修为确实退步了。

2、从”制度“的角度来说,老子的”道德经“,开篇”道可道也,非恒道也。“,这里的”道“,我可以理会为制度。现在的制度不能有效约束”代表“的行为。或者按人民网的说法,我们已经有完善的制度规定,但是按湖南省委的反思,规定并没有有效的践行。

一方面中央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反腐倡廉,是对于”人“的警示,如果有违反党纪国法的,不论牵涉到什么层面(上至中央政治局,下至村支书),都会一查到底。而此次衡阳案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央下一步会在制度建设上”探究“。如果说能在人大选举这个区域,作为中国监督机制”探究“的试验田,为以后其他领域的制度建设形成可以推广的蓝本,意义重大。

因此,笔者对于本次衡阳案的处理高度评价,认为是中央将反腐推向了一个新的层面,正视当前的”制度“问题,开始”人“和”制度“两手抓。

所以笔者以下就”制度“建设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于”法不责众“(来源于百度百科):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从法理上说,衡阳案并没有因为参与人数多,比率高而不追究。赞一个!追究了就不能不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人大选举制度在操作上给了”修为不够“的人空子可钻。如何堵住这些漏洞?

我们先从人的角度来分析:这些人为什么”知法犯法“?虽然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德“,但我说这些人大代表”代表“着当地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因该是可以成立的。这也是不能回避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代表“:

1、用金钱和权力寻租,违反法纪。(本身就有这个想法并实施)

2、在1的带动下,2认为”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加入其中。(原来敢做不敢为的)

3、在1和2的带动下,3发现如果不做,那么就会丧失机会,使得倾斜的天平回到公平。(想都不敢想的,最后也无奈加入)

从人数来看,因该是3》2》1,(没有数据支持,很不严谨的推论)。从最后的金额来看,颇具意味的是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规律,也就是价格和价值的理论。我们可以这样建立一个模型(如果有可能的话),连续统计二十年省级人大代表的贿选资金,可以得到一个坐标图,那么可以得出其价格和价值一致的理论。虽然本次计算出的200万有可能高估也有可能低估(缺少以往数据),但大致可以了解一个区间范围,一个省级人大代表的价值(名声和利益)。

一不小心,拙文上了天涯首页,亚历山大。确实如楼上朋友所说,笔者并没有多少货,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就制度建设方面提一些看法。其二,这个命题是政治方面的,因此不能随便推论或者主观臆测,那是不负责任的和风险巨大的。最后,我最近一个思考的问题是在中国的体制下,如何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国际的先进经验可以学习,但不能照搬,牵涉国体,政体,文化背景等问题。

对于那些道现象:这里腐败,那里腐败,或者说”**制度“不行”,我觉得都不是负责任的做法。作为一个中国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在政府已经开始正视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作为老百姓,就要群策群力,多分析思考,出出点子。

就在笔者打字的时候,QQ弹出一则消息,习主席任深化改革小组组长。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一部署全国性重大改革等。激动人心啊!

正如中央目前所做的,对于贪腐人员的查处,是解决“人”的问题。此次湖南省委对于案件的反思,足够深刻和理性,正视制度的落实不足,寻求“治本之策”。就在今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习近平主席担任组长,明确提出在经济和政治的“制度”方面予以改革。那么释放出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因此对于我,一个普通民众,我理应怀有乐观和积极的心态,愿意为寻求“治本”的良方思考,我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一起,群策群力,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我相信,单靠对于现实不满的谩骂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无助于改变这个现实。我们现在也许没有将权力完美的约束,制度执行和监督缺乏到位,但绝对不可以说我们永远不会拥有一个这样我们期望的现实。既然我们的执政党已经开始对于这一命题,展开了正视-反思-行动,我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和政府齐心协力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对于这个命题的求解过程,自然是波折的,充满荆棘和困难的,但我坚信是有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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