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对2002年颁布《干部任用条例》进行增补修订。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开始在官员选用上进行更为符合“现代化”的制度规范,习近平“唯实”的用人观也在此中尽显。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对于官员选拔任用、破格提拔等进行了诸多调整和细化,限制颇多,显示出习近平力图通过严谨、精细化的用人制度规范,让官员的任用、提拔、升迁等在制度规范中运行。此外,《条例》还删掉“不得提出辞职”的条款,其用意也颇为值得关注。
树立基层导向 选官用官精细化
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在提出完全可以称之为“第五个现代化”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展露自己用人的导向。
此番,在2002年颁布《干部任用条例》基础上进行增补修订的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对官员的选拔、任用、提拔等进行了更为符合“执政现代化”的精细化规范,例如,相较旧版而言,新版《条例》新增包括选任官员中的“动议”等诸多内容;同时还对民主推荐程序进行了细化,列出了相关程序的具体内容;对于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条件也进行了细致描述,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等。显示出习近平在推进执政现代化下,选官用官力求更为规范化和精细化。
在这份可以称为“习版”官员选用守则的《干部任用条例》的开头部分,就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加入到选官原则中,并且新增了“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内容,并多次将官员的任用提拔与基础工作经历相挂钩,并明确提出“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同时,明确规定要注重考察官员履职中各方面的实绩,不一GDP论英雄,进一步显示出习近平以“唯实”的用人观打造队伍的态度。沿着习近平的成长、从政、升迁、执政的轨迹,便可发现,已经进入习近平执政团队成为其班底的人马,除与习近平有过不容忽视的政治渊源外,最终走到了习的身边,更多的是他们所具有的共同点----低调、务实。在2013年6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就曾指出,“对那些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年轻干部,要敢于给他们压担子,有计划安排他们去经受锻炼。”由此也可以看出习近平更加着意的是“实干”型的官员。
破格提拔从严 破权力寻租土壤
相较旧版《干部任用条例》,新版《条例》对破格提拔官员一项进行了大段的、细致的规定,除了体现习近平的唯实的用人观外,也有利于破除权力寻租情况的土壤。主抓党建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刘云山此前在河南调研时强调,选人用人要按原则办事、按规矩办事,不能有例外、不能搞变通,更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规定指出,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等条件的。
新版《条例》还特别强调,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其他条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并明确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而在旧版的《条例》只是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壳提拔。”虽指出了有另行规定,但规范指代不明。
删掉“不得提出辞职”条款用意深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的《干部任用条例》删掉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定条件下不得提出辞职的条款。旧版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在新版条例中,上述内容已不见踪影。这显然意味,无论官居何职,所涉工作何等重要,只要不愿意再担任职务、自愿辞职的,不管有任何特殊原因都将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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