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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拳打带病升职:被问责一年内不准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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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比2002年7月9日中共印发的《条例》,这份“新条例”对于问责干部的再任以及“裸官”日盛的官场现象进行了约束,即问责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对于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外的人员不予任命,等等。

中国官媒新华社1月16日首家披露,该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同时废止。

曾在中国大陆媒体《财经》的一份报告中,汇集了中国政坛59个落马“裸官”的案例,有据可查这59人的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曾公开一份保守的数据显示,自1995年到2005年,中国已有118万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而在最近五年,这个数字保守估计也应当翻了一倍。“裸官”以“裸”留退路,在问题有暴露迹象时,往往毫无牵挂地溜之大吉,这是舆论总结出的腐败规律。2013年12月初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解密“反腐新规”称,中纪委将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中纪委将正式出手整治形势已极为严峻的“裸官”现象。

“新条例”除了让“裸官”无处遁形之外,问责干部再复出也给出了最短时限: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一直以来,被免官员该不该复出、为什么复出就是一个热门话题。在中国大陆媒体的一份分析数据显示,在被统计的21名被免官员中,问题官员几乎百分之百复出,其中复出时间最快的5天,平均不到15个月。

由此可以看出,“新条例”的印发,对于中共官场存在的痼疾以及时下亟待解决的时弊都有所涉及。有分析认为,官员的任免、复出就应该更加严厉,不应该低调,而是高调一点。

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规定

选拔目标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选拔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基本资格

选拔任用条件

  •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破格提拔

  •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等。

  •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干部交流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免职干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选拔程序

    动议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选拔任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议;

    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

    召开推荐会

    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

    个别谈话推荐

    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研究

    提出初步名单

    进行会议推荐

    考察

    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核内容

    (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2)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4)加强作风考察

    (5)强化廉政考察----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禁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讨论决定

    与会人数: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

    形成决定: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任免复议:应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任职

    任职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

    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试用制度:提拔担任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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