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名影星章子怡控告《苹果日报》及《壹周刊》诽谤案再有进展。聆案官1月20日开庭评估讼费后,判被告支付约39万港元(约合5万美元)讼费给章子怡。香港高等法院聆案官于2013年11月底指涉案文章明显诽谤章子怡,下令剔除被告当时的抗辩书,成为首宗香港法院剔除诽谤案抗辩书的案例。
原告章子怡早前向香港高等法院控告《苹果日报》及《壹周刊》于2012年5月先后刊登两篇诽谤她的文章,内容失实,要求两传媒及其总编辑赔偿。
聆案官于2013年11月裁定,单从涉案报道字面而言,内容明显属于诽谤,而被告当时提交的抗辩书根本没有提出合理争辩理据,遂下令剔除抗辩书。若被告未能在21日内修订抗辩书,法庭将直接判被告败诉,并会评估原告应得赔偿。聆案官20日开庭评估讼费。双方最大争议是章子怡是否有需要聘请资深大律师申请剔除抗辩书。
原告20日指出,2011年11月的申请其实并不简单,翻查案例,香港法院从未试过剔除诽谤案的抗辩书,而该申请对章子怡非常重要,对于一位年轻未婚的国际知名女星而言,被告对她作出了最严重的诽谤,难以想像到还有其他指控可以更严重,章子怡有需要尽快挽回声誉,剔除抗辩书也可避免浪费法庭时间。
聆案官指,剔除抗辩书对章子怡而言很重要,她是国际知名影星,被告向她作出很严重的指控,她聘请资深大律师申请剔除抗辩书是合理的。聆案官认为资深大律师费用应为20余万港元,连同其他原告诉讼开支,下令被告支付约39万港元讼费给原告。(1美元约合7.8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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