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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新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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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依法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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