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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后的深思:是谁造就了许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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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新公民运动的许志永在北京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判刑四年,可以视为这个正在成为历史的旧历年的最后一个不和谐音符。以“南周事件”嘈杂开盘的旧历年,又在许志永案的吵吵嚷嚷中打烊收盘,使我们深切感受到杂糅了各种复杂诉求的社会思潮与体制壁垒间尖锐矛盾的激烈碰撞。

许志永的问题,不在于他提出的教育平权、取消户籍制度、官员财产公示等内容。相反,这些都是应该被认同的正当要求,也是中国政府需要不断推进改革的领域。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这些反映了基本民意诉求和社会进步要求的倡议不能得到积极回应,并最终在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产生冲突,这是执政者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我们不禁要问,是否正是执政者对这些问题有意无意的忽视和不负责任的搪塞拖延,才给了许志永这样的公共知识分子大放异彩的机会。如果执政者能真正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把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在改革速度上能匹配社会转型和满足民众期待,就能避免民众把大量泛化的非政治性诉求上升转化为对中共政治制度的否定,从而大幅减少类似许志永案的发生。这样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

许志永的问题,不在于他走上街头的抗议行动。走上街头本来就是人民应有的权利。当任何走上街头的行为都被官员们潜意识地认为是在破坏社会稳定,一律不予批准,而人民的正当要求又不能从正常渠道得到有效回应的时候,那么人民群众走上街头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正当的。执政者最多可以说他们这样做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给予惩罚,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给人戴上犯罪的帽子。

至于在街头发几张传单,进行几场抗议,也都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参与者的行动范围没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没有影响到他人的权益,执政者就应该对此报以最大善意和谅解。能否对此类事件持宽容态度,实际上反映出了执政者的政治自信,这种自信反过来也是对事件组织者的心理制约。

许志永的问题,甚至并于不在他的公民社会及民主宪政等政治诉求。因为现代法治社会本来就是公民社会,对公民民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参政议政、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的保障,本来就应该是执政者必须做到的事情,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是许志永等人的宪政理念已经超出“依宪行政”范畴,在自由派那里被异化为要以西方宪法精神和政治结构为标准,建立起一种相异于一党执政的新政治模式,只要还没有将这种认识理念付诸违法的政治行动,就不能因为他们有这个认识将他们丢进监狱里去。在一个价值观日趋多元的现代社会,执政者已经不可能透过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人都认同一种社会模式,如果想要现行的社会模式得到认同,就只能透过提升这种模式的内在魅力来争取民众。任何试图借助国家机器强迫民众对某种社会模式给予思想认同的做法不仅是徒劳的,而且是灾难性的。在这方面,原教旨主义的社会主义苏联的破产,被中共称之为“老路”的文革灾难等教训

都殷鉴不远。

许志永的错误是将他的政治诉求潜藏在民众的教育平权、取消户籍制度、官员财产公示等主张里,透过利用民众的无知与维权焦虑来达到他的政治目的,并且付诸了具体的政治行动。试问参与争取教育平权活动的学生家长是否认同甚至了解他对宪政的诉求,那些争取改革户籍制度的群体是否支持他要中国的体制改变为西方的,支持官员财产公示的参与者是否就是在否定中国的道路。

这些诉求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必然的,将其混淆本身就是一种愚弄、一种遮遮掩掩的政治行动方式,其本质是对民意的操纵与利用。

这种行为,不论规模大小,其目的就是为了否定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是对体制的颠覆,其实质就是革命。中国人常用“挂羊头卖狗肉”来形容潜藏着某种目的进行的叫卖行为,这个形象说法里的“羊头”,就是民众的教育平权、取消户籍制度、官员财产公示等正当诉求,在这些被挂起来的“羊头”背后,实际上贩卖的是已经越出依法行权红线的、要颠覆现有政权体制的革命的“狗肉”。

事情到了革命的地步,就不是能够轻易说你对我错的啦。因为在为革命寻找正当性的同时,被“新公民运动”革命的对象要对其革命行动实施制裁也就有了合理和合法性。许志永当然可以选择革命,而且我们也相信他已经做好了作出牺牲的准备。许志永在万言书中提出自己愿意“为主的荣耀”、“为众生幸福”而受苦,审判和炼狱在他看来也都是命中注定的。万言书的最后还提到了爱的信仰和救赎问题,“坚守爱的信仰,这个民族有太多阴暗苦毒的灵魂需要救赎,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戒备、恐惧和敌意,这些埋藏于灵魂深处的魔鬼必须驱除,但这驱除的过程不是仇恨,而是救赎。”很显然,这不是他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的争论,而是对信仰的选择。虽然信仰的选择不应该构成犯罪,但这暴露了信仰迷思背后的极端主义,也让人们看到了许志永在公民社会美好理想图景之下的政治企图和意识形态。可以说,虽然许志永没有背着自杀式炸弹,却已经有了殉道者的心志。问题在于,在许志永决心殉道的同时,有没有征求那些被他挟持的民意呢?那些原本为教育平权、废除户籍、官员财产公示走上街头的民众到底愿不愿和他一道革命并作出牺牲呢?

有评论认为,像许志永这种偷偷摸摸的革命根本不应该叫做革命,或者应该叫做政治投机。这样的评价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革命就要光明正大地进行,偷偷摸摸凭借其他理由上街叫什么革命?当你要选择革命的时候,你就要有革命的样子,要做好革命的准备。成功了,可以实施你的主义;失败了,大不了杀身成仁,入狱服刑。这种为了信仰的牺牲,在一些人看来是极端主义,而在另一些人看来,这种牺牲可能因其革命浪漫主义而赢得尊敬。

当然,对许志永而言,四年的判决还是有些重了,这正是因为他没有“光明正大”地革命。更因为在许志永案的判决上,执政者自身的责任,或者说是僵化与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

2003年的许志永曾是呼吁废除收容制度的正面典型,甚至一度成为政协委员,才十年时间,他就从一位积极的合作者和受益者,转变成一个具有革命性质的体制对立者,并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关进监狱。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许志永的十年产生如此大的颠覆性变化?是中共制度自身的问题与不足,还是因为外部的渗透与颠覆?是制度的内生排异反应,还是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这对执政者而言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许志永案对中共来说首先是个警醒。从许志永十年急速转变上,我们看到了过去十年执政者和知识分子完全缺乏互动,也看到了中共一直努力建立的主流价值观的“诱惑”不足。这

里的“诱惑”,至少包括品质和推广两个层面。借由许志永案,中共必须再次对自身进行检视。执政者不能强迫知识分子停止思考,也不能光指责别人搞渗透与颠覆。知识分子本来就喜欢独立思考,亦如在这个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有意较量与自由竞争每时每刻都在进行。作为执政者,要更多从自己身上来找问题,而不是总在别人身上找原因。如果连许志永这样曾经被社会赞许的知识分子都这么容易投身“革命”,这反映的就不仅仅是他个人的问题,更是体制的问题。

对中共来说,必须要从许志永案中得到教训。就像一些评论所言,如果中共在教育平权、取消户籍制度等问题上表现得积极一些,改革速度快一些,在回应民意诉求上主动一点,还会有那么多正当诉求成为许志永般挂出来的“羊头”吗?如果中共在反腐的成效上再显著一些,在反腐认识上再诚恳一些,还会有那么多人把对腐败的认识转移上升为对制度的否定吗?如果中共的去专制化能更明显一些,对历史的反思能更坦诚一点,对极左的自我批判能更透彻一点,还会有那么多知识分子对中共一直耿耿于怀吗?如果中共能少犯一点历史错误,能够做到依宪行政、依法治国,还会有那么多人对所谓的“宪政”模式趋之若鹜吗?如果中共的体制框架能让人民有依法行权的平台,人大和政协能成为社会维权和及时修改法律的场所,如果政府行政架构内的维权渠道畅通,信访制度和司法体制没有失灵,还会有那么多的尖锐社会冲突,还会有那么多民众混淆政治意义和维权意义的行为吗?

作为执政者的中共必须要透过许志永案严厉拷问自身,因为只有勇敢直面这些问题,坦诚回答这些问题,才能找到许志永案的本质,才能避免失意于人民的期待,才能减少类似于许志永案的发生,才能让许志永这样的殉道者少一些上断头台或背十字架的机会。

我们注意到就在许志永案被宣判不久,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就提出了“维稳的本质在于维权”的看法,这就是对大量影响中国社会稳定因素的非常到位的认识。我们也注意到习近平上任以来进行的以反“四风”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整风、老虎苍蝇都要打的反腐斗争、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等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包括有60项改革内容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也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共的危机意识和改革诚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执政者已经用革命般的力度来进行自我改革的过程中,还有没有必要再采取激进的冲突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作为“革命派”的一方,想要的到底是西方的政治制度,还是要铲除中国现有制度中的僵化专制成份?这些都应该是许志永的同道者们应考虑的问题。

我们知道,在改革还是革命的问题上,改革派和革命派会很难达成共识。因为这是两种思想的交锋,在改革与革命的问题上,与其说是参与者给出的方法路径不同,倒不如说是他们的世界观和认识论不同才更合适。就好像对中共建政六十多年以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认识,对完全相同的一段历史,有的人看到的是经验和信心,提出“三个自信”,有的人看到的却是灾难和教训,忍不住要进行革命。要彻底扭转这些在思想认识上根深蒂固的东西,真是何其难也!这就更加要求中共必须认识到许志永案对深化改革的意义。中共要透过具体改革,让这类半政治半民权的社会抗议行为在社会上和人民的行动中不会有机会演变成政治事件;要让各类合情合法的社会抗议行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使这种抗议行为没有被转化为政治冲突的契机;要反思历史错误并借此彻底扭转官员身上的专制情愫;要尽量放宽对政治行为的管理尺度,表现出更多的理解和包容;要认识到即使再好的制度也有失灵的时候,为民众提供依法行权的平台和依法维权的渠道;要深刻认识并有效传播,到底什么才是能让人真正信服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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