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一项《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要求不可将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定为国家秘密。这可望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之前,《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信息公开有所规范,但对于中共当局信息不公开,甚至以涉密有由剥夺公民知情权者不可胜数。
这份3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规定,机关或单位不可将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定为国家秘密,同时,不可以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而载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要在明显的位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亦要标注保密的级别及期限。
中国政府一直受到信息不透明的舆论指责,公开与保密的争论从未停息。近年一个显而易见的趋势是保密成为官方“维稳”、剥夺公众知情权的挡箭牌。全国政协委员蒋洪曾提交提案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透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根据其所制定的各种条例的制约。要提高政府透明度就必须修改这些法规。”
李克强组阁后曾宣称将致力打造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和公信政府。去年9月18日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会议提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相关制度和平台建设,让政府政策透明,让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
而对于确属保密事项,2014年1月17日,中办主任栗战书在全国保密工作会议上亦指该保密的事项屡屡出现疏漏。他说,从内部看,中共保密防线还不够坚固牢靠,由于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泄密案件屡禁不止。从外部看,境外敌对势力和情报机构对我窃密力度持续加大,给我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
此外,新的条例同时规定怎样收发、传递,监督管理以及销毁相关的设备及产品。如果机关或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有可能泄露,要在24小时内上报,否则会依法处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