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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提名委员会是“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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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政司长袁国强日前撰文谈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结论,“占领中环”运动发起人之一、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2月11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袁司长所犯的错误正如他解读第45(2)条时一样,是断章取义地理解马道立法官的意见。该篇文章全文如下:

律政司长袁国强撰文谈公民提名。按他的定义,公民提名是“某数量的合资格选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他引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一篇文章的意见,提出如果《基本法》的文字是清晰及不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就只应根据条文清晰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后目的,没有空间或需要引用《基本法》的其它条文或时代的转变去作进一步推敲。这或可称为“清晰论”。以此为据,他指《基本法》第45(2)条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没有提及其它特定人士、机构或情况可提名,因而得出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结论。

袁司长所犯的错误正如他解读第45(2)条时一样,是断章取义地理解马道立法官的意见。在同一篇文章,马道立法官很清楚地说“清晰论”只是解释《基本法》条文时的一个起点。虽然有些时候这解释的起点也会是解释的终点,但马道立法官详细地引述了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的判辞,“清晰地”指出香港法院根据普通法解释《基本法》时,不应僵化地只着眼于相关条款的文字,而必须参照条款的背景及目的。虽然有时候条款的背景及目的是可以从相关条款内就找到,但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还认为《基本法》内除有关条款外的其它条款及其序言,均属有助于掌握相关条款的背景及目的的内在资料。

袁司长可能忘记了马道立法官在2013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中是如此说的:

“法庭在执行法律时,必会遵循公平、公义和维护尊严的基本理念。我提及这些基本理念,是因为法庭不单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有时候更重要的是要体现法律条文的精神。”

这清楚看到马道立法官从来都不会把法律条文的文字看为解释的唯一依据,即使文字的意思是清晰的。简单去说,袁司长把“清晰论”视为必然是解释《基本法》条文的终点,但马道立法官只是说那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只是解释《基本法》条文的起点。

但即使真的如袁司长般引用“清晰论”,第45(2)条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但请注意,提名委员会只是负责“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这委员会的名称也是很清楚,是“提名”委员会,不是预选委员会或精选委员会。“提名”的清晰意思是它是一套在选举中用于产生候选人的程序,而不可能本身是一套选举的程序。“提名”程序也与最后当选的人会否被任命无关。简单去说,“提名”不可能是选举,也不关乎任命与否的问题。“提名”用于选举的程序,按常识只能有两种合理的目的:一、确保被提名的人士是合乎法定资格可成为候选人的;二、确保被提名的人按法定程序得到最起码数量的选民支持。一旦“提名程序”被用于以上两个目的以外的目的,如确保当选的人是中央政府所能接受的人或不会不被中央政府任命,那就不是“提名”了。按“清晰论”,那是不能成立的。

袁司长执着于“提名”与“推荐”属不同概念,但无论名称是什么,若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士按法定的程序得到最起码数量的选民支持,但他最后经“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竟不能成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那无论委员会的组成是怎样或程序是怎样,这委员会就不可能是《基本法》条款中所说的“提名”委员会,那程序亦不可能是“提名”程序,都可能被认定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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