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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打击卖淫嫖娼和鼓励性从业者使用安全套的两难困境

“一不偷二不抢,坚决拥护共产党;一不生二不养,计划生育不影响;没医保没低保,纳税一分也不少;不要地不要房,工作只需一张床;身材好技术好,价格还比央视少;不传谣不信谣,不去纪委告领导;不怕脏不怕累,拉动内需创外汇;不民主不宪政,偶尔还做中国梦。”

最近央视对于东莞卖淫嫖娼泛滥的报道和东莞警方对于卖淫嫖娼的打击几乎引起了舆论一边倒的讽刺和抨击。上述“东莞赞歌”只是流传甚广的匿名作品中的一件,同样流传甚广的还有“东莞挺住”、“今夜我们是东莞人”等等。署名批评东莞警方打击卖淫嫖娼的文章网上也不少。

东莞乃至全国许多其他城市的卖淫嫖娼泛滥的确是政府容忍的结果。“百度”一下“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看看条目有多少,涉及的地方有多少,就知道这种容忍在全国范围内有多么普遍,时间差不多已有10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过去容忍卖淫嫖娼和鼓励行从业者使用避孕套就没有问题。我在 《督导小姐用“套”政府行为流氓化》(新快报2006年9月8日)一文中曾经对重庆将五个区、县的所有娱乐场所甚至酒店、宾馆都纳入“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的范围并求疾控督导人员“扮嫖客暗查”进行了严厉的批评:难道连“酒店、宾馆”这种以吃、住为基本目的的场所也要到处打上如何安全地卖淫嫖娼的标签?合法的行为并不见得是体面的行为,重庆市政府就不担心当地拒绝容留卖淫嫖娼的“酒店、宾馆”控告自己侵犯其商誉?就不担心洁身自好的旅客和“惧内”的男人害怕到重庆旅行、出差?就不担心随父母一起旅游的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请问暗查是暗中偷看人家的性活动,还是自己去嫖一把?这简直就是鼓励有关政府官员把嫖娼当工作!甚至嫖完后还可以借机敲诈“小姐”一把,因为是否戴套并不是“小姐”单方面可以决定的。

拿打击卖淫嫖娼类比强制计划生育是没有道理的。计划生育方面,法律和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法律和现实之间都存在大量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说“提倡”生一个,又说生育第二个要政府批准;法律说“收费”,行政法规又变成了实质上的巨额罚款;法律和法规上都没有涉及直接人身强制,但现实中触犯刑法的人身强制行为又比比皆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律应当被解释为合理的。因此对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其规范渊源进行合理化解释,并循名责实以法律来规范现实。但对于卖淫嫖娼,法律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对于惩治卖淫及各种与卖淫有关的活动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卫生部的“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显然违法。

法律当然可以批评,可以修改。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以前,即使执行法律的结果很残酷,批评的主要矛头也应该对准法律本身,而不是执法行为。

有人用美国用宪法修正案禁酒失败的例子来鼓吹性交易应当自由化。但禁酒与禁止嫖娼的区别是明显的,甚至与一律禁止婚外性生活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禁酒相当于禁止性生活。禁酒从来不成功,但是禁止嫖娼甚至禁止婚外性生活基本成功的例子在历史上却比比皆是。对儒家所谓“存天理灭人欲”的批评,也存在重大误解。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并不要求人们限制、取消婚内性生活----那是“天理”,不是“人欲”。生育也是“天理”,嫖娼、婚外情只是“人欲”。从完善立法的角度看,打击卖淫嫖娼跟计划生育更不可相提并论。

更有人竟然能从东莞扫黄、赖昌星的红楼和某些央视女主播给官员当情妇归纳出“性总是用来交易的”的结论。然而上帝让人类享受性愉悦的目的是繁衍;即使不追求白头偕老,也总该求个两情相悦,性对于多数人来说都不是用来交易的。至少孩子都希望自己的父母相互忠实。不信?谁不介意自己的妈妈是妓女或者官员情妇的,或者不介意自己的爸爸是鸭子或女官员情夫的,请报个名。

我是赞同修改现行法律设立红灯区的,但红灯区只是根排污管,以防止污染到处泛滥。因为人类没有能力消灭污染,所以生产排污管是必要的。允许排污,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不等于应该为污染正名,大吹特吹说污染是在为社会做贡献。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一个社会保障欠缺的国家,卖淫也可能是一种救急措施。在没有更好的救急措施前,取缔它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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