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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铲除变相劳教产生的思想和制度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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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劳教制度起,就有分析人士担忧,在现有政治体制的巨大惯性下,只要地方官僚没有彻底改变对暴力维稳的错误推崇和手段依赖,变相劳教制度就一定会产生。

果然,今年2月14日,《新京报》曝光河南省多地政府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施行变相劳教的违法行为。其中有令人发指的逼迫七旬老妪睡水泥地、桶内大小便的非人道行为。

随后,《扬子晚报》发表评论《废除劳教,更要废除劳教思维》,指出从体制层面上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推进法治建设”,而意识层面的原因缘于“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信息时报》撰文《“变相劳教”缘于权力缺乏笼子》,指出应用法律来限制权力,从而避免这种变相劳教再次发生。

那么,如何废除劳教思维,在公民当中建立法律意识,让公民主动信仰法律,并用法制的力量来限制权力呢?

在《新京报》的报道中,有这样一处值得注意:“南阳市卧龙区政法委书记赵英凯对新京报记者说,训诫中心按照上级的精神,逐级设置,训诫方式也是贯彻上级的指示要求,按照内部规定进行。”

既然上面对变相劳教负有责任,拿上头问责自然没有错。罗竖一的评论文章《切勿忽视“训诫中心”的深层问题》强调“在‘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事情上,官方不能只剑指基层,还得对高层问责,并终止畸形的维稳思维。”然而我要指出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废除了劳教制度,这是在维稳思维上一次重大突破,为何在中央已经下达官方文件之时,还有一些人在配合地方官执行变相劳教制度?

中国官场的确有一个深层思想误区,就是对上不对下负责。但我们还要注意,在地方官场里,下级官员是对他们的直接上级负责,而不是中央负责,因为直接上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很多基层官员法律意识淡漠,更要认识到他们对上访者的施暴过程是在一种近似无知和被胁迫的状态下完成的。

著名犹太学者阿伦特认为,使得纳粹的罪行得以实现的绝大部分人都有一种“平庸”特征,他们轻易地放弃了个人判断的权利。当某种罪恶命令降临的时候,他们拒绝思想所造成的灾难远胜于人做恶本能的危害的总和。

大部分基层维稳执行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是临时工、协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临时性岗位在一些地方被当成社会救助的一种手段,是给就业困难人群的一份保障性工作。这些人由于没有受过良好教育,首先不会去质疑上级政策的不合理性,又由于自身生存能力有限,有时在明知自身行为会对上访者造成身心巨大伤害时,为了保住饭碗,也不得不按上级指示为之。他们非常符合阿伦特笔下“平庸”人的特质。

这种无视法律的思维在地方泛滥,还和中国地方官场的用人机制有很大关系。由于中国官场对上负责的机制,使官场逆淘汰出那些所谓的始终保

持着“政治正确”的人,也就是“听话”的人。长久以来,“听话”使一些官员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对善恶的质疑,只要是上面说的,就一定要听,如果不听,就会因为得罪上级而被问罪。而什么样的人最“听话”呢?当然是如果不听话,离了这个体制就活不了的人----平庸的人。所以中国地方官场从来就不会吸引那些有良好人文素养的高素质人才,因为他们会对上面不合理的命令进行怀疑,导致命令很难传达下去。

那些层层执行劳教恶行的体制内工作人员(不管是有正式编制的还是临时工),也是被逼无奈下的受害者。

因为他们选择善的权利没有制度保障,他们选择了恶却得到了奖励,他们被迫偏离了人性。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变相劳教,除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之外,还应该建立一种对下负责机制,以及完善公众和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使恶令无人愿意执行。

这次河南变相劳教事件曝光得这么快,处理得这么迅速,就和新的监督机制分不开。说明社会在进步,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公民责任意识在加强。

而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制度层面上将劳教制度进行否定,也对事件的快速处理有很大帮助。从一定程度上使那些眼睛只盯着上级脸色,维护上头维稳政绩,不顾百姓民生的官员们有了收敛的理由。

但是,我们要看到,今天河南等地曝光了变相劳教制度,在未来若干时日里,难免会出现新的变种。制度上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还没有进行到底,地方司法机构还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的人事和财政控制,造成权大于法,官员凌驾于法律之上,独断专权、滥用职权。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谈到了司法体制改革,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但目前,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还没有开始行动,这就成了滋生变相劳教现象的温床。

劳教制度在中国实施有几十年的历史,它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问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给各级官僚粗暴执政或暴力维稳提供了便利。中共废止劳教制度只是在依法治国的方向上走出了一小步,要真正避免更多悲剧发生,还需要当局有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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