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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中国走向民族复兴的制度保障

在我们所有的中国人中,可能并没有多少人认识到什么是宪政民主,而也可能并没有多少人认识到宪政民主对中国走向民族复兴起何种的制度保障。但什么是宪政民主?而宪政民主又是对中国走向民族复兴起何种的制度保障的!对于这样的二个理论问题,这里我们就一一做个系统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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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先简述什么是宪政民主?宪政民主,又称政治民主.或是议会民主等。但为什么宪政民主又称政治民主.或是议会民主等的,主要是宪政民主它是属于一种的分权思想理论学说。就比如在这种分权思想理论学说里,它并不要求各国建立统一的民主模式,而是在确保权力受到有效制衡的前提下,根据自已的国情制定出一套符合本国发展的民主体制;如至可以是共和制民主政体,也就是我们称之为的政治民主,或是君主立宪制民主政体,也就是我们称之为的议会民主等。当然,这种没有统一标准的民主模式,它们也必须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结社.新闻等自由,或是也要让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对上至国家领导人如总统.总理与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或是下面各级地方官员等的选举;但只是为什么要确保权力受到有效制衡?对于这样的一个理论问题,这里我们也要做个系统解析。

确保权力受到有效制衡,这在宪政民主分权思想理论学说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内涵。为什么要这样指出!主要是它从自然法则里解构人的行为本性,从而在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设计达到限权 。但什么是自然法则里人的行为本性?对于这样的自然进化规律,它主要是指人在从动物进化到人类后,还依然无法摆脱动物贪婪的个性来解构。而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又如何设计来达到限权!对于这样的分权制衡理论,它主要是让司法.行政与议会,或是司法与议会这二方面来独立以达到限权,也就是使权力受到互相制衡。但只是这种让司法.行政与议会,或是司法与议会这二方面来独立又具有那些权力制衡特点?而这二方面又特别适合与何种的民主政体上。

从理论上来讲,我们要解构这二方面的权力制衡特点与这二方面又特别适合于何种的民主政体上,就必须要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俩位出生于不同时期的宪政民主思想理论家,也就是洛克与孟德斯鸠那里来解析。就比如以第一位,也就是英国人洛克来说,他最早提出对政府来实行限权;如他在一六九0年发表的一部政府论这部论著里,他就提出要把政府设计为一个有限政府。但什么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就是限制政府权力,避免政府权力过大出来伤人。但只是洛克他是如何在政府论这部论著里限制政府权力的?比如他在政府论这部论著里提出让司法与议会完全独立。但只是让司法与议会完全独立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概念?那就是让司法与议会完全独立出来以监督政府,也就是包括首相与政府各部门主管官员的权力运行规则.或是一些执法机构如警察等是否违规办事。就比如以司法来说,本来在以往的行政版图中,司法,也就是包括司法部与法院是要接受国王.或是皇帝的任命,也就是领导;但是随着走宪政民主分权制衡后,国王.或是皇帝已不是国家的实权人物,而只是国家上名义上的元首,而国家的行政管理大权就落在首相手上。但是对首相也必须要进行监督,也就是对首相的权力运行要进行制衡;但这种制衡来自那些方面?也就是来自还隶属于行政系列,但却已是在宪法上取得独立地位的司法部与法院,或是另一个独立机构,也就是议会这几个方面来制衡。就比如以司法部的部长和法院首席大法官人选来说,首相可以对这二个机构,也就是司法部的部长和法院首席大法官人选具有提名权,但最终的任命权要通过议会授权同意;但只是为什么司法部的部长和法院首席大法官人选要通过议会授权同意任命?对于这样的法律程序,这里我们就暂不要做个详细结构,只解析司法部与法院是如何利用它们的权力制衡特点来制约首相.政府各主管部门官员与一些执法机构如警察等是否违规运行。就比如以司法部来说,它不单只是要向国民介绍国家的宪法,也就是议会制订与同意审核通过的法律条款,而它也具有权力对首相.包括政府各主管部门官员在内,或是一些执法机构如警察等是否违规进行调查;而法院也一样,它不但要与司法部一起向国民介绍国家的宪法,也就是议会制订与同意审核通过的法律条款,而它,也就是法院首席大法官管辖的一些普通法官也具有权力对首相.包括政府各主管官员在内,或是一些执法机构如警察等是否违规进行独立审判。

而到详细解构议会对权力的制衡特点!议会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组成部分。但为什么要指出议会是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组成部分的?主要是它集立法与监督为一体。但立法主要是指什么?它主要是指制订规范公民行为规则的法律,或是一些官员的任免提案等,这些 都是提升成为国家层面上运行的宪法。就比如以上我们为什么要指出首相提名的司法部长与法院首席大法官人选要通过议会授权同意任命?主要就是洛克在政府论这部论著里提执行权与监督权必须要分离。而执行劝主要是指什么?它主要是执行议会制订法律法规的政府,是不可能任命具有独立监督职能的司法部与法院这二个机构主管官员,而只能通过第三方,也就是议会审核同意通过才能任命,而这也符合整个国家法律层面上的程序。为什么要这样指出!主要是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它具有权力对政府一些主要官员的任免权限。而从国家制度层面上对权力制衡来讲,由议会授权同意任命的司法部长与法院首席大法官人选,才能避免国家制度层面上对权力制衡不致形成一纸空文;虽然从理论层面上来讲,现行的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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