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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已成中国特色 司法腐败敛财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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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日前公布,强调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组织犯罪这三种案件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实体标准。制订有关措施是为了封堵「捞人」通道,然而现有体制下,要做到司法公平,执法公正,谈何容易?

「捞人」是中国特有司法现象,罪犯被捕或入狱,由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狱警等一系列人利用法律漏洞,以权与钱开路,将罪犯从狱中「打捞」出来,主要手段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以前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案为例,他从审判到进看守所监押,再到服刑期间立功,一直到外逃,都存在司法腐败,有一个庞大利益集团帮他活动运作,搞定了公安、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方方面面,张海才能进出监狱牢门如履平地。

早前广东省公布了违法减刑案涉案人员,二十四名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十一人,看守所系统三人,法院系统一人,律师两人,社会人员七人,官职最高的司法厅党组书记。在这些人的运作下,法律程序变成了环环相扣的灰色利益链:第一步:律师活动,花钱找线索;第二步:监狱开后门,执法者传授「减刑指南」;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盖「假立功」;更有甚者,为了实现减刑故意导演犯罪。

立法本着改造的目的,设计了诸多人性化条款,诸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原本是激励入狱者重新做人,保护人权,但由于缺乏足够监督,这些人性化的条款很大程度上异化为刑罚执行腐败的「后门」,成为一些人敛财的通道。

捞人靠甚么?一靠权,二靠钱,此为司法腐败得以进行的两大法宝。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被「捞」的过程便很典型,因犯案获刑十年的林崇中,仅耗费十万元人民币就换得自由身,未受过一天牢狱之灾。「司法大门朝钱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类似的事件其实屡见不鲜,统计显示,全国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权贵们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比例则高达七成,远远高出平均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正义不仅要在判决中体现,也应当在执行中体现。贪官们被捕入狱时,各界没必要高兴得太早,不仅要关注贪官判了几年刑,还应当关注其实际会坐几年牢,更应关注在对他执行刑罚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现在中央政法委一纸命令对减刑进行严管严控,问题是官商关系密如蛛网与特权意识横行之下,根深柢固的捞人政治学,又岂会那么容易被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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