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1915- )是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民主理论家之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多元民主理论。仍健在的达尔写过十多部民主理论的专著,曾担任过美国政治学会会长(1967-1968),对民主含义的建构和价值哲学的研究作出重大而又深刻的分析。《论民主》(1999)是耶鲁大学终身教授、也是世界上民主理论最多产的高寿学者达尔的新近力作。该书所作的努力,即通俗与生动、精深与博大,使得该书具有长远的畅销力。该书分析民主的起源、民主含义的理想与现实两个方面及如何生成民主。把平等精神作为民主精神的主要内涵是与其它三位学者相区别的主要特色,也是达尔一贯的精神;正如他对规范分析与经验分析的长期坚持一样。在民主思想家中,达尔无疑是重视经验和事实的。这不仅得益于他长年在美国纽黑兰所做的详细调查研究,也源于他的行为主义政治学的长项。作为民主理论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达尔教授的一生经历表达了美国民主思想学术史的经历,反映了自二战后到东欧巨变的民主演变史。正是扎实的大量依据,使得达尔教授在中观政治学分析的成就格外引人注意,在党团民主的剖析方面,尤见功底。下面详细分析其主要内容。

理想与现实之间:民主的含义与合理性
规范主义理论学者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规范式研究,大多采用静态的、历史的、制度型分析方法,注重从抽象角度考虑问题,其方法为即理论上应该是怎样的就怎样的“应然”(should be )研究方法;经验主义理论则是从现实到理论的实证式研究,大多采用调查研究型的、动态的实证方法,注重从具体的、可操作角度考虑问题,后者的方法为现实是怎样的就怎样“实然”(It is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取向的不同,学者所得到的结论就不一样了。其理论来源价值与事实的二维分野。[1] 经验主义理论学者把民主当成一种程序、一种手段、一种机制,在这种安排下, 采用竞争性选举投票来决定官员,再由这些官员来代表选民决策,这就是“程序民主观”;规范主义理论学者则把民主当成一项崇高的原则如自由、平等、最高的善、多数人统治等具有实质内涵的、抽象的意义来看待,即实质民主观。达尔既把民主当成一种具有实质内涵的东西来研究,又把民主视为实现这一原则的手段、方法或机制。达尔是为了调和上述分歧所作的努力。民主过程就是社会团体制定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学者称之为“团体政治学”)。在这个过程中,要有一个抽象原则即政治平等来保障。从公民的角度,我们应该把每个人的内在幸福看作是与他人平等的;从政府的角度,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的人,应当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2]
民主内涵的合理性是个“应然判断”命题,要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角度回答。由于政治平等更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更审慎、更易让人接受,而专制政体的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无论是“价值判断”的视野还是“监护统治”理论的而言等道德层面专制政体远逊于民主政体。“平等的投票、有效地参与、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及成年人的公民身份”保证民主平等的程序性内涵。[3] 民主政体有助于使个人自我决定的机会更多,个人的自由程度更大,个人会更关注自身性格(人性)的充分发育,个人也就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更大更多的道德责任,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利益。民主就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发展和保护。对于国家来讲民主政体有助于“避免暴虐、邪恶的统治”、“彼此没有战事”、经济繁荣、较高的政治平等。[4] 暴虐与邪恶的统治指的就是所有权力的聚集,权力集中到某个人或组织手中。而民主体制中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原则有效地分散了权力,权力不可能全部聚集到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手中,因而在现实中政治局面不会出现暴政。代议制国家有高度联系的经济交往,国家的领导者有高超的妥协谈判艺术与和解能力等等导致民主国家彼此没有战事。民主有利于经济繁荣也要求达尔对西方民主国家经验分析。市场与民主是怎样的关系呢?不论是过分变态发展的市场(主要是垄断)还是不充分发育的市场,都是破坏平等和不利于多元民主的发展。一定程度市场的发展可以造就民主政治。一个庞大的追求教育的中产阶级,他们有闲暇,有资金,追求法治、自由和自治,是民主社会的主体;市场主体本身就是有着独立决策权力的个人与组织,有助于民主发展的。
审慎与权衡:民主的理论构建和条件分析
实现民主是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遇到的关键性问题。政治精英们知道民主是什么,坚信民主带来的好处,但由于民主的实现涉及很多利益冲突,所以民主化遇到了巨大的阻力。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复杂的、残酷的和无情的,特别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中国而言其民主化任务更艰巨。达尔对民主理论的规范试建构:①不仅依靠宪法中政府体制内的三权分立制衡还要靠政府体制外的社会上的分权,即社会团体组织对权力的拥有。这些团体主要是指各种原始部落、家庭、农会、工会、商会、俱乐部、教会、学校、出版社、组织等等,正是这些有一定规模而又独立的中观领域类自治组织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社会公共政策的真正权力源。由于社会团体组织相对来说是规模较小的政治单元,有高度的自治性,能反映民意,提出各种不同方面政策方案,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因而就起着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的一种表达机制,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起着“准政党”的作用。这些团体很多是自发产生的,民主气氛浓厚。另外,这些团体组织本身不仅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还拥有一定的政治资源,是独立的权力主体,为维护组织成员的权利而奋斗,故在政治斗争中,必然会对政府权力产生一定的制约,更好地分散了权力,有利于民主机制的实现。“中观政治学”突破以前对三权分立框架纯规范的描述,对现实政治生活究竟是怎样进行了研究,实现了从价值分析到经验分析、从价值判断到经验判断和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实现了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目标,有力的突破过于抽象的宏观政治学的范式,也突破过于经验化的微观政治学研究范式。②多重少数人决定政策的原理。民主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多数人的统治,它实际上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如果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即多数人投票决定政策),那么为什么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多数人的投票倾向并没有决定某位候选人的当选?“在九次美国总统的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所得的票数最多,但并没有赢得有效选票的多数”,“选举时,多数人极少决定特定的政策”。[5] 由于候选人会提出几项政策,而作为少数选民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某一项政策具有强烈的偏好而投该候选人的票,即使他不喜欢这个候选人的其他几项政策。这些对不同政策有较强偏好的少数投票人数之和可能会大于多数人(一般选民)的投票之和。[6]
民主条件的经验主义分析:首先、民主的制度建构是宪政设计,主要是宪法、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设计。①宪法设计。宪政是指用宪法来规定政治的运作,一切个人、组织的政治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无论是成文抑或是不成文宪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全民投票的范围,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或多党制)、选举制度(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总统制或议会制、司法审查制度、法官任期制度(有限任期、无限任期)、公务员制度等。一部好的宪法应:稳定、中立、具有弹性,有利于明智的决策,宪法的语言应通俗、透明,宪法不仅应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应规定公民知情下的共识程度,宪法应该明确官员的责任制度,确保民选代表的公平性,宪法应保证官员治理的有效性,保证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宪法应有一系列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配套政策,确保宪法得到明确执行,即宪法能够自行贯彻、自我执行。②政党制度要符合该国国情及历史、文化条件和渐进政治的原则。选举制度应在自由、公正和定期的原则下实行,公民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公民能接受多种信息来源,选举社团是自治的等等。③小规模的政治体制(社团单位、地区或国家)更适合实行公民大会式的直接民主(即公民直接选举官员),而大规模的政治体制(社团单位、地区或国家)更适合实行代议制式的间接民主(由民选代表再选举官员)。前者的优势在于公民有机会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反映民意、提高决策质量,其缺点则是浪费时间、人力、物力,而且有时难于控制;后者恰恰相反。在政治生活中,这两种体制是混合使用的。目前中国选举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如人大代表投票率过高(有的100%),这跟选民对选举认识误区有关。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选民更应该将选举权视为自己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仅仅把它视为必须尽的义务,即应树立权利意识、观念(这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一些条件成熟特别是经济发达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较高的的地方和某些行政部门应加快实现县、乡级行政官员的直接选举。[7]
其次、民主的实现应具备5个关键性条件:①政治上文官政治(军队和警察控制在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手中);②经济上现代化的市场经济;③文化上公民具备民主信念和政治文化;④国内不存在剧烈的文化冲突(弱小的亚文化多元主义);⑤国际上不存在强大的敌视民主的外部势力(包括国内反民主势力)。[8] 最关键的是公民应具备民主信念和政治文化。如果没有民主信念和政治文化,没有意识到民主的意义、价值与优势,一个竞选失败的政党很可能以自己的利益或一时冲动不遵守法律程序而采用政变的方式去推翻获胜的政党;既便是获胜政党掌权了,当政府遭遇危机时(经济危机、国际战争、瘟疫等),公民由于没有为民主献身的精神,不愿意去捍卫民主,保卫民主,民主也是不会巩固的;更不必说日常生活中的公共政策的实施。民主的关键问题是民主必须是自行贯彻的,自我奏效的。民主的实现应像市场中的价值规律那样,自发起作用。要使民主自行执行和奏效,公民须具备坚实的民主信念和政治文化。民主实现的条件除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文化普及外,民间组织的高度参与、开放的阶级系统、富裕的中产阶级、平等主义价值观等也很重要。政治发展学者亨廷顿认为,人均国民生产值达到2000美元时,民主化开始起步;达到4000美元时,就可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民主政体。[9]
民主专著的横向分析
以民主为论述对象的专著,还有有赖斯黎・里普逊的《民主新诠》、科恩的《论民主》、萨托利的《民主新论》。[10]《民主新诠》(1964)的作者里普逊教授主要分析雅典民主的理论与现实,突出个人主义在民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性,确定了评判民主社会的思想标准。里普逊教授重点探讨民主政体生成的社会环境,以政治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探讨民族、语言、宗教、地理等亚文化变量对民主政府生成的重要影响,同时主要接以行为主义的定量分析为手段,以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作比较分析,形象地描述了这些国家民主化过程中受到上述变量的影响。具体地论述了民主政府的实际演变。里普逊教授也重点分析经济因素对民主政府生成的重要作用,并透过投票选举和政党政治互动两个方面深刻地分析民主过程的动力和变动性;透过宪法、代议制度和政治领导等制度因素来分析民主的优势与不足,尤其是政府领导力方面来分析民主政府的执行能力和公共机构为民众谋福利能力的不足。最后,《民主新诠》是从民主的社会环境、政府结构与思维三个方面来展开的,比较分析的方法是该书的描述工具;而对民主增进人类文明和福利的坚信是本书的理论基石与主导精神,对民主是一种迄今为止较好政府形式的肯定是作者的学术源泉。总的看来,里普逊教授从政治哲学的高度分析了民主的主要价值即自由、平等、正义之间存在着难以统一和难以化约的张力和矛盾,指明民主价值之间的互动是一直存在的、至关重要的。《民主新诠》指出了民主的价值规范,描述了民主的现实状况,比较欧美的民主社会,分析民主的政府过程。虽然该书以传统的制度学派的分析方法,主要采用规范的分析方法,然而由于该书所强调的民主价值的普通适用性和作者贯于书中的认真、谨慎的态度,使得该书值得一读;尤其是把民主乘以自由等价于平等的哲学思考,颇耐人寻味。
《论民主》(1971)是由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科恩(Carl・Cohen)的力著,是一部以哲学语言分析民主规范的精深之著。该书主要采用规范的分析方法,来论证民主价值的合理性、重要性与普遍性。科恩教授把民主定义为高度参与的社会管理和公民决策的体制,是一种比较经验的意义,强调民主过程实质不仅在于选择,而在于公民自身的参与和经历,并臻于全体民主。侧重民主的个体条件方面而不是社会宏观环境,是作者的特色。科恩教授主要从公民的智力条件(主要包括理性能力、推理能力、获取信息能力、交流的艺术、民主的知识等)、公民的收入状况、公民所处的法律氛围、良好的心理人格(容忍、自信、现实、协商、客观、妥协、交流和沟通素养等)、少数派权利、个体的代表性、公民的参与度(参与的广度、深度、范围、持久性)等最具体的、可感知的个体方面来分析民主实现的条件。最后在分析民主与自由、平等的关系时,作者认为自由是条件,平等是核心,博爱是前提,而民主必须是正义的,表达了自己的主要立场。如果说普里逊教授主要从政府与社会的宏观层面来分析民主的条件和过程,那么科恩教授则是从个体微层层面来分析民主的条件和过程,虽然二者更多的都是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科恩教授的哲学功底,使得《论民主》一书具有严整的思想理路和紧密的逻辑规范,读来如排山倒海,精深细致。该书在翻译本的多年后,仍然影响巨大,具有不可估量的学术影响力。《民主新论》(1988)是萨托利教授费10年之久的重要著作。与其它民主著作不同的是,该书的深奥与紧密的逻辑术语使很多读者望而却步。正如作者本人所讲,该所并不在于提供一些新的观点或突出某些价值的重要性与合法性,而在于清理房间民主理论研究的使用语言和学术规范,在于疏理各种概念间关系,理顺当代各种关于民主的争论。主要因为为欧洲的学术传统,便得该书带有深度的洞见,不似于美国独特的、简单轻松的文风,带有凝重、厚道的色彩。萨托利教授主要采用历史学的分析方法,间或采用经济学的分析,尽力融合规范与经验的分析语言。由于作者对自由精神的强调,对价值与事实二维划分精神的把握,对民主制度的担心,深刻分析民主应是什么、不应是什么,是什么和能是什么,强调民主的规范价值和现实意义。作为同名著作,科恩的《论民主》主要从公民的角度来分析民主的含义,而达尔主要从宏观政治分析的角度来论述。
注释:
[1] “实然”与“应然”研究方法介绍的学者有李景鹏,如《论权力分析在政治学中的地位》,载《天津社会科学》,1996.3.22-25。他主张对“民主”的研究更应关注民主现实是怎样然后再作结论;而不是民主应该怎样就怎样,详细的分析见《中国政治发展理论研究纲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关于民主含义的三种方法论的简要分析可以参见:邹建锋,《理解当代民主的含义》,《探索》,2003.3。
[2] [3] [4] 达尔:《论民主》,林猛、李柏光译,商务印书馆,1999,第86-87页;第43页;第51-68页,特别是第67-68页的归纳。
[5][6]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第172页;第171页。
[7]《论民主》,第128-138页; 详细的研究见刘军宁:《民主•共和•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第102-408页。作者详细地分析民主与宪政的哲学关系。另一批学者认宪政与民主存在其它的关系,见[法]让•让布隆代尔著的文章,载(日)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第92-96页。对选举制度进行详细研究的还有:[法]让-马里•科特雷等著《选举制度》,张新木译,商务印书馆,1996,特别是第47-81页,对三种不同的选举制度进行分析。中国选举研究学者王玉明也曾进行过深入研究见《论选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文章有《关于修改我国选举法的理论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3.3。彭宗超:《直接选举制的历史发展模式比较》,载《经济与社会体制比较》,1998.6.34-41。他们都对选举提出了很适宜的理论。
[8]《论民主》,第155页。
[9] 详细的分析参阅[加]布来顿等:《理解民主:经济与政治的视角》,毛丹等译,2000,学林出版社,第21-22页。 [美]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新增订版),张绍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43-46页。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末期民主化浪潮》,第68-75页;另见文章采访《从“第三波”看世界》,载《粤海风》杂志,1999.4.43-46。[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前言第2页和第102-202页。
[10] 详细的分析参阅赖斯黎・里普逊:《民主新论》(节本),登云译,香港:新知出版社,1972;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合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致谢:本文主要来源于笔者在同济大学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学士论文(2001年答辩),特别感谢文化学者朱义禄先生和政治学者唐贤兴博士等诸多答辩老师。
(此文部分内容发表在《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1,页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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