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许志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许志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志永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被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新公民运动主要创始人许志永2月3日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包括:在教育部及北京教委前表达诉求的行动和在朝阳公园、中关村以及西单广场的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以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上诉状的最后写道:二审如不纠正,中国莫谈法治。
许志永的代理律师张庆方在2月10日表示,许志永希望中国的新公民运动能够不要停止,能够继续进行。虽然他和许志永在一审的法庭上以保持沉默的方式抗议违法的审判,但后来也接受了许多朋友的意见,认为应当说出他们的法律理由。
张庆方称,“当然我各方面的意见都跟他谈了,大部分人都是支持的,也有少部分人的声音认为许博士他们新公民运动过于着急了。应该给习近平时间,因为毕竟是新的领导人刚上台,应该给他们深化改革、全面改革的机会,如果确实过几年不改革再去推动。这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我也给他交流了。他不能认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如果没有民间的压力,没有民间的推动,很难指望单凭官方的改革意愿就能把改革推行下去。”
张庆方又表示,“包括看守所的人也问他,说现在判了四年,你自己有什么感受,你觉得冤不冤?他说这是我的荣幸。因为四年的代价也不是说他没有预期,他认为这个代价是值得的,因为这也是给中国的权利运动闯出来一条路。就看看几年以前,类似的情况可能还是按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理,但是因为他只是把新公民运动定位为一个地方政府能够接受的监督者和社会改革的推动者,所以现在也只能对他按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处理。他也认为这是闯出来一条路,这条路是可以持续的。”
倡导自由、公义、法治、宪政的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袁冬、张宝成等新公民运动发起人及参与者去年陆续遭到逮捕,今年1月,他们被拆分成数个案件后分别进行了审判,除了许志永外,袁冬及侯欣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以及罪成免除刑责。另几人因当庭解聘律师,案件押后至春节后再审。许志永案自从宣判以来,外界要求释放他的呼声不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1月29日刊登在英国《金融时报》的一篇题为《许志永案须依宪审判》的文章中说:许志永完全在《宪法》第35条所保护的范围之内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因而应被无罪释放。
文章中说:打横幅、喊口号本来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正常方式。某些政府官员之所以感到不适应,是因为这个国家的宪法权利受限制太多,公民自由表达的能力被压抑太久,公权则从来习惯性地目空一切、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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