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15日在香港城大举行政改论坛,中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建议,每一名有意报名参选行政长官的中国香港居民,应当在公开场合宣誓对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义务。
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与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联合主办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的研究”论坛15日上午9点在城市大学惠卿剧院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发表演讲,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要“于法有据”,而这个法不仅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也包括其他有效的法律。
莫纪宏表示,要从宪法原理的角度对特首普选的三点的看法。
第一点,作为学者,进入公用领域,标准就只有法律和技术标准,其他的都是个人标准,不具有公共性。因此,学者的一些个人观点只宜称之为观点,不能说是标准。
就普选来讲,如果说有“标准”就必须回到《基本法》。不存在《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标准。
第二个观点,香港的法律和在特区实施的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施的法律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所规定:1997年回归以前在香港适用的英国法,和回归以后根据《基本法》仍然保留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而香港可以实施的法律还有《宪法》,以及《基本法》规定的紧急状态下可以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莫纪宏表示,现在强调在特区可以实施的法律方面特别重要。可以实施法律的是,《宪法》、《基本法》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即根据全国性法律实施的法律、指定的法律以及保留的原有法律组成的三个层次。
第三个观点是,既然可以实施的法律,不仅仅限于基本法,还有宪法等;《基本法》又规定特首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那么候选人就有《宪法》义务。
《宪法》中关于中国公民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莫纪宏表示,现代法治社会,国际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决定的。基于宪法,国家以及国家机构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义务。与此同时,公民必须要向自己的国家履行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公民要服从宪法上所规定的义务。
因此,莫纪宏建议,每一名有意报名参选行政长官的中国香港居民,应当在公开场合宣誓对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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