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中国法院扣押日本轮船 赔偿中国商人二战中损失

据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中国上海”消息,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轮实施扣押。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资料图:日本20万吨级散货船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文章配图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的日本“BAOSTEELEMOTION”号货船

文章配图

中威船案”原告之一陈春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海海事法院4月19日依法扣押三井株式会社船舶,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重新进入公众视野。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4月19日晚发布消息,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1美元约合102.4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另据腾讯微博认证账号“童增”(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会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19日21时45分发布消息称:“刚才中威集团继承人陈平先生来电,上海海事法院已正式通知律师,今天正式将三井一条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中威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日三井败诉后聘请的中国律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起胜诉案例,索赔金额约两亿元人民币左右(1美元约合6.2元人民币)。”

抗战期间,两艘中国轮船神秘消失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终于,他们在2007年的初冬获得胜诉。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来到上海闯荡。1930年,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在其后的几年里,陈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进“新太平”、“顺丰”等轮船,其中“顺丰”号当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达到2万吨,陈顺通成为赫赫有名的“中国船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租船合同已经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受此影响,以及日本全面发动侵华战争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

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因此还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租金。

事实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营运中,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通过战胜国方面渠道获知,两艘轮船都在战争中沉没,除1938年沉没的“新太平”号,“顺丰”号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此后,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

20年的“跨世纪审判”

因为年代久远、文书材料浩繁,诉讼期间又发生若干横生枝节的事件,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竟长达20年。

据中国官媒新华社报道,审判过程中,共有5次开庭庭审: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师回避,被法院驳回。第一庭审后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前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震﹑次子陈春秉承陈顺通、陈洽群两代人的遗愿,继续进行诉讼。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开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开庭,历时9天审理结束。在此期间,陈氏家族内部就陈顺通遗嘱真伪进行了另外一场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陈顺通遗嘱为真实有效。由此,陈洽群及陈震、陈春兄弟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确认。但是,案件的审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轮船公司业主继承人陈洽群之子陈春、陈震做为自然人原告参加诉讼,通知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继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船王”第三代终见胜诉。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19亿余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