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一岳姓男子与王某原系恋人关系,后王某拒绝了岳某的结婚要求,岳某为此心生怨恨,作出了敲诈王某及其家人的违法行为。4月22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某犯敲诈勒索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与王某于2005年认识,后岳某提出与王某结婚,王某不同意,岳某即预谋敲诈报复王某。2013年9月26日下午,岳某从民权县到南召县云阳镇火车站附近,购买一张卡号为“1827275****”的无记名手机卡后,来到南召县小店乡王某家,将一张内容为“准备60万,我会通知你什么时间转账号,报案你一家会死光”的纸条用粪便贴在王某家大门上。随后又用购买的手机卡于2013年9月27日至10月1日多次向王某之子凌某发威胁短信,索要钱财。2013年10月16日,岳某在民权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25日,被害人凌某、王某对岳某表示谅解。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利用购买的手机卡向被害人发送敲诈短信,对被害方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岳某多次向被害人发出索要60万人民币的恐吓短信,已着手实行犯罪,并已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且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岳才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南召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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