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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嫖宿幼女判8年 废除此罪只闻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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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共官方媒体新华社报道,渭南市原人大代表张志宏因嫖宿幼女案一审获刑8年后,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院,4月25日渭南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人大代表嫖宿13岁幼女

张志宏,原渭南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渭南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8月份,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志宏因与13岁女孩发生关系,8月17日被刑拘。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5月25日,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马某某介绍,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雷某、杨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张志宏在临渭区解放路银河宾馆,与渭南市经开区某中学刚满13岁的初二女生柳静(化名)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嫖宿幼女罪,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将张志宏刑事拘留。12月23日,临渭区检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和介绍卖淫罪,分别对张志宏及杨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

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它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相区别,强奸幼女罪则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实施15年来,嫖宿幼女行为不降反增,成为强奸幼女者的逃生通道,中国未成年人更身处险境,而犯罪人多为公职人员。

废除嫖宿幼女罪只闻风声不见雨

《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仅被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就高达125起,平均2.92天被曝光一起,此外还有大量未被曝光的案件。而有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呼声更是十分强烈。从河南永城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开始,到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事件,性侵幼女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情同质性严重,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的抨击,也再次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不能让这个罪名的存废问题继续无休止地拖延下去。”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再次提交“关于将取消‘嫖宿幼女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的建议”。这是她第三次提交意在推动嫖宿幼女罪废除的建议。

事实上,被人划入“死磕派”的孙晓梅,在2013年提交的“关于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份提案,一度引发网民“点赞潮”。2013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她的建议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被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当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

除了该《答复》外,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不过,截至目前,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法律条文依然没有出台。从近年来发生的性侵幼女案件上看,嫖宿幼女罪因其与强奸罪在定罪上有模糊,仍然会有案件以前者论处。同样由于定罪依据的不明确,很容易形成区分对待,一些“有背景”的犯罪人员往往会被以嫖宿论罪,从而获得较轻的惩罚免死金牌,上述张志宏就是其中典型。由此可见,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显得至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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