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保持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是甘肃省酒泉市政协原主席杨林为官期间的“作为”。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控,杨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问题已涉嫌犯罪。
甘肃省酒泉市原政协主席杨林利用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为他人承揽工程、调动升迁提供便利,收受现金、汽车、房产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公诉人对杨林所涉罪行的指控中共涉及33项犯罪事实,被检方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兰州市中级法院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随着公诉机关的指控,杨林案发详情亦浮出水面,此前坊前传闻的神秘女子身份也得以确定。
在庭审中,有关杨林收受潘亚丽手表、金吊坠和住院期间收取的慰问金是人情往来还是受贿等定罪问题,以及杨林是否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进行了重点辩论。
公诉人认为,杨林和潘亚丽之间关系特殊,对潘亚丽送手表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是生日礼物,我们反对。潘亚丽的证言证明她是有求于杨林,是为了感谢杨林。杨林为她在工程中谋取了很大的利益,之后很多的行贿人如王忠邦等人向杨林行贿都是潘亚丽牵线的。
省检察院在已经掌握了潘亚丽等人的部分行贿事实后,被告人才供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相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认为,判定是受贿还是人情往来,就是看二人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杨林与潘亚丽之间有特殊的关系。尽管这种特殊关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从法律、党纪的层面上是不允许的,从道德的层面上也是不应该的,但二人的关系特殊是客观事实。杨林生病住院收取慰问金的次数和数量都较少,确实具有慰问的性质。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出发,可以不按照受贿定性。
而对于杨林的自首情节,根据甘肃省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里,虽然反映办案单位在初查中发现杨林收受潘亚丽、马世强贿赂的问题,但省检察院是如何发现的,则没有材料或证据印证。省纪委的《移送函》反映,杨林有自首行为,省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书》中也予以认定。
现年60岁的杨林系甘肃武威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94年4月开始,杨林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主管城建、商贸、旅游;2003年任酒泉市委副书记,主管城建、工业;2006年1月至2013年9月任酒泉市政协第一届、二届、三届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全面负责酒泉市政协工作,并且协管酒泉市肃州区国际明星城建设。据指控,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林利用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于生成、于生仁、潘亚丽、李锦玉、万兴荣、达开汉、蔡福进、贾光明、何志奇、陈汝平等三十三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941.2925万元人民币、13,000美元、2,000欧元、酒泉市鑫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一套、沃尔沃C60越野车一辆、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一份、金条两根、金吊坠一个、手机一部、手表两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5.95万元购买房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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