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证据不能公开
(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75号《行政判决书》在2012年11月26日生效,限令济源市政府在30日内把争议宅基地归还给李砚。

并且,河南省高级法院在2012年12月20日向济源市政府发出第三份《司法建议函》,要求济源市政府为李砚办理好盖房的手续。
但,济源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土局,却做出书面文件称:“河南省高级法院让政府直接将原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砚,一是不符合宅基地审批的程序,二是不符合济源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三是有争议的宅基地现状为村内公益事业用地。因此,不能将宅基地确权给李砚”。
有一丁点法律常的人,都应当认识到:
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与“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
并且,“争议处理程序”是“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前置程序。
因此,济源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宅基地审批程序”的逻辑,简直是“驴头不对马嘴”,分不清啥是屁股、啥是脸。
2、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的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但是,济源市国土局主张“法院判决”不符合“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逻辑,却是要让省级法院抛弃法律,依据市政府的意愿去审理和判决;让上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向下级政府王宇燕汇报工作。
济源市国土局的这种逻辑,是公然破坏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3、早在2011年10月28日,南夫村委也做出《两委会决议》,同意把争议宅基地归还给李砚,由李砚盖房。但是,济源市国土局却睁着大眼说瞎话,说“有争议的宅基地现状为村内公益事业用地”。
上述逻辑是极其荒谬的。但是,济源的党政官员,无所畏惧,就是这么干的。并扬言:有本事让法院过来把市长王宇燕抓了!
2014年4月18日,李砚向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违法的责任人!
济源市国土局称:违法犯罪证据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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