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来自中国各地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计委表达“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诉求。法学专家称,国家需要对“失独家庭”承担责任。
据卫生部《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估算,中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失独父母中约90%的人年龄在50岁上下,由于家庭的重大变故,50%的失独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月收入停留在1,200元(1元人民币约为0.1606 美元)以下的低水平,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生活。一般认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作出了贡献,国家责无旁贷。
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近日向国家卫计委表达“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诉求。卫计委则答复称“没有法律依据”。
人大教授、法学专家杨建顺指出,以前,失独群体响应国家政策、立法的号召,虽然在政策上有相关的优待,但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家责任”显得非常笼统,但随着《人口计划生育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优待就要落实到制度上去,“国家责任”也应该比较实在。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国家责任”更多的是“国家义务”。从给付行政方面讲,国家义务有不少种类。宪法上有“物质帮助权”,即国家有物质帮助的责任,在公民年老、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反过来就是国家的一种“义务”,但不是“国家责任”。
杨建顺分析,在国家救助上,应该对失独群体进行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虽然不是相当的因果关系,但还是有一定的关系;二,从行政法法理上讲,“有权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济。如果是公权力要求公民计划生育,那国家就应该有救济,事实上中国长期以来都是有补助措施的,从法理上讲都已经解决了,只是现实中这种补助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偏低。
现在出现失独情况,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济”。但是不是国家真正侵害了,是国家夺去了孩子的生命吗?这个还不能画等号。虽然国家没有侵害,但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结果,那国家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结果责任”的原则,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无关,只要有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责任。父母不幸失去一个孩子,如果还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会弱一些,如果是独生孩子,痛苦会更强烈,因为没有“替补”,“没有替补”是政策导致的结果,而“失独”(孩子死亡本身)和政策无关,二者要区分开。
杨建顺特别指出,“一对夫妻一个孩”是国家政策,没有违法性。如果是在具体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有违法操作,另当别论。所以从属性上讲,赔偿是不成立的。行政法上的补偿也需要有因果关系。计生政策和失独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补偿也难以成立。但既然是因为法律、政策的规定,公民才没有多生孩子,那公民应该得到一种保障,这种保障是国家的行政给付,也就是宪法上的物质帮助权利,但它实质是请求权,国家要根据情况,如财产、家庭生活等情况才能决定。除了物质帮助,更应注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而这却是现在缺失的很重要的一块。对于“失独者”们来说,有一个问题更为严峻:即使找到收费合适、有床位的养老院,却没有赡养人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签字。曾有报道称,济南的“失独”后未再生育、领养子女的夫妻想找一家养老院为自己养老送终,然而找了十余家养老院,包括公办养老院和民办养老院,竟无一家养老院愿意收留这对“失独”夫妻。养老院的理由也颇有道理:一来没有子女的老人住养老院的费用无人承担;二来倘若老人在养老院出现问题也无人负责,甚至连老人去世时都无人在火化协议上签字。
据一项调查,60%以上的失独老人陷入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其中超过一半的人曾有过自杀倾向。对于失独者来说,他们的人生在失去子女的那一刻就变成了灰白色,有许多失独夫妇常年在家不外出,尤其是逢年过节,躲避客来客往成了他们的常态。对“失独”家庭健康情况的调查显示,多数“失独”家庭的成员面临较为严重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其中,有约77%的人患有抑郁症,心理状态完全正常的失独者仅占被调查者的11%。同时,有约63%的人表示不愿意出门,更害怕与人交流,而这种近乎与世隔绝的状态更是直接导致了他们的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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