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纪委网站6月5日公布消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与他人通奸”迅速成为坊间热词。此前,“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而对于这一新字眼的出现,中纪委网站特意在6月7日刊文,详细解释了“与他人通奸”的定性。
中纪委在5日的通报中称:“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戴春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贪污、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戴春宁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最常见的就是“生活腐化”,比这个形容更恶劣的是“生活作风严重腐化”或“严重道德败坏”,还有就是“道德败坏”与“生活糜烂”。中纪委的工作人员曾表示:“生活腐化”说的是三个以下情妇(夫);“道德败坏”与“生活糜烂”,是指三个及三个以上情妇(夫)。“通奸”一词则极少使用,除本次戴春宁案外,最近的一次使用是在2012年,无锡原书记毛小平落马时涉与两名女子通奸。
时隔两年,“通奸”一词再度出现在中共通报干部落马案情的措辞中,立刻引发舆论关注。6月7日,中纪委网站在要闻显着位置刊载文章----《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对在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进行了解释。
文章称:“‘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章还进而强调:“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而对于中纪委此番用“通奸”一词通报官员违纪,有舆论认为,这表明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成为了中共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头戏。不过亦有声音评论,这不一定必然意味着有关反腐尺度上的松紧,而应该属于定性上的严谨和规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