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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三周年 回忆被限制自由的日子

三年前的今天,是我出狱的日子,即2011年6月11日,为避开提前赶往重庆南川监狱采访的媒体,不到凌晨三点,我就被狱警叫醒----其实,我与同监室的另外五人根本没有睡着。换上之前家人送来、为出狱准备的新衣,拿着头一天下午便收拾妥当的被扣押物品,被直接送到重庆江北机场贵宾通道。妻儿也已被专人安排在那里等候,在贵宾室用过早点,机场人员手写了我们三人的登机牌,送至飞机悬梯下,乘坐重庆至北京的第一班飞机,回家。

一年六个月,身体的自由被限制,反而思想却更自由了。狱中看了很多书,儒学的“仁义礼信”、道家的“大道玄妙”、佛教的“慈悲喜舍”,或多或少都有涉猎。虽然这些学说在历史进程中,有的作为统治之用,有的作为修身之法,有的作为出世之径,但中国传统文化是不外乎这“三足鼎立”的框架的。春秋至盛唐,思想的解放虽然夹杂在朝代更迭的战争中,但闪光点不断,远远早于西方近代三大思想解放运动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主流思潮,则更多的被西方学说占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 “自由”。

“自由”一词的含义,从社会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有不同的阐述,在这诸多的概念中,我个人认为最精炼、最通俗、同时也非常到位的表述,来自法国大革命中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短短十八个字,从正反两方面给出了“自由”的定义包含三个内容:首先自由是一种权利;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无害于他人;最后,在无害于他人的前提下,可以做任何事情。

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无害于他人呢?这就需要法律了。民事法律要体现一种契约精神,这本就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刑法,“罪刑法定”也是自由的体现,它从反面说明了只要法无明令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为的自由行为。而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是要用自身的自由作代价。当然,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例外,比如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实施者依然逍遥法外,又比如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受到不应有的刑罚。在某些司法者、执法者的眼中,法律是工具,为他们所用的工具。他们对法律的曲解歪用,造就了一条冤假错案的“流水生产线”。可怕的不仅是个案的正义得不到实施,还有“流水线”的受害者和知情者,他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他们及他们的家人对司法不公产生了极大的仇视。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那些司法者、执法者对法律不尊和不敬。

继劳教制度引发热议并被废除后,“吸毒”、“嫖娼”、“寻衅滋事”、“收容教育”……诸多法律事件在近期的社会关注度有增无减。我一直认为,某一领域的社会关注度高是一件好事,能够推动这个领域的发展,如果每一次社会大讨论之后能够从立法层面对法律进行完善、修改的话,善莫大焉。

社会讨论不是最终目的,修改法律也不是最终任务,而是要通过这个过程,让人们知道法律与每一个人自身息息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是立法机关内部的工作,而是人们自由与价值的体现,这才能树立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梁启超《论自由》一文中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公理也好,要具也罢,若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人自危,何谈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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