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拐卖、强迫11岁幼女卖淫100多次的恶魔罪不至死,中国司法有何公正可言?」备受关注的湖南永州农妇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主犯死刑覆核昨宣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不核准两被告秦星、周军辉的死刑,案件发回湖南高级法院重审。理由是两被告罪行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这裁定引发网民公愤。

于2006年10月,19岁的周军辉在熘冰场认识了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化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随后把她带到秦星的色情场所卖淫。秦强迫乐乐接客100余次,其间纵容多名男子对她实施强暴。当年年底,乐乐被亲属救出,证实患上性病及精神创伤症。2008年,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秦、周两人死刑,2012年湖南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被告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证据确实,定罪准确。但按刑法规定,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判处死刑。最高法院鉴于周、秦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两被告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是量刑不当,而秦星是否构成立功也要重新认定。两名当了两年多的「死囚」闻判当场痛哭。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昨接受人民网访问时称,两被告被裁定犯罪情节未达特别严重的主要理据是,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常到附近网吧,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甚么叫「情节未达特别严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读在网上招致普遍质疑。有网民指出,刑法规定,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周军辉先是强奸幼女,然后将受害人推入火坑,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极刑;秦星逼迫唐慧女儿接客100余次,等同令这名11岁的幼女被强奸100余次,这样的犯罪情节难道还够不上「特别严重」?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公理何在?
两名罪犯的死刑未被高法核准,有「上访母亲」之称的唐慧表示无法接受。她称事情开始至今已有8年,本人自去年起诉永州劳教委胜诉后,已远离上访和打官司,专心照顾家人和经营花店生意,未料最高法将案件发回湖南高院重审,自己只能再找律师代理,做好出庭准备。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