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周恩来去世后,邓颖超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问题。1978年7月1日一早,邓颖超说:“今天为了庆祝党的生日,我要给党中央写一封信,就是对自己后事的安排。”这天,她写完了她的遗嘱初稿,主要讲了五点。几年后,在1982年6月17日,邓颖超又把这份遗嘱拿出来细看,然后认真地重抄了一遍,同时根据当时的情况又补充了两点。图为邓颖超抱着蔡畅的外孙沙沙。

这份遗嘱曾于她去世后在报纸上公布,全文是这样写的:中共中央:我是1924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1925年3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图为邓颖超手迹,这是邓颖超给中共中央关于后世的“遗嘱”。

1、遗体解剖后火化。2、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1956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3、不搞遗体告别。4、不开追悼会。5、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图为1958年,邓颖超在北戴河海滩留影。

以上是1978.7.1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1、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2、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去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排。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图为20世纪60年代,邓颖超在打太极拳锻炼身体。

1982年,邓颖超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因此在立下了第一份可供公布的遗嘱之后,她又写下一封交办自己身后具体事宜的字条,把如何处理她的遗物等事都委托给中央办公厅副主任杨德中、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李琦、保健医生张佐良、警卫秘书高振普、周恩来的侄子周秉德和我六个人。对于这份有关身后事宜的具体嘱托,被称为邓颖超的第二份遗嘱。图为周恩来、邓颖超夫妻牵手合影。

这份“遗嘱”没有很正式的行文,全文是这样的:委托下列几位同志办的几项事:由杨德中、李琦、赵炜、张佐良、高振普、周秉德组成小组,请杨德中同志负责主持,赵炜同志协助。关于我死后简化处理,已报请中央批准外,对以下几件事,由小组办理:一、在我患病无救时,万勿采取抢救,以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二、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图为邓颖超在西花厅的海棠花下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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