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之事屡屡曝光。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原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薄玉龙,在2012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春长贪污受贿一案中,被查出曾经向李春长行贿和介绍贿赂,遭到免职,但不久即被重新启用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政委。
该网帖还贴出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春长一案的【(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94号】刑事判决书”部分复印件的照片。照片中,“判决书”第8页第9条写到:“2004年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李春长先后10次收受原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薄玉龙7.5万元(1人民币约合0.16美元,下同),利用职权,为薄玉龙解决了职务调整问题。该7.5万元系薄玉龙在扶沟县检察院财务科取得,后以其他票据冲抵。”
7月1日,网友帖子中的当事人薄玉龙在接受中国日报网采访时称,自己2012年8月确实因李春长一案曾被免职,上级考虑其综合表现,2014年1月开始被任命为周口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政委。薄玉龙表示,当时受李春长案件影响,他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但由于情节轻微,相关部门并未追求其法律责任。
从媒体公开的报道可以看出,薄玉龙曾任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6月被任命为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口当地媒体2012年5月公布的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中,薄玉龙被任命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中共《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除了“一年时间”的硬性规定外,“实绩突出”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现代政治文明体系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般微乎其微。“中国的被问责官员大量复出,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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