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普选联盟”召集人、香港城市大学政治学讲座教授郑宇硕,继涉嫌学术抄袭后,再被爆在2002年向特区政府申请特区护照时,申报自己为中国国籍,涉嫌作出虚假陈述,被入境处发现并调查。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于申请特区护照时作出虚假陈述,有机会触犯香港法例第一百一十五章《入境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刑罚可被判监14年。
据文汇报7月11日报道,郑宇硕与妻子及两名子女,全家人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甚至更早就取得了澳洲国籍。虽然澳洲容许拥有双重国籍,但中国则不容许。郑宇硕于1997年中主动放弃中国籍。
根据入境处资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才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区护照。但消息称,郑宇硕在2002年6月向入境处申请特区护照,当时已放弃了中国籍的郑宇硕,在申请表格的“国籍”一栏上填写为“中国”。入境处审核资料时,发现他并非中国公民,并拒绝其申请。据悉,郑宇硕涉嫌虚报其本人为中国籍,被指作“虚假陈述”。
对于当年在申请特区护照时填报了什么国籍,郑宇硕10日在接受记者质询时亦没有正面回答,只轻描淡写声称自己当时是“剔错?”,“当他们(入境处)询问时就马上更改过来了”。那到底是否已正式放弃中国国籍,郑宇硕亦不置可否,大耍太极:“大家都知道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入籍澳洲,拥有澳洲国籍,我是在进入中国大陆时,要求拥有领事保护权而使用澳洲护照入境。”
对于郑宇硕曾在申请特区护照时涉嫌作虚假陈述,大律师马恩国10日接受文汇报访问时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虚假法定声明及其他未经宣誓的虚假陈述〉,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经宣誓的情况下,在法定声明;或当其时有效的成文法则授权或规定他作出、核签或核证的摘要、帐目、资产负债表、簿册、证明书、声明、记项、预算、清单、通知、报告、申报表或其他文件;或由或根据或依据当其时有效的成文法则规定他作出的任何口头声明或口头答复,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及罚款。
马恩国表示,若郑宇硕被入境处质疑作“虚假陈述”的申请被拒绝,即郑宇硕涉嫌刻意隐瞒已放弃中国公民身份,郑宇硕有需要公开交代。
律师陈曼琪亦指出,若于申请特区护照时作出虚假陈述,会违反香港法例第一一五章《入境条例》第四十二条〈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而视乎情况,这个行为可根据“向入境事务主任、入境事务助理员或其他人员作出虚假申述”、“管有虚假文书”及“作出虚假法定声明”而被控罪,“一告告几条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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