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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接受二审面如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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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上诉案。图为刘汉在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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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上诉案。图为刘汉在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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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5项罪名追求其刑事责任。图为7月14日刘维接受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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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图为刘维在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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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截止2014年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图为7月14日刘汉等10人案二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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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提出,其本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此外,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合法的民营企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员工与汉龙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所获收益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刘汉并未为组织成员逃匿提供资助,故不存在“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的相互关系。图为7月14日刘汉等10人案二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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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平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汉龙集团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刘小平是汉龙集团的一名高管,其涉嫌的罪名不具有暴力型、胁迫性特征。图为一审现场刘汉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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