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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不设名额 高层调研欲降受贿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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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腐大势并未止步,不仅海外传闻最高层在内部会议上强调反腐绝不收手,不设名额,在一向谨言慎行的陆媒报道中,也分析认为中共方面正在通过高层频频调研,欲降低受贿罪入罪门槛,为治贪加码。

据《南方都市报》日前报道,按照中国现行刑法规定,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

201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称,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如何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破除反腐掣肘,成为当务之急。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

反腐越来越深入,落马官员也越来越多。受贿是落马官员被提及最多的行为,已成贪腐第一形式。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过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副教授王莹向南都记者提到,“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饱受非议,且不容易认定。尽管最高法院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只具其一即可,但多位专家指出,实践中无法惩罚“拿钱不办事”的官员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

2009年云南西双版纳原副州长查克的律师辩护称大部分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协调关系,或逢年过节相互探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2012年中国足协前专职副主席谢亚龙当庭翻供,辩称所收耐克公司市场总监李彤为其儿子留学给的2万美金、原国家队主教练朱广沪为其妻生病给的5万元等均是“礼尚往来”,他并未为这些人谋取利益。

王莹指出,不管官员是否为他人谋利,收取钱财的行为均侵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杨表示,当前反腐形势日益严峻,该规定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打击腐败政策相悖,容易造成理论和司法实务混乱。

“这一规定是反贿赂犯罪一大漏洞”,山东惠民县检察院检察员李国锋也撰文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行贿者未明确说明要谋利益,往往找不到直接证据证明受贿人存在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或意图。

安徽滁州南谯区检察院检察长卫晓霞也在正义网撰文认为,刑法中对“受贿罪”限制性条件过多,门槛高于普通侵财性犯罪,有悖“从严治吏”原则,容易导致较多隐蔽的受贿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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