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12月,中共出台改进党风的“八项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但官员酒后失态甚至“陪酒死”事件仍时有发生。在2014年年初发生在中国安徽祁门县的一起警察“喝酒死”事件中,当地警方对在公务接待中陪酒身亡的警察,参照“因公牺牲”的标准,给予130万元的赔偿,被死者家属认为实乃“封口费”。
而在此前在2014年2月11日曾有陆媒报道,中国湖北罗田县官员斗酒致人死亡,私下用公款赔偿;7月14日,中国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地税局在公务接待州地税局调研人员过程中,有肖姓官员陪酒后呕吐窒息身亡;6月27日,中国安徽大学生村官马亚辉疑陪酒猝死,经调查认可其死于脂肪心。中共作风建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亟待解决。

图为当地公安局与与朱璘亲属的补偿协议
“工作晚餐”后意外身亡
陆媒《北京晨报》援引安徽祁门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称,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
报道援引一位当事人的消息称,事发当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闪里派出所的13人参加。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根据祁门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通报”材料,事发当晚朱璘先是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被转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期间,县公安局两次从杭州、上海请来专家进行会诊,垫支医药费30余万元。在经过专家会诊宣布朱璘脑死亡后,3月26日家属又将朱璘转上海治疗,祁门县公安局又陆续垫付医药费60余万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事发4个多月之后,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130万元被疑封口费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事实真相,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但7个月过去了,除了口头的三言两语,家属依然未能等到这份调查报告。更令朱璘的父亲朱春久想不明白的是,县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属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请求。
针对朱春久的质疑,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介绍说,朱璘去世后,其亲属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及善后赔偿300多万元等要求。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
“钱先由县公安局垫付,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工作,事后由县公安局执行。因此,在与朱璘亲属达成补偿协议时,县公安局同时要求其亲属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并就此签署承诺书。”汪华峰说。
“因公牺牲”是否合规存疑
2012年12月,中共出台改进党风的“八项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地方和部门出台简化公务接待措施,其中包括公务接待禁酒。例如中央军委印发十项规定向全军下达“禁酒令”,海南省推行首个省级地方版“禁酒令”。但相对于根深蒂固的公务接待“酒桌”传统,如何让禁酒令到达“最后一公里”,仍是中共面临的难题之一。而对于此案,有律师分析认为,关于130万元补偿有两处疑点需要追问:一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对朱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是否合规?如此高额赔偿有何依据?二是祁门县公安局所称为其他民警垫付民事追偿款,是否合乎程序?“县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所垫付的资金哪里来?是否符合正当行政流程?这些信息有必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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