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共当局严禁一般类公众账号转载时政新闻、严控民间喉舌之后,针对新闻业者言行的管理规范也正紧锣密鼓推进。8月14日,中共中央下属法制日报社与全社220名新闻采编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至此,18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中已有14家启动了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另外4家正在草拟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该举措被外界解读为中共强化防守国家安全的动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新闻机构须与新闻采编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才能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
据中共党媒《人民日报》的消息,自2014年7月全面启动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工作以来,在18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众,解放军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国日报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农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中国新闻社等7家单位正在与新闻采编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新华通讯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科技日报社、工人日报社等7家单位已拟好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等4家单位正在草拟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
而在地方媒体中,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广电集团已启动保密承诺书和协议签订工作,其余各省报业集团正在研究草拟承诺书和协议。
此前的6月30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上述《办法》明确,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办法》还规定,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办法》特别指出,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7月9日表示,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据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7月14日宣布,2014版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7月15日起全面启动。本次换发记者证的新闻单位首次增加了纳入试点核发记者证的新闻网站,首次要求新闻单位提供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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