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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明星代言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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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和广告,似乎是天生一对,企业品牌钟情于明星的影响力,而明星也大多无法抗拒高额代言费的诱惑。似乎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在中国内地却怪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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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代言广告(图片来源:昵图网)

实际上,这个问题有两个极端。一个是好的企业和当红的明星,这个组合必定会带来超预期的收获;另一个极端是黑心的企业和当红的明星,结果可想而知,产品造假被查后损失惨重,明星也被牵连其中,甚至被指控走向法庭。当然,怪相指是后者。

可以说这种怪相并非个例,从早年间的刘嘉玲代言的SK-Ⅱ虚假广告案,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等等不胜枚举。然而这一怪相有望得到改观,8月25日。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究其根本,中国人之所以被虚假广告屡屡蒙骗,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相信名人,有的是因为他们有较高的知名度,有的则是因为他们以往的正面形象,崇拜之情激发冲动的购买欲望。这一点,早期的化妆品明星广告就很能说明问题。例如100年润发品牌,请了当时红极半边天的香港影星刘德华代言人,而“华仔”敦厚的微笑以及他为美女洗头的一幕确实迷倒了不少消费者,从而掏出腰包付账。

有一项数据可以佐证。记得早年间一个媒体曾对明星代言广告做过一次调查,记者随机在街头采访,在被问及是否相信明星广告时,很多人表示,相比于普通的广告,还是会对明星做的广告更加留心,并选择。可见明星肩负着多么重要的责任。明星、名人代言,可以说自古已有。《晋书·王羲之传》记载过一件王羲之为人做广告的事,说是他曾在街上遇到一位卖扇子的老妇。王羲之看到没人买老婆婆的扇子,十分同情,就径直走到老妇跟前,话也不说,在每柄扇子上都写了几个字。老妇不知他是何人,顿时面露愠色。王羲之说:“但言是王右军书,以求百钱邪。”不出所言,人们竞相高价来买老妇的扇子。一时传为佳话。这个故事,从广告的取策角度看,利用的正是名人效应。王羲之不但是官员,还是大书法家,算得上是政界和文艺界双重身份的明星,人是名人,字是好字,涨价和畅销都是合理的。

可以说,明星是不会希望看到自己代言的产品出问题的,因为这样会伤及他的名誉。一旦明星的“羽毛”受损,大众心中有杆秤,自然会对他今后代言的产品产生怀疑;商家因势利导,也就不倾向于找这些“问题明星”来代言;由此,明星也就会倍加珍惜自己的“羽毛”。这样看来,似乎广告法修订草案有点多此一举。

事实上并非如此,明星虽然对所代言的商品有一定的关注度,但是并没有相关的约束关系,也很少人会在使用过之后再做代言。试想,全凭自觉怎么能够起到约束的作用。这就形成了一旦产品问题被曝光,明星安然无恙,将责任统统归咎于企业或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仿佛自己倒成了受害者。

法治的健全才是根治虚假广告的杀手锏,以往惩罚机制的严重缺失,造成了明星代言广告的乱象。相信,从名人、名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问责入手,有利于整个广告界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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