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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媒不得先于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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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出现的上市公司网络虚假信息传播事件,证监会今天(5日)强调对网络媒体信息监管的三项禁止规定。对虚假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误导投资者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8月6日一则名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出现在某网站股吧里,涉及这家上市公司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对媒体质疑的澄清。但后来公司公告却表明,这则帖子完全是由发贴人主观猜想杜撰而成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借此强调了证监会对网络媒体监管的重点,是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相关政策法规对网络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

邓舸: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二是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第三,任何传播媒体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同时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

邓舸表示,不排除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网媒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邓舸: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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