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性恋者团体2011年在“国际不再恐同日”,在铜锣湾行人专用区以跳舞表达反歧视信息,警方以未申请公众娱乐场所牌照为由下令腰斩活动,香港终审法院9月10日以3比2大比数裁定警方败诉。港府发言人指尊重法庭裁决,会仔细研究判词及其影响,以考虑所需的跟进工作。
终审法院认为,《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所针对的是“让公众入场”的娱乐,当日的表演筹办人无权控制进入行人专用区的人士,故毋须申请娱乐牌照。

同性恋游行
终审法院要就此案作出裁决是因为有参与3年前当日活动的男同性恋者T先生,2012年申请司法复核被驳回,2013年8月上诉得直,警务处处长于是上诉至终审法院。
对裁决持相反意见的两名终审法院法官为首席法官马道立和常任法官李义,他们都认为,应该判警务处上诉得直。
这两名法官认为,如果刻意将条例解释为只适用于“控制公众入场”的情况,则无法规管有大量公众人士聚集的活动,比如除夕倒数、长洲抢包山、年初一花车巡游等,后果让人忧虑。
他们认为,有关条例的英文版本,是指公众获接纳进入该娱乐活动之内,没有“场所”的含义,这个解释较符合保障公众安全的立法原意。
而认为应该驳回警务处上诉的三名法官,常务法官霍兆刚、邓国桢和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在判词中表示,条例将“公众娱乐”定义为“让公众入场的任何娱乐,而不论是否收取入场费”,“入场”一词的自然及日常含义,是有权对进入场所的人士施加控制,条例中文版的“场”字更凸显场所的含义。
他们认为,如果控制入场人士的条件不存在,就会造成出人意料的后果,比如在球场或音乐厅外找到有利位置看球赛或音乐会的观众、逢周日在公众地方聚会时即兴唱歌跳舞的外佣、街头表演艺人等等,都可被警务处以未申请公众娱乐场所拍照被捕。
三名法官认为,“国际不再恐同日”的表演筹办人无权控制其他人进入行人专用区,所以该地点并非“公众娱乐场所”,也就毋须申请娱乐牌照。
港府发言人指尊重法庭裁决,会仔细研究判词及其影响,以考虑所需的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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