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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内地不学廉署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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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近日指,香港廉政公署在上世纪对贪官采取的「特赦」,是因为当时香港警队的腐败是全局性的,如不解脱一批警员,香港治安秩序反而有无人维护之风险。「赦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集团腐败倒逼而采取的举措。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以执政党自我纯洁、自我革新为特征的内地的反腐败斗争,不具有借鉴意义。

身兼中纪委常委的邱学强周一在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撰文称,在早阵子连串高调的反腐败行动之下,内地有人提出借鉴香港经验,以现在的时间点为界,凡是在此之前腐败问题,只要认错、退赔,就不再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特赦贪官论」。邱学强指出:「在我国民主法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当下,其观点和主张不具有可行性。因为这种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策略,违背了法治精神和治党必严的反腐理念。」他称,「赦免贪官」虽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能起到消解阻力作用,但对以法治为特征的反腐败斗争而言,不具有可借鉴性。采取「赦免」方式来「争取」部分「贪官」,既无政治基础,又无群众基础,更无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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