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维族教师伊力哈木•土赫提案9月23日在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力哈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国《刑法》,它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事实上,分裂国家罪是重罪,所以量刑也极重,尤其在新疆问题频繁的背景下更是自不待言。官方对伊力哈木的判决中公布了其发表煽动性言论等具体依据。但是,总体而言,目前公开的这份判决书仍至少有两处盲点值得关注。

伊力哈木在庭审中
其一,新华社的通稿称,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根据上述内容,伊力哈木分裂国家案是集团作案,也就是说该案另有同案案犯未予公布。据称,除他以外的集团成员都是学生,至少6人。而伊力哈木的代表律师李方平也曾在9月7日对媒体表示,与伊力哈木一同被控制的数名学生控罪与伊力哈木一样,但被另案处理。因此,这几名学生将被如何判决,以及会否产生更多牵连,目前仍不清楚。
本案第二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法院判决没收伊力哈木个人全部财产。《刑法》在对分裂国家罪的量刑标准措辞中明确指出,“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在是否没收财产上,法院对伊力哈木的判决应属从重处罚。此外,判决指出,伊力哈木“与境外机构、个人勾连,恶意炒作涉疆问题和案(事)件,企图将新疆问题国际化”。而中共官方媒体《环球时报》曾在伊力哈木1月份被捕后发表社评,指责伊力哈木“与‘世维会’和海外媒体关系甚密”,外界亦有传言称伊力哈木与美国中情局有接触。因此,法院判决没收伊力哈木个人全部财产,是否暗示其与境外势力勾结,获得资助?此外,根据随后当局公布的《庭审纪实》,伊力哈木拒不认罪也可能成为导致其重判的原因。此外,当局宣判在描述伊力哈木如何进行分裂宣传中着墨最多,如“为达到其分裂国家、寻求新疆独立的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撰写、编辑、翻译、转载百余篇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大肆传播分裂思想,恶意攻击国家的民族、宗教、经济、计划生育等政策及措施;歪曲2013年巴楚县‘4•23’、北京‘10•28’等暴恐案件的起因、杜撰中央民族大学发生汉族学生群殴维吾尔族学生事件,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对立,为涉疆暴恐案件制造借口,鼓动暴力行为;与境外机构、个人勾连,恶意炒作涉疆问题和案(事)件,企图将新疆问题国际化,并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以虚假数据伪造支持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相反,在起初具体描述“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时,则显得过于粗疏,这一度成为外界质疑当局因言定罪的依据。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量刑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较于分裂国家罪量刑更轻。不过,次日,当局公布《庭审纪实》显示,伊力哈木的分裂行为是胁迫他人维护“维吾尔在线”,并一手打造了这个分裂舆论据点,将其服务器迁到海外躲避当局审查,并以此认定其分裂国家行为。
有观察人士表示,中共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公开伊力哈木案的更多细节,亦如由最高法主管的《人民法院报》在伊力哈木案宣判的同日刊文呼吁“营造司法新常态”时所说,“法院进行司法活动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因为“本来法院司法活动中并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不公开反而引人猜测”。
另外,就在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一审对伊力哈木宣判后,美国和欧盟均对中方的判决表示谴责,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9月24日则回应称:“个别国家打着所谓‘民主’、‘人权’旗号,对伊力哈木案说三道四、指手画脚,甚至提出将伊‘释放’的无理要求。这是对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的粗暴无理干涉,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已向有关国家提出严正交涉。我们敦促有关国家立即摒弃‘双重标准’,停止干涉中国内政的错误做法。”这是中共和西方国家再度在伊力哈木问题上的争吵,但是鉴于伊力哈木的控罪和当前新疆局面,中共在法律界限内定然不会给予西方置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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