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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 出轨就不算劣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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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广电总局的一份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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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遭封杀

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艺人吸毒、嫖娼的确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良影响,除了违法必究,如果一点其他惩罚都没有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在艺人劣迹被公布的那一刻起,法律以外的惩罚就已经降临,公众的批评、相关节目的换人、广告合约的终止等带来的教训已算不小。

封杀“劣迹艺人”,在社会上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品质是品质,艺术是艺术,两者不该捆绑在一起。另一种认为,没有品德何来艺德。

遗憾的是,人们对于“劣迹艺人”的容忍度越来越大。吸毒的、嫖娼的、打架的、被包的,这些人虽然被警方查处了,被舆论谴责了,可是依然时不时的活跃在电视机里。这些人的出现,给社会导向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人们的健康理念。最为可怕的是会让学生有错误的认识,他们会觉得吸毒不丢人,嫖娼不丢人,被包养也不丢人。这样一来,他们的心理形成的过程中,就会吸收这些不良的“营养”,有毒的“水分”。这样的孩子长大了,则会让社会风气更加的不好。所以说,我们对于“劣迹艺人”就要零容忍,因为他们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更会是一种风气的导向。

以《通知》形式下发的封杀令,显然已经是行政命令,意味着封杀已成事实。这让支持封杀的人得到了满意答案,让不赞同的人失去了呼吁的空间。在封杀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这份通知如果能够补充一些细则,会便于相关电视台、网站、制作公司的执行。

首先,吸毒、嫖娼是违法行为,但是,出轨等道德问题也应属于劣迹范围。如果说在封杀“劣迹艺人”的时候,对这些行为进行放纵,这无异于是间接的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认可,也是对吸毒、嫖娼等艺人的不公平。当一个个被包养的女艺人,当一个个把出轨当握手的艺人在电视上走来走去的时候,当他们在电影里告诉我们什么是道德风尚的时候,当他们道貌岸然的演着一个个正面角色的时候,传递会的是什么?其次,封杀劣迹艺人宜给出明确的期限。单就吸毒而言,有的艺人是初犯,有的是容留吸毒,劣迹程度不一样。既然在法律层面所受的惩罚不一样,到了被封杀的时候,自然也不宜用一根标尺来衡量。演艺行业是个残酷的行业,一名艺人如果长时间消失于公众视野,再复出的时候,很可能早已被遗忘,再无就业机会。封杀的目的是为了惩戒和警告,也是为了让当事人吸取足够的教训,重新做人。

最后,违反要求的后果也应该明确,否则相关电视台、网站、制作公司还是会等风头过去,重起炉灶。面对艺人的劣迹,其实封杀不是最好的办法,它能在短时间内行之有效,但由于界定模糊,操作空间大,不是很容易落实。封杀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只是一个补充性质的惩戒。最有能力封杀艺人的是观众,他们的拒绝,要比主管部门的命令来得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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