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中国古代的法治,很多人脑海里都会冒出两句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法律不外乎人情”,从字面来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强调的是人情伦理,潜台词是要法外施恩,直白点就是以情枉法。两句俗语代表了中国古代法治的一体两面,代表了中国古代法治在法与礼的博弈、融合中的艰难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10月13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发表讲话也强调了在现代社会与国家的治理中,需要吸取历史经验“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而在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召开前的这一番讲话,也意味着今天的中共需要突破礼法悖论,才能真正完成礼法融合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

秦二世而亡的历史表明,单纯强调法治,迷信法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并非治国之道
破除法治迷信,融合礼法耗费千年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夏、商、周,其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将土地分封给亲族、大臣,以宗法维系天下,天子是全国的大家长,治国即是治家,维系大家庭的礼法成为治国原则。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争相侵凌,以强并弱,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礼崩乐坏,维系庞大帝国的纽带“礼法”不复存在。如何治理国家以富国强兵,以维系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儒家的礼仁、法家的“一任以法”、道家的无为等各显所能,最终法家胜出。管仲于齐,商鞅于秦,申不害于韩,李悝于魏,吴起于楚,各显所能,至秦大一统法家之法达于极致。
秦朝的法家之治始于秦孝公时的商鞅变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来源于商鞅。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变法初期法令难以推行,当时的太子即后来的秦惠文王触犯法律,应当处以墨刑,但因为太子作为储君不能处以墨刑,商鞅变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孙贾,自此法令大兴。秦惠文王即位后商鞅虽被车裂,但法家的各项制度却得以继承,并不断强化。秦王嬴政时,韩非集法家之大成,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法即刑罚,以严刑厚赏推行法令,有法必守,违法必严惩;术即君主操纵、驾驭臣下的方法;势则是权柄要操于君主之手。此外,还提出“五蠹八奸”之说,认为儒家、纵横家、游侠、工商、君主的妻子、兄弟等等都是推行法治的障碍,要严密防备。秦王嬴政用韩非之学,一统天下,建立起大一统的帝国,焚书坑儒、严刑峻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将法家的治国之道也可以说法治推向了极致。其结果是众所周知的,本意传之万世的帝国在始皇帝去世后一年即发生了陈胜吴广起义,五年后即被刘邦攻破咸阳,二世而亡。峣峣者易折,皎皎者易污,秦二世而亡的历史表明,单纯地强调法治,一任于法,迷信法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并非治国之良道。继秦而起的汉朝深刻吸取了秦“严刑峻法”的教训,从最初的约法三章,对秦律删繁就简,无为而治,到汉武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了外儒内法、儒法调和的治国之道的探索,开创了中国古代法治的新局面,此后历朝历代走的都是这条路上,直至满清灭亡。
刘邦建立汉朝,采用道家黄老思想,推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摒弃了秦的严刑峻法,但汉律仍继承自秦律,其基本的行政管理体系也是秦开创的三公九卿制。汉武帝时听从儒生董仲舒之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思想开始向律法渗透,礼法治国自春秋战国式微后重新崛起。董仲舒还开创了“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判决案件,在法治之外开礼治之门。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例被时人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其效用更大于法。例如:某人没有孩子,收养了一个男婴作为养子,孩子长大后杀了人,养父将其藏匿。按照汉律,藏匿犯人要被处以重刑。但《春秋》上说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藏匿,因而董仲舒认为养父无罪。
两汉以至隋唐,礼治的人伦大道不断得到强化,不断通过立法由习惯法成为成文法,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以礼治国通过法治的外壳得以实现。“五服制罪”、“十恶不赦”、“八议”等儒家传统的礼法道德在隋唐时期都成为法律制度的一步法,比如上文提到的儿子杀人父亲藏匿不犯法在唐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以法治国,以礼制法,礼法合一,隋唐律法成为儒家以德治国的集中体现。
从汉武帝尊儒,到唐律完成,礼法融合耗费已经千年。隋唐律法由律、令、格、式四部分组成,“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律既法律或称之为刑法,是规定如何惩罚各种违法行为的条文;令即法令,是各种规章制度的合集;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是对刑法条文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令格式达到了中国古代律法制度建设的高峰,宋元明清虽有损益,其基本的形式、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的治理方式都没有发生变化。
古代礼法合治,有法而无法治
中国古代的法治建设,从单纯的强调法治到礼法融合,礼法治国,虽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但无论从立法来看,还是从执法来看都很难称之为法治。
从立法来看,中国古代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其立法的根本目的都在于维护君主的统治,不断地强化君权。两者唯一的区别就是,法家是一种赤裸裸的强调严刑峻法,而儒家在法之外包裹着人伦的温情。立法的目的决定了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或者说缺失。中国古代语境中的法,仅指的是刑法,所谓刑法犹刑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对公众行为的约束,只是法制的一个方面。此外,古代的礼制,官制也会有明文的规定,比如《唐六典》,这可以称之为行政法,行政法是政府权力运行的规则,实际也属于约束行为的法。那保护权利的法呢?对不起,没有。中国古代没有虽有民贵君轻、民君水舟说等各种民本思想,大臣、硕儒常以此规劝君主,君主也以此自省,但却都有意无意忽略了将其制度化,制定保护人民权利的民法。民法的缺失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最大的败笔,制度的缺失使法治成为无源之水,法治不兴,人治大行其道。究其根源,在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君主专制,民本也好,仁政也好,都只是手段,此外儒家骨子里对商人、工匠等充满了鄙夷,士农工商,商最贱,工次之。
此外,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建国之初都会让王公重臣在修订前朝律法的基础上制定本朝法律,唐初根据隋《开皇律》修订而成《武德律》,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魏征修订《武德律》而成《贞观律》,王公重臣修法是古代立法的主要来源,成文法全部源于此,儒家的礼法法律化也是通过这一渠道实现。在君主专制之下,君王出口成宪,其批示、讲话就是律法,并且是效应最高的律法,明太祖朱元璋御制的《明大诰》就是皇帝立法的典型,其中的提倡刑外用刑、同罪重刑都是对成文法的破坏,还设置了许多明律中没有的罪名。皇帝立法的随意性,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是中国古代法治的顽疾。
从执法来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执行在中央层面早已有专门的执法队伍,秦汉的廷尉、隋唐的刑部、大理寺、御史台,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或九卿会审。在地方层面,法律由地方行政当局执行,行政与司法混为一谈,执法不受监督,是否依法全在于官员的操守,在于清官廉吏,古代对清官的期待与溢美就在于此。此外,地方官员多由科举产生,其毕生所学多是儒家经典少有律法,擅长的是吟诗作赋,由其执法效果堪忧。
前文提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多有实例,但皇帝犯法呢?皇帝作为天下的主人,整个天下都是他的,所有律法都是维护他对天下的统治的,律法管到王子、太子为止,至于皇帝不在律法之内,唯一能对其有所约束的是儒家的礼法,到宋元明清时期儒家礼法日趋强化,一些人试图以礼法规劝、约束君主,遇上有道明君可能还会听从,遇上不那么有道的可能就是付出生命的代价,有明一代廷杖而死的大臣还是不少的。自君主集权确立始,不受约束的皇权始终在挑战法治,破坏法治,其程度的深浅只在于君主的品格。
总的来看,整个中国三千年历史法律制度建设勤耕不辍,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其本质却是人治,可以说是以人治推动法治,上有有道之君、下有明臣在朝,则律法得到切实执行,对皇权对律法的破坏便小,政治清明天下大治。一旦明君逐渐老去或昏君临朝,虽有明臣,法治依然难行,皇权对法治的破坏犹大,各个王朝的末期大都如此。如此这般,明君、昏君轮回,朝代更替,终没走出人治的窠臼。无论是人治还是以人治推动法治,都很难逃脱这样的宿命。
法治的迷信与缺失既是中国历史教训,也是中国历史一直未能走出的矛盾困局。如何融合礼法,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不唯法治国,“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中的矛盾如何调和,是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能否实现现代化的最大拷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