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组成法和民事诉讼法
1976年1月通过的法院组成法是一个部门法,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司法政策与宪法上规定的有关审判的诸原则,规定了法院与参加审判活动的机关的任务和权限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工作程序与方法。
法院组成法是保护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种种侵害,所有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合作团体和公民正确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为反对种种犯罪者而积极斗争的具有威力的法律武器。
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成法同一时期通过),由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一般规定、审判管辖、诉讼当事者、证据、诉讼的提出、审判准备、审理、判决与判定、第二审、非常上诉、再审、判决与判定的执行组成。
由于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有了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的要求与利益,圆满地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法律保证。
— 儿童保育教养法和土地法
为了把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工作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法固定下来,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工作,从而1976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儿童保育教养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领域的基本制度的第一个部门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一种保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平等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具有人民性的法,又是保证科学文明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先进的法。
1977 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法,不仅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还把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国土建设的问题、要把保护和管理土地的工作作为全民性的、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的问题、积极改良和有效地利用水旱田的问题等作为重要的内容规定了下来。把朝鲜的土地纲领加以法律化的土地法,在国土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带来大转变,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主义劳动法和人民保健法
1978年4月18日朝鲜通过了新的社会主义劳动法。这一劳动法把朝鲜在过去贯彻民主的劳动法和政府的劳动政策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并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原则和要求。解放初期发布的劳动法令是一种旨在从殖民主义的、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工人的民主的劳动法令,而社会主义劳动法则是为了给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保障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而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新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法。
朝鲜为了把现有的最优越的社会主义保健制度和在人民保健领域取得的令人骄傲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根据现实发展的要求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新的更高阶段,1980年4月3日第六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保健法。
人民保健法全面地规定了与保健工作有关的各种问题。如,人民保健的基本原则,普遍和完全的免费医疗制,依靠预防医学方针的健康保护,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对人民的好服务者—保健工作人员和保健机关的指导与管理等等。
人民保健法切实保证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朝鲜社会主义的保健制度,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更高的阶段,以完全实现朝鲜人民要健康长寿的愿望。
除此以外,朝鲜还蓬勃开展了制定与施行各部门法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工作。
由于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施行了各部门的人权法,从而20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5)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989年11月东西方冷战的象征—柏林壁障被拆毁,以此为转机,东欧各国社会主义接连遭到崩溃,接着苏联被解体。西方把这种事态描写为资本主义人权制度对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胜利,比任何时候都更毒辣地进行反社会主义人权攻势。
尤其是美国一面标榜自己的人权基准和价值观,为了在以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朝鲜,重演在别的国家发生的悲剧,更加疯狂地进行反社会主义、反朝鲜人权的骚动。
形势迫切要求针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疯狂地进行反朝、反社会主义的阴谋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律的职能和作用,以捍卫朝鲜的主权和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这种情况,朝鲜为了千方百计地加强国家的国防力量,进一步增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工作。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把国家机构体系转变为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1992 年召开的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第一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国防委员会原来是中央人民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机关。修改的宪法则把国防委员会从中央人民委员会分离出来,提升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把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从此,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行使了以前中央人民委员会行使的对国防的最高领导权。
在1998年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再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适应先军时代的要求,重新整编并完善国家机构,规定国防委员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总括性国防管理机关。
这样,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从前大大提高了,以法保证实现朝鲜先军政治的机构体系建立起来了。
后来又一次修改社会主义宪法,另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一节,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任期、任务与权限,并向世界宣布朝鲜的政治领导体系是以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为最高领导者的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2012年4月再次修改宪法,把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改为国防委员会第一委员长,而宪法对重视国防的机构体系的规定则毫无变动。
由于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了旨在加强国防力量的机构体系,得以建立针对美国的反朝军事扼杀阴谋活动,大大加强国防力量,捍卫和发展人权法制度的牢固的机构体系,并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与此同时,朝鲜为了进一步加强同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犯罪的斗争,克服非社会主义现象,进行了制定与施行新的法规的工作。
1990年12月15日朝鲜发布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六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次通过的朝鲜刑法根据当前形势和阶级斗争的新的情况及环境,加大了同反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力度。
据此,朝鲜加大了同使人们堕落、放纵、犯罪、最终要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敌对因素的法律斗争的力度。
一方面彻底粉碎美国要从内部瓦解思想的思想文化渗透阴谋活动和攻心谋略战,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同营私舞弊、流氓行为、赌博等在内部出现的非社会主义现象的法律斗争。
由于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粉碎了美国及其仆从势力的反朝反社会主义阴谋活动,维护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使其优越性加以发扬光大。完善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在进行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根据人民的自主要求和现实发展的要求改进并完善这一制度的工作。
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制度的工作,主要通过新制定或部分修改各部门人权法的方法进行。
部门法本着反映现实发展的要求规定新的人权领域,进一步丰富现有的人权法制度的组成内容的方向,制定了部门法,主要以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内容贯穿到底。
并且制定和施行医疗法(1997年12月)等各种法规,使人民不愁水灾和传染病灾难,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防治疾病,在更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中尽情享受自己的幸福生活。
制定和施行发明法(1998年5月)等各种法规,依法保护个人为科技发展做出贡献的权利,圆满建立了国际上保障人权方面主要组成内容之一的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把社会主义劳动法更加具体化,制定和施行了独立的劳动定额法(2009年12月)和劳动保护法(2010年7月),公正地实现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提供更安全、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圆满地保护和增进他们的生命和健康。
由于2012年9月通过关于实行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得以通过有系统的教育,向所有学生传授一般基础知识和现代基础技术知识,更加完善中等一般教育。
由于制定和施行年老者保护法(2007年4月)等各种法规,在法律上圆满解决了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
在与制定和施行部门人权法的同时,蓬勃开展了修改和补充现有人权法的工作。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反映发展的现实和人民日益提高的人权要求,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仅在1999年一年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
由此可见,经过近70年历史形成和发展的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的优越的制度。
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彻底体现了主体性和民族性,反映人民自主的志向和要求,在其组成和整个内容上加强了社会主义性质,根据社会生活的深入发展,予以具体化和细分化,本着进一步加强保证其实现的方向加以进行,这是一个特点。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几十年来朝鲜人民当家作主,以自己的劳力编造的宝贵的创造物,在朝鲜人民生活中像自己的命运一样深深扎根的不容任何势力侵犯的宝贵财富。
4)朝鲜建立的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得到保障和实现的权利,这要求国家的井然有序的法律及机构的保证。
朝鲜在真正维护人权的思想—主体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维护、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人权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机构体系。
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由宪法和以此为基础的人权法、人权保障机构、人权教育体系组成。
(1)依据宪法的人权保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旨在保护和增进人的自主权利—人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国家管理原则和公民应当具有和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其实现的国家机构体系。朝鲜的社会主义宪法,是规定有关保障人权的法规和拟定章程的方向和准则的国家的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宪法的通过与修改补充过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是在1948年9月8日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主主义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在1972年12月27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
1972年的宪法反映共和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以十一个章一百四十九个条款组成。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各项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义务和活动原则。
1972 年的宪法在1992年4月9日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七个章一百七十一个条款;在1998年9月5日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序言和七个章一百六十六个条款;在2009年4月9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序言和七个章一百七十二个条款。此后,在 2010年4月9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2012年4月13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五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上再次修改补充。
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和现实发展的要求屡次修改补充的现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以序言、第一章政治(第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章经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章文化(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四章国防(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第六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章国徽、国旗、国歌、首都(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组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具有独特的体系和内容的人民性的宪法,它在促进社会主义强盛国家建设、实现祖国的自主和平统一、发展国家关系、保护和增进人民的人权方面,成为坚定不移的法律保证。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的内容和特点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提及在52至53页。
— 保障人权的原则问题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在第一章至第四章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领域的国家管理原则,这里基本上叙述了为保障人权的政策、条件、措施等原则问题。
在政治领域有代表性的如下:
在朝鲜,主权属于工人、农民、军人、劳动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各级地方人民会议行使权力(第四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第六条)。
朝鲜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国家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权(第八条)。
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力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内政干涉(第十七条第三款)。
朝鲜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第十八条)等。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包含着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经济领域代表性的内容如下:
规定和保护国家所有、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个人所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有关个人所有规定,依照法律保障其继承权(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朝鲜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原则;不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条件(第二十五条)。
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用国有资金为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使劳动者的劳动变为更加愉快而豪迈的劳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合理地调节积累和消费的均衡,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便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文化领域代表性的内容如下:
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第四十条);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高水平上发展普遍的十二年制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第四十六条);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给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学生发助学金(第四十七条);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儿童(第四十九条)。
国家充分提供现代化文化设施(第五十三条);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加强医生分区负责制和预防医疗制度,保护人的生命,增进劳动者的健康(第五十六条);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第五十七条)等。
在国防领域把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的胜利果实,捍卫祖国的自由、独立与和平,使之免受外来侵略,规定为武装力量的使命之一(第五十九条)。
把上述的法定规律综合起来看(只提及代表性的内容),就明显地看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朝鲜为保障人民的人权实施多么具体而实际的优越的政策,采取为其实现的条件和措施(有的直接规定人权)。切实保障人权的朝鲜的实况,如实地证明其正确性和现实性。
—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设定独立的一个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大致上可分为政治、民事、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以及特定群体的权利。
有关政治、民事权利规定如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十六条),对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的权利(第六十七条),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六十八条),请愿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第六十九条),对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对居住、旅行自由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第七十八条)。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规定如下:
对劳动的权利(第七十条),对休息的权利(第七十一条),对享受免费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七十二条),受教育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对从事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有关特定群体权利规定如下:
为国家和人民献身的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第七十六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母亲和儿童享有受特别保护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亡命者(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有受保护的权利(第八十条)。
—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的自己固有的特点。
首先,这些权利是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具体的权利。
如上所述,宪法规定的权利基本上包含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并且包含有关保障和行使各项权利的具体而原则的问题。
例如,其他国家的宪法对选举权只下一般的定义,而朝鲜宪法在第六十六条上规定:十七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这种权利;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这种权利。
举另一个例子,宪法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其次,这些权利无论是谁都平等地、实际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所谓人权,具体地说,就是依靠国家的法律赋予并得到保障和保护的权利。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给所有公民赋予这些权利,并具备能够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基本法定保证。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反映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全体人民自主的意志和要求,根据他们一致的意志通过的法律。因此,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凡是共和国公民不论是谁都平等地享有并切实地得到保障的权利。朝鲜社会主义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明文规定由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这些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朝鲜政府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始终不渝的政策、为其提供的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其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
例如,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免费医疗制、继续增设的医院、疗养所等医疗设施更圆满地得到保障;随着人民性教育政策和先进的教育制度的发展,公民享受的教育权利也逐渐扩大。
举另一个例子,通过扩建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措施,母亲和儿童享受特别保护的权利更圆满地得到保障和扩大。
这些内容都包含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条款(例如上面所说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中;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2)人权法体系
朝鲜有为保障人民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政权关系法
有关在政权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国际法、请愿和申诉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规定在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中坚持的原则、程序、方法等的法律,在1992年10月7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24号通过,在1998年和2010年修改补充。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在选举中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成为政权的主人的人民性的选举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地方政权机关法,是以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增强其职能和作用,给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自由和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的法律,1974年1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规定成为共和国公民的条件(取得国籍、变更、注销)的法律,贡献于从法律上保障共和国公民特别是旅居海外的共和国公民的地位,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一法令在1963年10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42号通过,1995年和1999年修改补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请愿和申诉法是把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请愿、申诉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有关请愿和申诉的提出、接受登记、了解和处理中应遵守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法律,以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0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依据请愿、申诉法建立在朝鲜的请愿、申诉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使他们积极参加国家管理,改进和加强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工作的民主主义制度之一。刑事关系法
在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6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贡献于捍卫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在朝鲜,犯罪属于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国家主权、社会制度、法定秩序的可处于刑罚的危险行为(刑法第十条),刑罚有基本刑罚—死刑、无期劳改刑、限期劳改刑、劳动锻炼刑;附加刑罚有剥夺选举权、没收财产、罚款、剥夺资格、停止资格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2年1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在搜查、预审、起诉、审判中,严格制度与秩序,正确处理刑事事件的手续法,在处理案件时,为维护和保障人权起着很大的作用。民事关系法
在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家族法、继承法、赔偿损失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1990年9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当事者(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相具有同等而独立地位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成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质技术基础,圆满保障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法定保证。
朝鲜民法初次以个别的民事法规形式存在,于1982年12月定为民事规定(暂定),1986年1月成为有系统的民事规定,1990年作为民法通过。
深切关心机关、企业、团体在同公民约定和实现财产交易方面,更好地实现国家为民造福的政策(民法第六条),这是共和国民法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76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8号通过,此后经七次修改补充),是贡献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民事上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族法(1990年10月2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贡献于保护结婚和家庭,使全社会变为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家族法阐明为保护结婚和家庭的基本原则,规定结婚、家庭、监护、继承、制裁等问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02年3月1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82号通过),是规定在执行继承与捐赠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的法律,保障公民对继承问题的正确解决和有关继承问题的权利。
保护个人所有财产是共和国始终一贯的政策。因此,切实保障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赔偿损失法(2001年8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通过,2005年修改补充),是在补偿因侵害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时,严格建立制度和秩序,以便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上权益而制定的。
朝鲜对侵害人身的补偿责任,是在侵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招致损失时补偿,在约束人的自由或者侵害人格和名誉给以精神痛苦时也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法第四十条)。审判关系法
在审判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法院组成法、律师法、公证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院组成法是在组成法院时严格制度和秩序,以便正确地审理解决民事事件,保障在审判中使公民经过公正的手续的权利,1976年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9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增强律师的作用,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的法定权益,为正确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3号通过。
在朝鲜,律师通过辩护活动和法律帮助保障公民的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律师法第二条),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在进行诉讼及法律行为时,享有可以自由地选择律师的权利(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规定旨在确认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的程序与方法的法律,1995年2月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1号通过,2004年修改补充。由于有公证法,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性。
人民保安关系法
在人民保安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公民登记法、公路交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登记法,是规定由国家掌握和登记公民因出生、居住、迁移住址、死亡、对国籍的注册和注销而发生的身份变化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保护社会主义的家族关系和公民的权益,是加强居民行政工作的有力的法律手段。公民登记法在1997年11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朝鲜公民登记由居住区的人民保安机关进行(公民登记法第三条),公民证(平壤市民具有市民证)是表示共和国公民的国家证明文件。注销外国国籍,具有朝鲜国籍的公民要居住共和国时,应当进行公民登记(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法,是规定公路交通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管理、步行者和汽车在通行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贡献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公路交通法,2004年10月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709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对利用朝鲜公路的外国办事处、企业、公民也应用公路交通法(公路交通法第六条)。朝鲜对公路交通法的领导,在内阁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人民保安机关和有关机关进行(第六十九条);有关机关、企业、团体修好交通安全教育室扎实地进行公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举办司机会议、检修设备之日、防止事故之日等活动(第七十三条)。劳动关系法
在劳动领域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和劳动定额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是把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和劳动关系总括而统一地综合体系化规定的法律,1978年4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发令第二号通过,1986年和1999年修改。
朝鲜劳动关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劳动法,以第一章社会主义劳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第三章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第四章按劳动进行的社会主义分配、第五章劳动和技术革命、劳动者的技术技能的提高、第六章劳动保护、第七章劳动和休息、第八章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关怀。
在朝鲜劳动者为祖国的繁荣、人民的福利和自己的幸福,而发挥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进行工作(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款),劳动是以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劳动者高度自觉性为基础的(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确立在朝鲜的法律中,有劳动义务制度、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力分配制度、劳动力利用制度、保证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休息制度、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等。
制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提供安全而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的生命,增进他们的健康。2010年7月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945号通过。
由国家完全负责照顾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劳动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是朝鲜的原则立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定额法,是规定制定劳动定额的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这一法律贡献于科学地、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得到公正而均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定额法是在2009年12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84号通过。
教育、保健关系法
在教育保健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教育法、儿童保育教养法、人民保健法、医疗法、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圆满保障人对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9年7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847号通过,2005年和2007年修改补充。
教育法规定在教育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制、教育机关、教育工作者、教学内容和方法、教育条件的保障、对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根据教育法,2011年12月14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1年1月19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普通教育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把儿童很好地培养成为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备队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1976年4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7号通过,1999年修改补充。
用国家和社会的经费培育儿童是我国重要政策之一,是基于社会主教育学原理的教育方法(儿童保育教养法第二条)。
朝鲜从各方面关怀所有儿童,使他们在最良好的现代化的保育教养条件下,世上无所羡慕地幸福成长。这种关怀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立民族经济的牢固基础和社会主义措施来切实保障,并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加强而不断增大(第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法规定的内容如下:巩固和发展预防医学制度等朝鲜政府在保健部门坚持的基本原则,实施完全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基于预防医学保护人的健康,发展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保健机关和保健工作者等人民保健工作。1980年4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制定医疗法的目的在于: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制度和秩序,发展医疗工作,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1997年12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3号通过,1998年和2000年修改补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在1997年11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0号通过,此后经两次修改补充,是在发现传染病、隔离、隔断传染通路、对传染病的预防接种等工作中健全秩序,清除传染病,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手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保障食品卫生,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基本法,1998年7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4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有系统地增加对食品卫生部门的投资,以便具备其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现代化。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1998年7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3号通过,1998年修改),是规定公共卫生工作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为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健康而服务。
人民服务关系法
在人民服务的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商业法、粮政法、住宅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商业法,是规定商品流通和服务等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1992年1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3号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
社会主义商业是对人民的供应工作,是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工作。
社会主义商业的特点在于:增进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他们的生活方便,消除城乡差别,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把商业利润用于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和为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积累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粮政法规定有关人民饮食生活的粮食的收购、保管、加工和供给等原则问题和秩序,积极贡献于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粮政工作。粮政法于1997年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4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建立正确的粮政工作体系,保证粮谷的统一调控和计划消费。
住宅法规定住房的建设、移交、接管及登记、分配、利用和管理的相关问题,给人民保障稳定而文明的生活条件,从法律上保证他们的权利。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2009年1月21日政令第3051号颁布了住宅法,经两次修改补充。
在朝鲜,住宅根据所有形式,可分为国家所有住宅、合作团体所有住宅和个人所有住宅(住宅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从法律上保护住宅所有权和利用权。(同法同条第二款)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障人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发明法、工业图案法、商标法和电脑软件保护法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规定有关利用著作物的问题,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推动文学艺术和科技发展,于2001年3月21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41号颁布,2006年修改补充。
保护版权是朝鲜一贯坚持的政策。朝鲜从法律上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条)
与朝鲜签订条约的外国的法人或个人的著作权,根据此条约得到保护。但不属于缔约国的法人或个人在朝鲜首次发表著作,则根据此法得到保护。(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明法规定发明的注册申请和审议注册、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的具体问题,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98年5月13日决议第112号通过,1999年和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积极鼓励发明工作,不断扩大创造和引进科技所需的投资。(发明法第六条)
在朝鲜,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外国申请对新的科技成果的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工业图案法(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98年6月3日决议第117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规定申请和审议工业图案、保护工业图案权的问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8年1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第106号决议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规定申请和审议商标注册、保护商标权的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电脑软件保护法(2003年6月11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1号颁布)规定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发展软件技术的问题。
社会福利关系法
在社会福利领域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利保障法和红十字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于2008年1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社会保障法成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人民健康、并向他们提供稳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4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214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根据老年人保护法,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要在精神身体上更加健康、享受有意义、幸福生活的要求正在得到圆满实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于2003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5号颁布,2013年修改补充,贡献于给残疾人保障更有利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保障法规定在社会生活、教育、卫生保健、家庭和司法领域等各领域尽可能保障儿童权益的问题,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7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全面规定妇女权利,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9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妇女权利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妇女的社会政治权利,在教育、文化、卫生保健方面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人身及财产权利,结婚、家庭的权利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各种疾病和灾难的痛苦,增进他们的健康和福利的法律,于2007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13号颁布。
环境保护关系法
在环保领域的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资源法、放射性污染防止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规定有关环保问题的基本法,于1986年4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颁布,经5次修改补充。
国家为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环境和劳动条件,始终对保护和管理国家环境的工作给予深切的关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二款)
国家巩固和发展环境保护管理中所取得的成就,并随着工业等其他有关经济部门的发展,采取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环境的措施,有系统地增加相关投资。(第二条)
在投入生产和建设之前,彻底采取防止公害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要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为严格在水资源的调查、开发、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机制和秩序,圆满保障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所迫切需要的水资源而制定,于1997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6号通过,1999年修改。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规定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等问题,于2011年8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837号颁布。
放射性污染防止法规定防止放射性污染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放射性物质与核设施、处理放射性废弃物、观察环境放射能等问题。
保障人对环境的权利的有关法还有土地法、山林法、河川法、水闸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大同江污染防止法、废气废物处理法、有益动物保护法、防止灾害及营救恢复法、防止地震、火山灾害及营救法等。由此可见,在朝鲜以法律具体规定目前全球重视的有关持续开发的保障环境权和发展权等问题。上述法律构成朝鲜的人权法体系,是有关各领域保障人权的主要的或代表性的法律,还有众多为之具体化的法规和细则。
*上述人权法体系的分类只是基于初步研究的,并不全面,因而不是全面反映朝鲜的人权法体系的。尤其是部分法律虽然有关联,但也有未能作为独立部门来加以研究的侧面。
(3)保障人权机构
朝鲜已建立保障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机构体系。
① 国家机构
对于下面的国家机构,只叙述有关保障人权的侧面。
— 最高人民会议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重要职权和任务是制定、修改并补充宪法和部门法;批准常任委员会通过的重要部门法,制定人权政策的主要原则,任命、选举、或罢免、召回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等。
最高人民会议部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和安排制定有关人权保障法律的工作。
— 国防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国防领导机关,其职权是制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和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政策,并有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落实政策等。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审议并通过新的人权法案、规定案、现行人权法和规定的修改、补充案,监督国家机关对人权法的遵守及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行驶大赦权等。
— 内阁和各委员会、省
内阁是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内阁的职权和任务是就人权保障制定、修改和补充国家管理有关规定,检阅和监督其执行情况,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所有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等措施。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掌握和领导本部门(例如教育委员会针对教育领域,保健省针对卫生保健领域)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 地方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委员会
地方人民会议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权力机关,是地方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
地方人民会议采取执行人权有关法等各种法律的措施,有权选举和召回地方法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地方人民委员会执行有关人权的法令、决议、指示等,采取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等。
由此可见,地方人民委员会是直接保障人权的机关。
— 检察院和法院
最高检察院、各道(直辖市)、市(区)和郡检察院和特别检察院通过监督人权法规的执行情况,揭发罪犯等违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各道(直辖市)、市(区)、郡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保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人民的宪法权利和生命财产。
— 在人权领域保障国际合作的机关
Ο 履行儿童权利协约民族调停委员会
它于1999年4月28日成立,宗旨是制定并提交在协助国家履行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协约的政策方面的方案。
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
朝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于1974年12月24日成立,宗旨是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届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委员会宗旨,全面发展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
它通过教育、科学、文化、新闻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贡献于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
Ο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民族委员会
它于1981年1月28日成立,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解决在作为成员国活动中的问题。
Ο 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约》民族调停委员会
它的宗旨,是组织和进行制定并提交旨在履行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政府报告等有关履行协约的工作。
它于2001年8月29日成立,在实现国际合作,保障妇女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在人权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组织有联合国人口基金民族调停委员会(于1992年12月16日成立)、世界粮食计划署民族调停委员会(于2006年4月26日成立)和联合国儿童基金民族调停委员会(于1985年6月6日成立)等。
— 其他人权相关机关
Ο 人权研究所
人权研究所是一个专门进行制定国家人口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的人口研究和资料分析的科研机关,于1985年7月11日成立。
人权研究所研究和分析国家经济发展远景计划所需的人口资料,来提供给有关国家机关,并努力发展人口学,培育人口专家,发展同人口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研究所成立以来,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进行合作,1991年加入各国人口研究国际协调委员会(CICRED),成为组织成员国。研究所的定期刊物有《人口消息报》和杂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口研究所学报》。
Ο 儿童营养管理研究所
儿童营养管理研究所于1984年5月15日成立,研发代乳品等儿童营养食品和保健食品,调查儿童的营养、发育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合理的营养消耗标准,评估食品安全,研究防治营养性疾病的对策。
② 非政府人权团体
在朝鲜,非政府人权团体独立自主地进行特定对象或一定领域的人权研究活动和人权保障活动。非政府人权团体可分为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和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
— 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
特定对象的人权团体有妇女同盟、青年同盟、职业同盟、农业劳动者同盟、残疾人保护联盟和老年人保护联盟等。
Ο 朝鲜民主妇女同盟
它是旨在提高并增强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她们权利的组织,原名北朝鲜民主妇女同盟,于1945年11月18日在平壤成立,在1951年1月20日合并北南朝鲜妇女同盟,并改称朝鲜民主妇女同盟。
民主妇女同盟自成立至今,在推动妇女占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该同盟的作用,在实现男女平等、扫除妇女文盲、大力进行文化启蒙工作、发动妇女积极走上社会、广泛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朝鲜民主妇女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报是《朝鲜妇女》。于1946年10月加入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
Ο 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
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青年权利,于1946年1月17日在平壤成立,原名北朝鲜民主青年同盟,在1964年5月12日改称朝鲜社会主义劳动青年同盟,于1996年1月19日改称为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
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机关报刊有《青年先锋》、《新日》、《少年新闻》和杂志《青年生活》、《大学生》、《新一代》、《学生科学》等。
Ο 朝鲜职业总同盟
它是将保障工人阶级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作为主要任务之一的团体,积极贡献于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和增进他们的权利。
朝鲜职业总同盟,前身是北朝鲜劳动组合总联盟,于1945年11月30日在平壤成立,在1951年1月北南朝鲜的职业同盟实现合并,并改称现名。
朝鲜职业总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刊是《工人新闻》和杂志《工人》。朝鲜职业总同盟于1947年5月加入世界工会联合会,在保障工人阶级权利领域,努力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
Ο 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
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是社会主义农村劳动者的组织,它的重要活动目的之一是维护并实现农业劳动者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它于1965年3月成立,前身是于1946年1月31日成立的北朝鲜农民组合联盟。
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刊是《农业劳动者》和杂志《农业劳动者》。
Ο 朝鲜残疾人保护联盟
它成立于1998年7月29日,原名朝鲜残疾人支援协会,于2005年7月27日升格为现名。
它的宗旨是维护和代表残疾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基本任务是通过各种支援活动、维护活动和宣传出版活动,来贡献于恢复残疾人的精神身体机能、打造无残疾环境、防止残疾并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以使他们作为社会和集体的真正主人充分起到自己的作用。
联盟由大会、中央委员会和各道、市、郡、机关委员会组成。
联盟与保健省、城市管理省等国家机关建立协助关系,并经常保持联系,进行保护残疾人的工作,还与有关残疾人国际组织和欧盟各国积极进行合作活动。Ο 朝鲜老年人保护联盟
它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原名朝鲜帮助老年人协会,于2006年改称现名。
老年人保护联盟的宗旨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在精神体力上维持健康,享受有意义、幸福的生活。
联盟由中央委员会和各道、市、郡委员会组成。
在联盟的工作中,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保护老年人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参与社会活动和生活问题采取措施,将有关保护老年人的重要问题反映在国家政策之中,并加以解决,与此同时,保障有助于保护老年人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情趣生活,进行国际老年人日专项宣传活动,并通过国际合作来确保保护老年人所需的物资。
— 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
具有不同活动内容的人权团体有,人权研究协会、教育后援基金、日军性奴隶及强征受害者问题对策委员会、红十字会、律师会、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生育计划及母亲和婴儿健康协会等。
Ο 朝鲜人权研究协会
它是于1992年8月27日经国家批准而成立的非政府人权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研究有关国家保障人权的所有问题,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保障人权对策的建议,对国际人权保障机制进行研究等。
在协会的活动中,重要的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人权和履行国际人权协约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对外部势力践踏朝鲜人民人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为采取相关措施而开展宣传舆论活动,与此同时,维持与国际人权组织和外国人权团体的协助,为访问朝鲜的外国人士提供方便。
朝鲜人权研究协会有一百数十名法律学者、律师、执法人员和人权专家参加。
协会的活动以集体协议制为基础进行,协会由大会、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协会的财政来源于成员的会费、社会团体的捐助和个别人士的捐款。
Ο 朝鲜教育后援基金
朝鲜教育后援基金(简称:教育基金)于2005年1月26日成立。
其宗旨是加强对教育的财力、物力后援,圆满保障教育水平,以使之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来为给后代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而做出积极贡献。
对于尊重教育基金宗旨的善意而自愿的捐助,则不另行规定其形式和方法,对捐助人的国籍、种族、政见和信仰一视同仁。教育基金用于保障紧缺的教育器材和学习用品、改善教育设施的基础结构和学校的上课条件、培育优秀人才等工作。
Ο 朝鲜日军性奴隶及强征受害者问题对策委员会
朝鲜日军性奴隶及强征受害者问题对策委员会(简称:朝对委)于1992年8月1日成立,其宗旨是具体调查日本对朝鲜人民的反人伦犯罪真相,开展相关活动,来要求日本对此正式作出谢罪、进行赔偿。
朝对委的任务是,就日本动用武力非法强占朝鲜,对朝鲜人民所干下的强征及从事苦役犯罪、日军性奴隶犯罪和屠杀行为等种种反人伦犯罪的受害者及受害实情进行调查和研究;向新一代和社会广泛宣传日本的过去反人伦犯罪真相,以使纠正被歪曲的历史事实;确认在日本境内的被强征朝鲜遇难者遗骸的身份,寻找其遗属,为日本帝国主义者强征朝鲜人及从事苦役犯罪、性奴隶犯罪的受害者进行后援工作等。
朝对委与国内各人权团体、世界各地人权团体和遭受日本过去犯罪之害的各国团体及人士联系起来,积极开展国际声援活动,以使国际社会针对日本的过去犯罪大造舆论,要求日本当局清算过去。
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前身是北朝鲜红十字社,成立于1946年10月18日,于1948年12月改称朝鲜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不仅在武装冲突时期,而且在和平时期,开展旨在保护冲突受害者和遭受自然灾害人群的生命及健康的活动等。
朝鲜红十字会有中央委员会,各道、市、郡设有委员会。
朝鲜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Ο 朝鲜律师协会
它是1945年11月19日成立的律师组织,中央和各道(直辖市)、有关部门设置委员会,作为常务机构。
委员会由委员长、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
协会的宗旨是,向人民解释国家法规,帮助他们遵法守纪,若受被审人、被告人的请求或法院委托出庭,为刑事案件辩护时,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以帮助和协助法院做出公正判决,保障被审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受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委托执行诉讼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法律顾问的任务;受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拟定和审议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发展与外国律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的工作。Ο 朝鲜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
它于1954年11月30日成立。宗旨是维护并落实国家政府的法律思想和政策,巩固和发展人权法制等国家法制。
同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国际法律工作者团体、各国进步民主法律工作者团体保持联系,进行互相合作。1955年4月加入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
Ο 朝鲜生育计划及母亲和婴儿健康协会
它的宗旨是,宣传国家的生育及母亲和婴儿保护政策,加强与国际生育计划联合会等各国际组织的合作。
该协会于1990年1月25日成立。
(4)人权教育及宣传体系
朝鲜已建立一个井然有序、优越的教育及宣传体系,保证人民提高有关人权法的意识、知识水平。
① 通过正规教育网进行的人权理论及人权法教育
建国以来,朝鲜一直通过正规教育网,采用讲专题课等各种方法进行了国家的人权政策教育。这种教育工作与以人为中心的科学思想、真正维护人权的思想----主体思想的教育相密切地结合起来进行,并得到了深入发展。
在朝鲜,有关人权法的教育,以前是主要在培育专家的专门法律教育的范围内进行的。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等现实发展的要求,不仅是专门法律教育单位和普通大学、专校,而且中小学也将人权理论和人权法设定为必修课目来进行教育。
目前,朝鲜已建立一个从小学一直到大学所有教育行程的井然有序的人权理论及人权法教育体系。
小学和中学传授主体的人权思想、理论和人权法的基础知识,大学、专科学校进行深层次的教育和有关国际人权法的教育。
金日成综合大学法学院等专门法律教育单位的人权法教育水平也和从前相比大有改进和提高。
那些通过正规教育网掌握主体人权思想和理论、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毕业生积极走上国家和社会的各部门开展工作,使国家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进行得更为圆满。
② 通过社会教育设施和宣传工具进行的人权法知识普及工作
朝鲜旨在提高公民的人权法知识水平的工作不但通过正规教育网,也通过社会教育设施和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得很活跃。位于平壤市中心的人民大学习堂和全国各道、市(区)、郡的现代化的图书馆均收藏众多法律原文(国内及国际人权法)、相关图书和电子图书,可供公民和青少年提高法制意识水平,掌握人权法的相关知识和常识。
在朝鲜,公民对有关人权图书的需求很高,为此,大量出版和发行有关法律知识、常识(包含人权法)的图书和多媒体。
朝鲜中央电视台、朝鲜中央广播电台、《劳动新闻》、《劳动者》、《青年生活》等新闻传媒也广泛介绍和宣传朝鲜政府的人权政策及其落实方面的成就。
特别是,朝鲜公民所爱读的《劳动新闻》为世界人权宣言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通过之日,每年都刊载专题文章。
《劳动新闻》和其他报刊大量登载帝国主义者在世界各地侵犯人权的状况及其反动性质和对举世关注的严重人权问题的分析资料,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也经常播放相关座谈、论坛等节目。
③ 帮助执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增长人权法知识的工作
保障人权工作与其执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工作者对人权保障的态度、立场和人权法知识水平有着不少关系。
即使政府提出了再好的人权政策和人权法,如果执法人员对人民的态度和立场不正确,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就不能指望有所成效。
因此,政府以人民的好公仆建立国家公务员、审判员、律师、检察员、人民保安员等执法人员和社会团体工作者队伍,并经常为他们举办培训、再教育、讨论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培训、再教育等着重讲述的是他们坚持尊重人民、爱护人民的观点和立场,坚决克服专横和官僚主义,按照法规要求去进行保障人权工作等问题。
至于守法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和守法教育体系,另行介绍,以供参考。
守法教育的内容是教育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正确的观点和立场,向公民讲清楚法规,宣传好违法现象及其危害性。
守法教育用各种形式和方法进行。例如,及时介绍和解释法律规范、规定、细则,将解释和宣传法律的工作和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起来进行,广泛介绍和宣传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的榜样和典型等。(社会主义守法生活是所有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规要求去进行工作和生活。)
守法教育体系是社会主义法纪指导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统一地组织和领导管辖地区守法教育工作的体系,是在各机关、企业和团体组织守法教育单位,并通过法纪讲解员组织和进行守法教育的体系。守法教育单位在朝鲜公民工作和生活的所有单位都有组织。
守法教育单位以机关、企业、团体为基本来组织。
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享有状况
下面叙述朝鲜如何保证国际人权法条款规定的主要权利。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国际人权法规各国有义务保证的重要权利。
各国对国际人权法条款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持有互不相同的看法,其保证程度也有所差异。但是,政治权利应该根据国内国际法成为优先得到保障的最重要的权利,这一点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看法。
朝鲜由于有政府把政治权利视为基本人权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的措施,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的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主要形式。
标榜民主的当代国际社会如何保证人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各该国家如何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保证选民没有任何限制和条件地、自由地参加选举,表示自己的意思,这是各国应有的义务。当然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此,许多国家都表示认可。
朝鲜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的权利由社会主义宪法第六十六条和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等有关法规做出保证。
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已到选举年龄的所有公民不受任何限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选民以同等的权利参加选举,都能被选为权力机关的议员。选民按照自由的意志用自己的手直接选举各级人民会议议员,投票时和投票后对任何人也都保密选民的投票内容。
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时,以同一人口为准把全国划分为各区域,在每个选区推选一名议员。为了组织进行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国家临时组织选举委员会,每次选举都以分区(区)为单位公示选举人名单。
议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推荐或由政党、社会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根据投票结果(投票箱开启和选票计算),对当选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道(直辖市)人民会议议员、市(区)、郡人民会议议员,分别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各道(直辖市)选举委员会、各市(区)、郡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现在朝鲜的所有选民对被选的议员候选人100%投赞成票。这在朝鲜是很平常的事。选民之所以对候选人表示完全支持,主要是因为选民自己推荐为他们自己的自主权利和利益忘我工作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做候选人。
2014 年3月9日,朝鲜举行了第十三届最高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登记在选举人名册的全体选民的99.97%参加选举向各选区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候选人100%投了赞成票。这是全体选民对依靠人民群众,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益而服务的我国政权的绝对支持和信赖的标示,是人民要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人民政权的坚定信念和意志的表现。
朝鲜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之外,在选举中没有任何限制。
(2)言论、出版的自由
言论、出版的自由里包括有不管口头、书面、印刷、广播、电视、电影、电子手段、音乐、图表等探求所有信息,自由地表明、收取和传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等的权利。
朝鲜有中央和地方、工厂、企业、大学发行的480多种报纸,几十个出版机关发行的几百种杂志和多个电视频道和广播等。
所有公民都有权通过各种报纸、杂志、图书等出版物和电视广播随时随地可以自由地表示自己的见解和意志。
依法(宪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证公民自由进行著作及创作活动的权利,并根据申诉和请愿法圆满保证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及其公务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权利。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提出申诉或请愿,是作为国家的主人应有的权利。公民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根据就可以向直到最高权力机关的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个别干部提出申诉或请愿。以机关、企业、团体的名义也可以提出申诉和请愿。
朝鲜的申诉和请愿,是人民群众的声音、民心之反映,因此,对它的了解与处理是维护人民群众要求和利益的重要工作。
公民根据信息关联法,收取信息的权利、加工处理信息的权利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等也都完满得到保障。
※ 朝鲜的信息关联法,按规定对象和方式分为信息所有权保护关联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关联法等。
信息所有权保护关联法有关于社会主义宪法的规定、教育法、图书馆法、网络管理法等;知识产权保护关联法有著作权法、发明权法等。在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保障其条件的工作是并不能漠视的。
朝鲜实现印刷工具和技术的现代化,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发展出版文化;积极发展信息产业,令人迅速准确地收取和方便地利用一切信息,通过现代化工具可以自由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看法。
由于朝鲜政府重视科技发展的政策和努力,在人民享有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方面将有更大的进展。
朝鲜彻底禁止对侵略战争、人身差别、暴行的一切宣传,鼓吹和助长民族、人种、宗教憎恨思想的行为,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宣传。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也明文规定禁止的。
(3)集会与结社的自由
朝鲜首先完满保证公民集会和示威的自由。
集会和示威的自由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举行集会、表明主张或自由地进行显示威力的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有国内、国际集会和街头行进、示威行动、宗教集会、会谈等。
按照保障集会、示威的规定,主办单位应在三天前向有关地区人民委员会和人民保安机关通知后举行集会或示威。通知书应标明集会和示威的目的和日期、时间、地点、组织者及其规模。接受通知的机关(人民委员会和人民保安机关)提供集会和示威所需的条件和安全以及维持秩序的帮助。
集会和示威只允许和平性质的,侵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安定、社会秩序、社会的健康和道德,危害他人权利和自由的集会和示威则不许进行。对此,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二十一条也明文规定。
美国和西方国家动员军队和警察血腥镇压和平集会和示威,逮捕和监禁参加者,这是蹂躏人权,违反国际人权法规的。
朝鲜公民结社的自由也充分得到保障。
结社的自由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建立各种组织或参与这些组织的权利。这些组织有政党、社会经济及文化团体、人权团体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措施和行政措施组建的国家机关、团体和法院等不包括在其内。
国家向所有公民提供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法规,自由地组建各民主政党和社会团体,并这些组织自由地进行活动的条件。
要组建民主政党和社会团体时,应在30日以前向内阁提交登记申请书。此书应标明结社目的、人数、组织机构、组建日期、组织负责人的姓名等,并附有章程原文。现在,朝鲜组建并进行活动的政党和社会团体有,朝鲜劳动党、朝鲜社会民主党、天道教青友党、朝鲜职业总同盟、朝鲜民主妇女同盟、金日成社会主义青年同盟、朝鲜农业劳动者同盟等。
以反国家敌对行为为目的的结社彻底被禁止。这是朝鲜正当的主权行使,为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应当的措施,与国际人权法规相适应的主权国家的责任行使。
美国和西方国家企图在朝鲜内部建立反动组织,唆使他们进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活动的情况下,禁止反国家性质的结社是朝鲜的命运攸关、维护人权前途攸关的重大问题。
(4)自由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朝鲜的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人民政权。
朝鲜给所有的人提供担任国家公职,在国家管理中能够发挥自己能力的平等而充分的机会和条件。
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任何人都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朝鲜采取措施,使国家公务员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和任务,为人民忘我地工作。
朝鲜的公务员是在国家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义务和权限进行工作的工作人员。
国家为正确评定公务员资格,按照法规提高他们的水平,定期进行评定公务员资格的工作。
评定公务员资格的基准有,是否正确理解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法规,是否掌握有关部门的专业知识,有没有工作安排和指挥能力,工作成绩如何,是否建立守法风气,具不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等。
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参加评定工作或不及格时,剥夺此人的公务员资格。
这样的措施,并不是限制或排斥自由地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朝鲜完全实现男女平等,从最高权力机关到地方人民委员会参加国家公务的妇女占很大的比重。
(5)思想与宗教的自由
一个人具有什么思想与宗教,这是自由。因此,国际人权法规也要求国家或他人不应把思想与宗教强加于人,而要以个人自由的意志加以解决。
在朝鲜,人人都按照本人自由的意志,选择和信仰思想与宗教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所有公民都选择和坚信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实现人民群众自主性的思想—主体思想,并按照这一思想的要求思考和行动。这并不是由国家的强制性措施或在某人的逼迫下做的。这是朝鲜的公民都通过实际生活体验和历史过程所具有的信念和意志:只有主体思想才是切实维护和实现人的自主性,真正保证人权的思想,只要朝着主体思想指引的道路走,就有真正的幸福和繁荣。
朝鲜人民为拥有主体思想,相信这一思想,按照这一思想的要求进行生活而感到巨大的自豪,同时决不容许助长和传播与这一思想相违背的种族主义、民族排外主义等反动的非人权思想。
美国和西方国家企图在只相信和跟随主体思想的人民中传播反动的颓废的思想文化。他们的这一阴谋活动是对国际人权法规明文规定,各国有义务保证的思想自由的粗暴蹂躏。
美国和西方国家叫嚷什么宗教的“自由”,而朝鲜已彻底分离教会和国家,所有人的宗教自由很好地得到保障。
人们按照社会主义宪法,本着自己的信念,自由地选择和相信任何宗教和信仰,以公家的名义或私人的名义,以独自或联合的形式进行礼拜、仪式和活动。修建宗教建筑或进行宗教教育也是属于自由。
朝鲜没有对人们信不信宗教和该信某种宗教进行干涉或强迫,更没有反对、迫害、镇压和限制宗教和教徒的事情。
现在,我们共和国有朝鲜基督教联盟、朝鲜佛教徒联盟、朝鲜天主教协会、朝鲜天道教会、朝鲜宗教徒协议会。这些宗教团体有井然的机构体系(有中央委员会,下面有道、市、郡委员会,再下面有基层组织)和教会、出版物和教育机关,并同世界多个宗教团体(世界宗教和平大会、世界教会理事会、亚洲宗教和平大会等)进行合作和交流。
最近,位于平壤的基督教凤首教会、天主教长忠教堂、位于开城的佛教寺院灵通寺得到改扩建,金刚山的神溪寺、龙岳山的法云庵也复原了。
※ 长忠教堂于1988年3月动工,在6个月的短暂的时间内告竣。1988年10月2日梵蒂冈教皇特使一行前来举行教堂落成仪式,做首次弥撒。
国家圆满保障驻朝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的信仰自由,2006年8月在平壤市建立了俄罗斯正教寺院,供驻朝或逗留朝鲜的俄罗斯正教信徒举行仪式。
朝鲜宗教团体发行的刊物有《天道教经典》、《天道教概要》、《旧约圣经》、《赞美歌》、《选择与实践》、《要认识天主教》、《信仰生活之步履》、《天主教祈祷书》等。
宗教的自由仅在保障社会秩序、社会安全、道德以及人的其他权利所需范围内才能依法得到国家的准许和保障。尤其是不允许宗教引进外部势力或用来危害国家社会秩序。2)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也是依照国际人权法规范由国家承担保障的义务的重要权利范围之一。
在朝鲜,人在肉体和精神,法律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以及人的生存、自由、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国家法律保证下圆满得到保障。
(1)对生命的权利
对生命的权利是人固有的权利,保障对生命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首要问题之一。
人有肉体生命,没有它就不能生存。人只有肉体健康,保持肉体生命,才能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情趣生活。
所以,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的生命谁也不容夺取,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确认人有对生命的权利。
朝鲜最珍惜人的生命和健康,决不允许侵害人的生命的行为。
严禁国家机关或其他团体及个人恣意逮捕、处刑,切实保护人的生命不受疾病、自然灾害的祸害。
最近美国调动污七八糟的人群,叫嚣什么“非法扣押”、“非法处刑”、“拷问”、“绑架”等,这只不过歪曲现实,毁坏朝鲜的形象的闹剧而已。美国提出的“证人”都是在国家和人民面前犯下洗刷不掉的大罪逃跑的人,他们都是仇视人民真正过美好幸福生活的朝鲜社会制度的恐怖分子,是应按朝鲜刑法加以处罚的对象。
在朝鲜依照宪法和有关刑法,谁也不许恣意剥夺人的生命。
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最高刑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施行。对罪状特别严重的颠覆国家阴谋罪、恐怖罪、叛国罪、破坏罪、背叛民族罪、故意惨杀重罪、毒品走私、私卖罪都属于适用死刑的对象。
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孕妇不执行死刑。
死刑不属于侵害对生命的权利。据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法协约及其他国际人权法规范,死刑依照犯罪当时的法律,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的问题是属于有关国家的主权问题。拿适用死刑还是废除死刑的问题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维护人权问题,这无论从国际人权法的原则还是从执法实践上看也都是不妥当的。尤其是把适用死刑的问题提到人权问题来诽谤中伤那些没有加入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国家,是一种蹂躏国家主权的行为。
朝鲜依法坚决保证人体的每个部分不受侵犯。摘取人体脏器进行买卖或者加害人体的某一部分使之变成残废,都是依法严重处罚的对象。以治病为目的,贩卖、购买或利用人的脏器、胎儿、血液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
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有关刑法、有关检察审判法、有关人民保安法、有关劳动法、有关保健法等许多法律和规定都依法切实保证对生命的权利。
对于维护对人的生命的权利问题,朝鲜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所造成的危害,拨出巨额资金研制或进口预防药,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采取积极的措施。
(2)不受拷问的权利
朝鲜严格禁止故意给人带来肉体上的或精神上的痛苦的拷打或非人的、不光彩的处理或处罚。
拷打是一种以给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的方法逼供的行为,是对人格上的权利的最野蛮的侵犯行为。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国际协约第七条,反对拷问协约等各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把它规定为犯罪行为,加以禁止。
朝鲜依据刑法,如果以拷打等非人的方法进行审问,或者夸大捏造案件的内容,进行不当的判决或判定,都以犯罪论处。以拷打等非法的方法审问,给人带来重伤害或致死,就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以拷打等方法侵犯人的健康和生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就依赔偿损失法负赔偿损失责任。
朝鲜不允许以拷问或殴打等非人的方法逼供或诱供。
培养执法人员的教育机关教育学员,使他们正确地认识到拷打等非人的不光彩的审问方法的非法性和危害性,要求他们在办案时彻底保证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严格遵守证据第一主义原则。执法机关切实掌握情况,进行控制,进行教育,切实采取处罚措施。
朝鲜要求检察机关增强作用,以严格禁止拷打、非人的处理与处罚。
还通过对侦查、预审、劳改机关的正常的监督,切实保障不受拷打的权利。如果发生拷打、非人的处理或处罚现象,就严加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受审者、辩护人或其他人提出申诉,就及时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3)不做奴隶的权利
凡人都有不做奴隶的固有的权利。这是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被剥夺的神圣的权利。
奴隶指处于毫无权利,自主性残酷遭到蹂躏的状态的人。奴役行为是人对人行使暴力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最直接的敌对行为。
奴役行为包括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和儿童劳动等。
朝鲜视人的自主性为生命,决不允许存在剥夺人的自主性的奴役行为。所以不存在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强制劳动等现象,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就依法严加处罚。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儿童权利保障法第十九条,严禁儿童劳动,不允许机关企业、团体或个别公民进行迫使儿童参加劳动的行为。据刑法一百八十一条,迫使还不满劳动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就负刑事责任。
在地球上早在1983年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但世界许多国家依然还存在着奴隶制度、奴隶买卖、类似奴隶制度的制度和习惯,其形式越来越多样。
在这里成为问题的是过去把朝鲜人民变成自己的奴隶,强迫过奴隶生活的日本的奴隶犯罪问题。日本的奴隶犯罪,是在日本政府的批准下有组织地干下的。
在地球上哪个国家的历史也没有像日本这样强制逮捕、绑架许多妇女(其中有20万名朝鲜妇女)像牛马一样拉到战场,强迫性奴隶生活的野蛮人。迫使朝鲜人民处于不如丧家之犬的无权利的处境、奴隶状态,这就是过去日本对朝鲜的殖民地历史的总结。
日本否定奴隶犯罪的历史,还没有谢罪和赔偿,在这个国度里,至今也奴隶买卖、卖淫、人身买卖和儿童劳动蔓延。
没有对过去奴隶犯罪的谢罪和赔偿,就不能圆满解决今天的奴隶犯罪问题。因此,日本的奴隶犯罪决不是过去的问题,也不能适用于时效。
在朝鲜,从解放初期起认真搞好教育工作,使所有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意识,做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开拓自己命运。今天,朝鲜公民都坚决反对奴隶屈从思想和事大主义,坚决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自主权。
(4)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包括两种,一是不被随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二是被剥夺自由的人在作为人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情况下接受处理的权利。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