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一审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些年,中共落马官员的贪腐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却常常因为坦白认罪、退缴赃款等从轻判处死缓。这种现象引起民间的强烈不满与学界的激烈争议。
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被称作中国高铁第一人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中共官方媒体报导,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法院称张曙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张曙光未表示上诉。
公开的资料显示,张曙光被视为刘志军心腹,曾先后在铁路系统的上海、沈阳、北京铁路局,京津城际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和铁道部运输局等单位任职。
刘志军2003年主政原铁道部后,张曙光火速升迁。当年4月,张曙光调任北京铁路局副局长,不到半年后改任铁道部装备部副部长兼高速办副主任,负责高铁技术引进,2004年又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兼副总工程师,主管铁路运行计划及发展规划等核心业务,成为铁路系统炙手可热的实权人物。
2011年2月,刘志军案发后,张曙光也被停职审查。2013年9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就张曙光涉嫌受贿4700余万元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9月10日开庭审理。
近几年,中共落马贪官们的贪腐金额少则数百万,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按中共政府公布的《刑法》,其中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是那些涉案金额巨大的贪官们却极少被判死刑,当局常常以其所谓坦白认罪、积极退缴赃款等为理由从轻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