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官方敲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期,并公布将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后,围绕法治的讨论就不绝如缕。有人断言周永康案会全面收网,也有人揣度中国法治将迎来一个转捩点,与稍早前习近平在政协纪念大会上的初露的民主观呼应,中国的民主法治或发生质的转变。但是当人们都在谈法、谈法治、谈社会主义法治的时候,却忽略了最为关键的一点,即法的精神,即四中抛出的“法治”探气球究竟是做什么的,其倾向性和目的性是什么?时下的中国,并不缺具体“有形”的法。上至国家法,下至部门法、地方法,繁冗浩瀚,到2011年两会,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便理直气壮地宣称“中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体现什么原则,代表谁的意志,服务于谁的利益,意即中共所宣称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法的精神”是什么却最难清晰可见。

2300年前,秦国的商鞅变法,就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诘难。变法的两位主角,秦孝公和商君公孙鞅,也进行着同样的思考。尤其是秦孝公被称为“孝公难题”的经典问题: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怎样才能尽快使全天下的所有官员和百姓们知法、守法并且能够保证法度统一、执法公正呢?更是一语道破了所有规则和制度的变革者共同的忧心之处。此经典之问的背后,至少包括了四个实现法治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立法之后的法律传达问题;其次是法律传达之后的执法公正问题;再次是法律实施之中的法制统一问题;最后是法律运作之中的执法公正问题。法律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给全天下的官员和百姓,如果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和发挥预定的功效,如果适用起来因人而异各地不同,如果本身沦为了以权谋私的工具,那么立法再多、立法文本再严密,也终究不过是一纸空文。
法的精神
于无形胜有形
回归到最根本的问题上来。什么是法?什么是法治?中国需要的“法的精神”具体为何?在先秦诸子著作中,关于“法是什么”的命题,有着非常相近的说法。《管子》中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墨子》说:“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韩非子》说:“……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商君书》说:“法者,国之权衡也。”用规、矩、绳墨等比喻标准法度,意味着无论用在哪里、在什么时候用、谁来用,这些标准都是一致的,不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变化,具有“硬性”和“不可商量性”。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规则和工具。在中国传统社会,法便一种定纷止争、维持统治秩序的工具。它也与西方的契约精神有若干相通之处,但最终的分歧在于是否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是法的终极权威。当然,法是是体现人的意志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但法一旦确立,便具有不容置疑的最高权威。
中国不缺具体而有形的法,而是缺乏对法的精神理解,缺乏对法的敬畏
围绕“法治是什么的”问题,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民众来说,法无禁止即为许可,而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法治是人人平等和消除特权”、“在法庭宣判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落实疑罪从无”、“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而最简单的理解莫过于:“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
法治不仅强调了形式上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还强调了“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以及“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至于“法的精神”,将法的“不可商量性”与法治的“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结合起来,则与传统法律思想的“人大于法”全然不同,是法大于人,一字之差背后附带着公义和公平,是法而不是其他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老大”,任何人及任何权力,都要在宪法及法律的框架内,依照规矩办事,而不是随心所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与此同时,“法的精神”应该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存在状态,如同人们呼吸的空气一般。而人们对法的精神的希冀,也应该如同期待蓝天那般。
沿着这一路径和逻辑,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法的精神的标杆之一,不妨定为当纠纷发生后,民众最先想到的解决之道为何?尤其是当被告方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时,原告又会作何选择?就当前形势来看,民众信访不信法问题突出,甚至有人不惜以集体喝农药的“行为艺术”来讨要说法,在遇到“民告官”的案件时更是选择直接退出。如果说普通民众将希望寄托于信访、或是媒体的关注,是对法的精神的一次伤害,那么执法部门以“黑监狱”关押信访者,或是官官相护、徇私枉法,则无疑是对法的精神的二次伤害,而且以程度论,后者要远比前者的伤害严重得多。
同样地,虽然法的精神相对于具体而有形的法规制度来说,是形而上的,是无形的,但是却是于无形胜有形。好比一座大厦,如果地基没有打好,建再多层、装修的再豪华,不过是一场徒劳的努力。放在法的精神与法的问题上,并不意味着作为地基法的精神要成型于法度前,而仅仅是以重要性计。因为法的精神与法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和互相完善的关系,没有前后之分。最理想的状态是,以法的精神为底色,以具体法度为必要补充。虽然现实情况往往是,从计划经济和公有制一步步走来,国家权力在物质、精神、思想上的滥用,使得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空间不断被压缩。
“孝公难题”背后的精神困境
“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这是中共的美好愿景,但是理想和现实总存在一定差距。《商君书•定分》中的“孝公难题”提出了革新法治建立的三个基本难题:革新立法的溯及既往、法治权威的时不我待和执法官员的违法乱纪。商鞅变法时遇到的现实阻力和困境,在当代中国依然存在。言外之意是,即便法是什么、法治是什么、“法的精神”是什么有了明确的答案,但是总也逃不开各种“难题”。而“难题”的背后,恰恰暴露的是法治精神的缺位。
首先是革新立法的溯及既往。寻根溯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是人治思想,人大于法,不论是儒家的礼治、仁治或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寻根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换言之,法律法规只是国家治理手段之一,并非全部,统治者的意志才是最为关键的要素。新中国成立后,法治进程道路曲折,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变。在毛泽东时代,尤其是文革十年浩劫,个体的思想和权益被彻底抽空,公检法被当做走资派惨遭摧毁。处于晚年的毛泽东本人,甚至曾公开表示,“要人治,不要法治”,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待到1979年,中共开始意识到法治作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的重要性,故而最早提出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意志改变而改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两年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实现了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紧接着,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的概念。十八大则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中共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管是最早的法律为统治者服务,还是后来的人大于法,都与“法的精神”相背离,是人的统治而不是法的统治,是为精神的困境。
其次是法治权威的时不我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前,只是一种文本,还不真正具有生命力,更不具有权威性。要激活其生命,在社会生活中树立权威,必须付诸于实施,即从文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其从抽象的行为规范落实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变为实然状态。中国法治之所以权威不再,要么生命力尚未被激活,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沦为一纸空文;要么在实施的过程中严重扭曲变形,违法乱纪等情况车载斗量。上海钉子户潘蓉,虽然有《物权法》高高在上,却仍难逃住房被强拆甚至丈夫被关押的不幸;同样来自上海的孔东辉,虽然有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在要求政府公开相关拆迁信息时处处碰壁,甚至在起诉失职部门时被告知“没有原告资格”;河北农民王秀珍为暴力拆迁事宜上访时,被镇领导呵斥“有事别找我,跳楼去五楼”……可见,“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有法必依”。当普通民众尚且不能有尊严地活着时,法律的权威又从何处谈起?当法律的权威地位都开始摇摇欲坠时,法的精神更是如水中月、镜中花了。
最后是执法官员的违法乱纪。上至常委级高官、下至基层干部,贪污受贿金额巨大令人瞠目;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以及随后发生的数起法院工作人员开房门事件,再一次刷新了公众对执法者的记忆;城管暴力执法,没有最暴力,只有更暴力,延安城管飞跳双脚踩爆头亦不断“重出江湖”;因艳照门、情妇举报再到的官员亦不再少数,比如雷政富、刘铁男。凡此种种,无一不是对法治的亵渎,对法的精神的践踏。从根本上说,法治是对政府的约束而不是对人民的约束,是法的统治。更形象地来说,拥有垄断性暴力的政府要统治人民并不需要法治,仅有暴力就够了。你有一把枪,就可以让一屋子手无寸铁的人乖乖听你的话。而要保护这一屋子手无寸铁的人,必须对你用枪加以限制。时下,法治之于中国还是中共的一种治理手段,是对人民的约束,而对自身的约束则远远不够。就拿习近平提出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来说,虽然是对掌权者权力的约束,但是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关进去之后笼子的钥匙掌握在谁手中?笼子的缝隙是否会成为权力继续张牙舞爪的漏洞?为何是笼子而不是铁皮箱?诸如此类的问题,也暴露了中国法治存在的诸多顽疾。以至于,《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挺着个大肚子想要“讨一个说法”的朴素愿望,也成了一个难以企及的“梦想”。而秋菊自身,只是想要个说法,而非想要法律做更多,也暴露了其执着背后对法的精神的严重误读。
中国缺什么?
从“孝公难题”到“秋菊说法”,中国视野下的法治精神虽然不同于西方资本和宗教双重力量下的私权至上,但是也不能跳出法的“不可商量性”和法治框架下的法大于人。也就是说,即便中国目前“法的精神”还没有具体雏形,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但是只需要让“法”归位,度量标准不因时因人而变,那么精神的成型便会自然而然到来。当下正值四中时间,又是首次聚焦依法治国,故而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的“法的精神”也就正当其时。值得一提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重视正在水涨船高。9月18日,有“东方诺贝尔奖”之称的台湾唐奖举行颁奖典礼,将四大奖项之一的“法治奖”颁给了一位独臂传奇人物----南非的大法官奥比•萨克思。这项奖金高达千万人民币的奖项足以媲美诺贝尔和平奖,是首次用高额奖金表彰在法治领域做出过伟大贡献的人物。萨克思在荣誉在于,他帮助南非迈向法治的关键时刻,闯过了跌宕汹涌的历史三峡。类似的关键时刻不仅发生在南非,也发生在历史上和当代的其他一些国家。这些关键时刻能够鼓舞和启发其他正在迈向法治征程的国家和人民。对于习近平而言,既然已经锁定了依法治国作为四中全会的主题,那么应该已经做好了通盘考虑。在如何完善法的问题上,或应该更多地聚焦于形而上的“法的精神”层面,而非简单地修补“程序”。以中国政情文化论,法的精神定然不同于西方,在各个方面始终强调中国特色和道路自信的中共,也不会依葫芦画瓢,让中国的法度完全走上西方法治的轨道中去。中国已经到了法治的关键时刻,此一点早已成为共识性的存在。如果说历史上法治的关键时刻在于观念的转变,在于制度的创设与缓慢的成熟,那么在法治理念已经成型并且深入人心的当代,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突破,主要取决于政治智慧与勇气,取决于是否敢于大刀阔斧地改革阻碍法治进步的制度。
时下,中国不缺具体而有形的法,而是缺乏对法的精神的理解,缺乏对法的敬畏,缺乏观念的水位。习近平带领下的中共第五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那么法治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能否做到外在与精神的协调统一,决定着第五个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几何。当底层民众有了越来越多秋菊的死磕精神,当人们不再寄希望于把事情闹大后的“媒治”,当人们开始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独具中国特色的“法的精神”之成型并稳定下来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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