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自然法的没落到中世纪天主教神法,再到近时以英国《大宪章》为标志的近代法治观念的确立,这其中暗含着西方法治精神其实是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本性”。而中国目前从政府的管理到治理,虽逐渐注重对权力的法治约束,但世界范围内社会矛盾变化的趋同性决定了中西方法治不可避免地“靠近”。实际上姑且抛开前述三篇文章揭示的差异,中西方互相借鉴拥有更广泛的现实基础,比如强化司法独立,引入大法官甚至改造陪审制度,破除法官行政级别制……这些相互之间的贯通实际上可能在技术层面上缩小双方的差异。当然,这反过来证明了在社会主义政治机制架构下,中西方法治体制并不是完全不可以互相嫁接的。也许,“当我们国际化的时候,就不存在中西差异。”或者说,过度争论差异是无意义的。

2010年中国曾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修改重点之一是减少死刑罪名、延长刑期。“少杀”是取消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被视为是与世界主流价值进行接触的一个积极步骤,在当时受到西方世界的“欢迎”。此次四中全会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的改弦更辙,中共高层也已经向外界透露四中法治的底线----“中国特色”。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东西方的法治实施显然都在有意互相靠拢,这是历史的必然,即如文章的开头我们所提出的内容。
周永康主政政法时期的乱象在近两年得到纠正,尽管还不彻底,但这些碎步前进仍然触动了舆论的神经。需要承认的是,正是那个时代暴露中共法治体系轻易被践踏的诸多弊端,所以十八大后的一系列动作绝不仅仅是“去周化”那么简单,而是对整个法治秩序的重建。但是问题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来就是没有现成的模板可以复制的,那么当要一股脑进行大规模的更弦易辙,比如建章立制时,现实资源在哪里?所以说,这些碎步的摸着石头过河果然尤其必要,但更重要的不可避免地要靠“拿来主义”。这拿来主义既要向中国法家传统伸手,但也必然要向在现代化中先行成长起来的西方法制体系伸手要东西。
多维已经在前述的多篇文章中为中国后周永康时代的改革进行了多番研读,最重要的体制性拨乱反正便是效仿西方的大法官制度,进行有效的制度改造,使之适应中国当下的法治环境。以英美法系中最具代表的美国法官制度为例。首先,司法独立是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官任职的最基本保障。法官必须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其次,西方法官制度要求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除了具备深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阅历之外,必须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最重要的是政治立场要中立,这样才能确保法官司法权不受干扰。除此之外,美国的法官制度在法官的任免、职业保障、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今年4月份,官方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任命胡云腾、刘贵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尽管自2002年中国便确立起大法官和大检察官制度,但此次任命仍然受到诸多关注。这被视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中国进行大法官制改造的重要的一步。北京时间6月15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向官媒表态,将首先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湖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实际上,这步步招招都指向了司法人事体制的改革,即借鉴西方司法体制经验推行职业化和去行政化。早在今年3月份,多维曾刊文《红文背后七:法官不再是官 习或中意大法官制》,披露习近平对司法改革的具体态度和意见。他提出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等内容,更是直接转化成为此后司法改革五年计划纲要的具体方案。文章称,中共出台的这些改革举措或将进一步催生“大法官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突出其主体地位和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相关调整已经渐渐向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大法官制”靠拢。
在中国,法官的高度行政化导致了诸多的弊端。上述所说的司法行政化,简而言之,就是法官管理体制一直沿袭着传统的行政化模式,即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这一体制反映出最直接的矛盾之一,就是法官待遇低,难以留住优秀人才。一份数据显示,当前中国政法系统有近34万人,但有法官资格的不到20万,在一线办案的不足17万人,而在这17万人中,真正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寥寥可数。为此习近平还列举出一些在中国网民中流传甚广的案例,“一些地方20出头的小姑娘、小伙子就当上法官,但一些地方50多岁正当年的法官却为了给年轻人腾位置提前退居二线;还有一些法官因为收入低下海经商等现象,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
另一悖论是,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法官不亲自参与审案。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法官,法官审理案件是其本职工作。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更为严重的是,法官“审而不判”,而担任行政职务的高一级别法官却“判而不审”,这就导致了冤假错案和越级上访等结果,催生严重的社会弊端。更有甚者,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低下,以至于触怒习近平,致使他在年初中央政法委的内部会议中大发雷霆。习近平说,一些人“管不住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交不该交的人,去不该去的地方,做一些出格的事情。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嫖娼,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找小姐陪唱,公安民警因买不到奶茶就枪杀店主,如此等等,简直是匪夷所思!”除司法人员去行政化和职业化外,近年陪审制度的舆论争论也颇多。在西方社会尤其是海洋法系的国家,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尽管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从中共早年建立根据地时期便存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指的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他们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与陪审制不同,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裁决决定权,还参与合议庭,具有量刑决定权。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已经堕落为一种“木偶”。相关统计称,在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177起案件中,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提问;69.49%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与审判长进行过交流。另外,据有些陪审员讲述,由于法庭一般不会当庭宣判,也很少在庭后进行评议,所以,有些陪审员甚至不知道案件的裁判结果。为此,中国的法律学者近年为改造陪审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当然,这并不表示“靠拢”是一边倒的。而是说,西方国家比中国更早进入法治时代,所以能够因为这一先天优势而积累更多行之有效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有益经验,值得中国利用后发优势去借鉴、改造、融合。中共也必然不会全盘复制西方法治体系,比如在控辩制代替纠问制上就一直存在抵触情绪。不得不承认,西方司法制度在追求程序公正,不设审限制度和实行庭审抗辩制,可能放任控辩双方就枝节问题胡搅蛮缠,容易造成高额的诉讼费用和超长的诉讼期限;而由12名不懂法律的陪审团成员断案也有可能难以做出最终判决。这一切都给人们造成诉讼效率低下的印象,而相较于此,中国由法官主导注重实体公正更能体现效率,同样也值得西方国家从中汲取积极成分。
实际上,正如文章开始所称,当下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抛开意识形态的分歧,中西方法治都不可避免地拥有限制公权的现实指向。面对经济发展、社会矛盾等等相似的社会问题的挑战,必然在包括法治等上层建筑领域互相吸收对方的积极成果。当然,意识形态分歧的存在,决定他们的最终法治归宿以及实际的倾向性都在理论上会截然不同。所以,中西方不会完全复制对方的法治架构,中国尝试从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寻求法治基因的实现形式便是一个明确的姿态。所以说,争论以中西方法治体系是否完全契合来判断中国法治进程本不具有任何意义。中共已经告诉西方,他们要的是“中国特色”,而不是原样复制粘贴。在对法治精神的追求上,即使在形式中拥有宽广的融通空间,但没有一个中共领导人在今天敢称要完全接轨西方,所以说最终二者绝不会达到完全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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