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进入第三天,司法改革话题依然是各大媒体的热点。其中,在高度集权体制下形成的泛政治化的司法环境,成为当下质疑中国司改长期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因此,打破旧式的政法链条,建立新型的政法关系,应是当下司法改革最大的现实。
以政代法
非现代社会治理框架
据悉,习近平执政以来对司法领域尤为重视,不仅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还亲自部署了司法改革的相关政策任务。今年的政法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下达习近平对司法改革的指示,要求新一届政法队伍要:“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信息应用、改进政法宣传舆论工作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有媒体分析认为,一场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大幕,已徐徐拉开。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有相关政治理论提出,现代政治的合理性是以官僚制度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为前提的。因此,法律与政治在现代社会的密切关系,是现代政治的一个根本特征。实际上,官僚制本身就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基础上的。政治组织的形式和活动方式,政权机构的构成与职权职责范围,各个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行使方式,政权的取得和更替,等等,都应该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果没有法律,这些明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是无从谈起的,有关政治权力的配置以及相互约束的关系也很难建立。更何况,法律对政治的规范还大大提高了政治透明度,从而保障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权利。可以说,正是由于大量的经过理性审视的法律术语和技术的广泛运用,政治才有了一个与现代生活一致的基本结构和活动方式,才使政治从血腥的暴力场中解脱出来,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需要,这也是现代政治的基本核心。
从这个角度来看,孟建柱对司法现代化的要求非常符合现代政治的框架,这与习近平所提出的“治国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脉相承。遗憾的是,由于泛政治化的中国社会,早已习惯将任何事都与政治挂钩,本该维持公正、独善其身的中国司法也被侵染,经常沦为权力的附庸。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发生的如违反拆迁、城管执法、劳动教养等法治乱象已经说明,在一切讲政治的泛政治化体制下,一切对、错取决于政治或经济利益的考量,而非合法性的判断。从而导致出现权力部门化、利益集团化的现象,阻碍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该有的社会治理框架。不难看出,这样的体制很有可能会自我反噬,最终造成一个大的崩溃,文革就是如此,中国在过去几十年内不断涌向的社会问题,有很多也具有这样的原因。
这不是危言耸听,从中国社会现状来看,处于从属位置的司法,不但难以支撑现代政治,还会反过来助长腐败进而来腐蚀执政党。众所周知,在原中央常委周永康主管的政法系统时期,各级官吏以政治为纲,干预个案,影响司法透明已是公开的秘密。经过政治“化妆”后的司法权力,不但导演了诸多冤假错案,还为体制“养”大了一只无法无天的“政法王”,让一个官僚凌驾于国家法制体系之上,这不仅让政府陷入公信力的危机,还让执政党面临巨大危机。
有了周永康的前车之鉴,足以证明不改变以政为纲的司法环境,中国司法的现代化也无从谈起。但不管怎样的未雨绸缪,中国政府没有摆正的“政法关系”,是当下最大的政治事实。也正是这个原因,中国司法改革一度让公众寒心失望,十八大前,有大陆司法界的专家公开表示,近年来的司法改革非但没有前进,反而倒退明显。要打破这种绝望的局面,中央就应突破长期以来那种毫无建树的司法改革“演习”,让社会重拾法治信心。不过,要知道中国司法得了“政治病”已经得了太久,若本轮改革再不痛下决心,摆正政、法,不但会遭致司法沉沦的可怕后果,还会让民众对法律丧失信心,从而失去让中国政治摆脱落后,实现现代化的最佳途径。
不做权力的附庸
重构政法关系
从目前的司法生态来看,摆正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最直接的要求就是,让政治的问题通过政治来解决,让法律的问题回归法律本身。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欲打破传统司法环境政治独大的现象,就不能再让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而最有效的做法就是政权自动脱离司法环境。当然,这种脱离并不是说要像西方国家那种简单的“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而是从功能上让政治与法律泾渭分明。
从概念出来,两者的逻辑就已截然不同。政治是各种团体进行集体决策的一个过程,也是各种团体或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所结成的特定关系;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议机关所制定的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可见,政治着重于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平衡;法律则着重规范,其功能在于制约。因此,不管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政治和法律都有分得开的前提。虽然有了分开政、法的前提,但实施政、法的功能分离并非易事。首先,政治和法律高级形态的业务混乱,是导致二者关系浑浊的关键因素。譬如,上文提到的信访、劳教、城管执法等,这些政府人员频繁插足司法事务的例子,在中国大陆比比皆是。要想改变这一局面,就需要管住政府执政中的泛政治化思维,让地方司法抛开政治的不合理束缚,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国家司法垂直管理。只有这样的司法环境,才能让民众改变一有事就找政府而不是找法官的行为。
其次,除了垂直的司法系统外,还应避免政、法系统的人员覆盖。再次以周永康为例,一个身居高位的常委作为司法系统的主要负责人,自然有条件有能力让政府“有法不依”。但是,导致政、法部门重合的人员结构,其实是“政党独大”的意识形态在作怪。只是,这不但会让人民遭殃,社会失望,法官没有尊严,还连累政府失去应有的公信力。毋庸置疑,让一位高层领导去控制司法部门的霸道做法,是国家的统治思维而非治理思维,是不符合现代化治国标准的。
最后,摆正政法关系,应该避免法律再次落入自身的权力陷阱。如上所述,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对当下政治社会的重要性,就应承认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权利的代表。这正是需要警惕的,人们怀有美好的愿望,认为法律是公正、正义的化身。可是,当权力成为一切的时候,饥饿的儿童也会成为罪犯,最后一样会轮回到19世纪20年代法国的《悲惨的世界》----整个法律界没有人性的慈悲,无视基层人民的困难,盲目地执行着维护高层利益的律法。
长期以来,大家都看到了政治对法律的主导,却忽视了法律对政治的依赖。说到底,法律也是高层建筑维护社会秩序的产物。在重构政法关系上,不能简单地以摆脱附庸角色为口号,还应顾及法律与政治的反相关。
在现代政治生态的话语体系里,法律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超越了政治而成为现代社会公权力的代表,但事实上,它本身并不完美,就连西方那种相对健全的法治国家也存在着诸多司法漏洞。因此,司法的弊端,也需要政治功能的补充。换句话说,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只是指他们对人类社会的功能不同而已,并非要将二者割裂。对于中国来说,司法还是政治的重要内容,但是如何构建两者合作关系,推动社会秩序发展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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