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共强化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草案出台带有为中共探索制度反腐的意义。
自第五代上台后,反贪腐有声有色,得到民间广泛支持,但过于依赖领导人权力的反腐难脱人治和权斗之嫌,对中共意欲推进的法治国家建设并无益处。而且,鉴于中国腐败存量太大,这种高强度大规模反腐能否持续也值得怀疑,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依赖权力反腐到依赖制度和法治反腐的问题由此而生。当然,运动反腐仍有其价值,没有对腐败的治标,就不可能遏制腐败高发态势,为治本赢得时间。
探索制度反腐并非易事,其一是转向时间难把握,其二是何种制度有利对腐败治本。虽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丰富经验可供借鉴,但中国也有自身特殊情况,制度反腐也应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像改革开放一样,局部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行,在反腐模式的转换中,既有利于制度推进,又不会使腐败反弹。
制度反腐试点,广东是较好选择,一方面因为广东腐败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因为广东向来是制度改革的先行者,在防腐立法方面比其他地方也先行一步。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积累了一定经验。
广东今次的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比上述两个条例又有进步,意图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和制约,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草案要求编制政府的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强调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遏制一把手的拍脑袋决策。对颇受诟病的三公经费,草案也要求细化并公布和说明。草案还对社会关注的裸官和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作了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报告的,不予提任。另外,草案规定,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对制订或者修改中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如有违立法精神和公共利益,需要改正。
毋庸讳言,广东预防腐败条例草案的进步很有限,中国已经吹响依法治国号角,不妨胆子更大一点。虽然中央没有赋予广东制度反腐的试点权力,可广东理应有此自觉,为中国肩负探索制度反腐的使命。若广东有此意识,可在征求意见完成后,对草案进行较大幅度修正,步子迈得更大一点,譬如,对社会讨论多时的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不妨一步到位,而非逐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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