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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次大修首次提审 拟删9项“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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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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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事实+

中国为何开始逐步取代死刑?

1977年,只有16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如今则有140个国家(占世界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法律上或实际操作中废除了死刑。

中国也开始倾向于用更加人道的手段取代死刑。其原因在于,如今,中国的死刑案常常会激起更多的民愤,而不是平息民愤。一项得到欧盟委员会资助的调查在2007年至2008年间走访了三个省份的近4500人。这项调查发现,仅有58%的受访者支持死刑。60%的受访者认为,无辜的人可能会被错判。

美国《纽约时报》网站7月8日刊发题为《中国反思死刑》的报道称,2006年,在中国,一些主张改革的法官开始正式提倡处罚适度。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带领下,奉行“少杀、慎杀”的原则。第二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从而为下级法院报送死刑案制造了强大的阻力。结果,许多死刑判决被死缓判决代替。2007年11月23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在实际操作中,死缓意味着服刑约25年。

报道称,这一转变遭到了强硬派的抵制,他们警告说犯罪率可能会攀升,但是结果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犯罪学家现在提出,过去的严厉做法事实上导致了暴力犯罪增多,因为罪犯不愿留下活口。

我国目前适用死刑的46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30. 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 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刑法草案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首先,草案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因此,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李适时说,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草案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二,草案从两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即: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如草案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草案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事实+

过去以数额量刑难威慑腐败

目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并不多,贪污罪、受贿罪是其中两个。这种定罪量刑模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缺陷。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性质决定“以数额量刑”太过单一,数额之外的其他犯罪情节容易被忽视。

现行标准是1997年修订的。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数额滞后性凸显。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对立案、量刑标准的把握不尽相同,事实上造成司法标准不一,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数字表述过于模糊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降低了腐败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一些贪腐官员甚至钻此空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意味着贪污受贿额越少,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些腐败分子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我国拟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2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

据了解,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国际因素影响加大、案件多发频发、网上网下互动等新趋势。反恐怖主义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向实战化转型,在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防范、应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需要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同时,随着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对象和范围不断拓展,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有利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中把握主动。据介绍,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

在工作体制机制责任方面,草案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军队、武警、民兵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做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

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草案规定了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重点目标保护、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等措施。

在情报信息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统筹有关情报信息工作。

在应对处置方面,草案规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了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详细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种应对处置措施。

在国际合作方面,草案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事实+

各国反恐合作皆情报先行

今年以来,严重的恐怖活动在世界各地接二连三,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各国也纷纷施展各种对策,包括立法、组建应对恐怖主义专门机构、研发新技术加强打击力度、加强教育进行全面反恐等等。

2003年,美国组建国土安全部,目前拥有雇员24万多名,首要职能之一就是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2006年,俄罗斯成立了“国家反恐委员会”,主席由联邦安全总局局长担任,直接对总统负责。该委员会的阵容十分豪华,包括联邦安全总局局长、总统办公厅副主任、内务部长、外交部长等17个国家机关、部委的领导,俄罗斯对反恐的重视可见一斑。

应对恐怖主义,最理想的状态是“早发现、早预警”,最关键的是反恐情报的搜集、研判,反恐情报信息网络的完善和搭建。据美国“传统基金会”的数据显示,9・11后至2013年,至少有60多起针对美国的恐怖图谋被挫败,其中除了几次是因为“好运气”外,其他大多要归功于情报部门和执法部门。英国秘密保安局、军情六处、政府通讯总部及国防情报局等情报机关都有责任实时监控恐怖主义动向,为国内的反恐提供预警。在这些情报机构之上,英国政府设有联合情报委员会,直接对内阁负责。这一机构对各个情报机构的信息进行统筹,定期向内阁提供国内安全威胁评估。刑法修正草案: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于犯罪

#快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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