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刘某携带水果刀在银行门口伺机抢劫,后见他人在银行柜台取现金放入公务包内,便尾随他人并砸破他人车窗将放有139000元现金的公务包抢走,并在逃跑过程中抢劫电动车一辆。近日,刘某被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现年26岁,陕西安康人)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海口市友谊商场附近一家建设银行伺机抢劫,见被害人黄某明在银行柜台的窗口处取出现金放入公务包内,遂尾随被害人黄某明至龙华区龙华二横路某公司办公楼一楼大院内。
被害人黄某明将装有现金的公务包放入黑色大众轿车的后排座离开后,当被告人刘某在大院门口捡一块砖头正欲砸破车窗时,公司员工洪某菊、彭某积、符某开过来大喊制止,刘某不顾三人制止持石头砸破后车窗拿走公文包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威胁洪某菊、彭某积等人不让他们靠近,彭某积和符某开见状持扫把、塑料凳子追赶刘某,刘某退出大院恰遇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曾某荣,其为了搭乘电动车逃跑,持水果刀威胁曾某荣停车,曾某荣及电动车上的乘客因害怕扔下电动车,刘某骑该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黄某明被抢的公文包内有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十三捆(每捆10000元)和零散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共计人民币139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刘某住处缴获人民币59025.5元,被告人刘某的家属退还人民币12000元,赃款共计人民币71025.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明,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荣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曾某荣的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夺取被害人黄某明人民币139000余元,并在逃跑过程中抢劫被害人曾某荣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其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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