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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替代刑法阻碍中国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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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准备再取消9项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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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一(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准备取消9项死刑罪名。

习近平政府在2013年11月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而上周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以“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

2011年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得到业界和许多分析人士的支持,认为这是中国向世界废除死刑潮流靠拢的进步举措。

积极意义

在北京的职业律师、法学博士金晓鹏在接受BBC中文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逐步废除死刑或者逐步减少适用于死刑的罪名,体现了中国司法改革和刑法进步的趋势,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官方公布的资料,这次刑法修改将取消的9项死刑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金晓鹏律师对于为什么当局计划取消这几类死刑罪的理由分析说,这显示了中国对这些特定犯罪项目的“社会危害性”在认识上起了变化。

从理论上说,世界上所有国家对包括死刑在内的犯罪量刑时的轻重标准,都是依据这一犯罪对社会危害严重性的判断。

因此金晓鹏律师说,中国在选择取消死刑罪名时,首先要取消的是那些现在看来对社会危害严重程度较轻的犯罪,也就是非暴力恐怖的、对社会公共安全不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

中国有关当局也表示,在2011年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中国的社会治安没有因此受到负面影响。社会各方对减少死刑罪名的反应也很正面。尊重生命的定义

但是尽管中国近年来取消了多项死刑罪名,包括这次准备取消的9项在内,中国仍然保留了46项死刑罪名,而且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还是超过全世界所有其它国家执行死刑数量的总合。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许多国家除了叛国罪之外,其它所有罪行都不适用于死刑,所以中国保留死刑以及处死人数之多,招致反对死刑团体的强烈批评。

批评者说,中国在判处死刑方面滥用法律,在执行死刑人数上缺乏透明度,显示出对生命的不尊重。

但是在一些已经废除了或者实质上废除了死刑的西方国家,随着暴力恐怖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提倡恢复死刑的声音逐渐出现,而且有迹象显示,支持恢复死刑的人正在增加。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那些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比如大规模杀害无辜,尤其是残杀儿童的罪犯,用纳税人的钱来养活他们终身,甚至供他们在监狱学习,这才是对生命和人权的最大不尊重。

回到中国的话题,一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认为,无论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或者是日益中产阶级化和现代化的中国社会,绝大多数人是否能接受不再“以命偿命”的社会公正观,彻底废除死刑,仍然缺乏可行的基础。

金晓鹏律师的观点是,世界司法文明的趋势是一定要向完全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中国也不能例外,早晚要顺从世界潮流,逐步废除死刑。

缺乏替代刑法

但是金晓鹏指出,目前的中国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原因并不是中国需要用死刑来预防和威慑犯罪,而是在刑法设立的立法方面,中国没有可以替代死刑的量刑。

在许多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对于那些犯下了对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罪行的罪犯,有一条“终身监禁”可以适用,因为被终身监禁的罪犯永远失去了自由,生不如死,这条刑法在防止犯罪的意义上并不亚于死刑。

但是中国刑法中没有终身监禁。死缓和无期徒刑都不是终身监禁,在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死缓可以减为无期,而无期又可以减为十多年监禁,因此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无期是可以减为监禁十多年的。许多人担心,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下,如果废除了死刑的话,恶性犯罪就会增加,就会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尤其在没有清除司法腐败的情况下,犯下包括“买凶杀人”在内的罪行,都可能被减少到十多年监禁。

因此,在中国和其它一些具有数千年“以牙还牙”、“杀人偿命”传统和文化的国家,要想完全废除死刑,在设立替代死刑的刑法的同时,也必须提高公众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对“并不是只有死刑才能防止犯罪”的理念的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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